通过奥斯汀和塞尔的工作,在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中,出现了许多有争论的问题,它们或者与言语行为理论的内在结构,或者与言语行为理论自身如何有助于语言使用的认识相关。具体讲,这些问题包括:[55]

第一,施事语力显示手段。施事行为不得不通过听者来得到理解,因此,在此就必定存在着讲话者标明他们的言语行为的施事语力的方式。言语行为理论家已经普遍主张,当一个精确的施行公式,即在第一人称中,施行动词表述了指示活动得到使用时,施事语力可以完全精确地被作出。在这个已经接受的信念的基础上,出现了三个相关的主要的问题:①施行言说如何真正地起作用?②当没有明确的施行公式得到使用时,如何指示出言语行为的施事语力?③施行同一个彼此相关的施事行为的方式,如何在明确的行为和隐含的行为之间做出区分?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涉及施行言说是否具有真值,以及成功性和真理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作为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各种施事显示词已被奥斯汀注意到。他认为应当包括情态和模态动词、语调、连词和超语言姿态或伴随言说的语境特征。塞尔强调语言施事显示词的作用和用明确的形式替代暗含形式的可能性。作为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最著名的回答就是“施事假说”,主张在任何句子的更深结构上中,存在一个更为明确的施事。

第二,施事行为的分类。应当看到,施事行为的分类(行为类型)并不必然地与对句子的分类相符合。但是,为了实施各种施事行为而进行使用的句子种类,以及为了明确地实施施事行为而进行使用的动词种类,经常被考虑为与后者的分类相关。塞尔的目标就是对施事行为进行一种整齐的分类。作为分类标准,他选择了施事行为的三个域:①行为的目的,在它的本质条件中得到表达;②适当的方向,即是否语词(或命题内容)必须符合于世界、或世界必须符合于语词;③被表达的心理状态,即关于命题内容的讲话者的心理状态,它满足施事行为的真诚性条件。

第三,理解的模式。施事语力可以借助于它们的语言显示词的语义学,或者通过在语用基础上进行的推理而得到理解吗?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争论,因为施事语力处于语义学和语用学间的模糊位置上。如果有可能在语言显示手段的唯一基础上,指派施事语力给言语行为时,它就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纯粹语义的现象,整个地依赖于词的被编码的意义。但在言说中,指示词的存在自身并不决定言语行为的实际的和适当的施行。那么,施事语力整个地就是语用的吗?这一主张承认,对直接的和间接的言语行为有不同的理解模式。当直接的言语行为展示适当的施事指示词时,间接的言语行为就在其言说并不包含它们的意指语力指示词的句子,得到了实施,以至于听者不得不通过推理来理解这种语力。施行并理解间接言语行为的这种策略,内在地与礼貌现象和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相关联。

第四,言语行为和真理。在哲学中,存在一种去区别断言或描述的语言和无真或假的语言使用的倾向。在逻辑中,也存在另外一种倾向,即除了它们在语境中的实际被说出之外,去把句子视为具有真值。对此,言语行为理论提出了一种不同的视角,它主张,断言就像命令、承诺等一样是言语行为,由此就没有句子可以说是或真或假。真或假的论题,仅当一个句子在施行一个断言的言语行为中得到使用时,才可以产生。但是,这个视角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我们称为真或假的东西精确地是什么:整个的断言言语行为,还是它的言事或命题部分?尽管在哲学和逻辑中,关于这个论题的争论并不能被认为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但一个广泛的共同的观点是,所讲的真或假是断言言语行为的命题内容。但进一步的问题是,是否存在对符合于事实的非断言言语行为的评价,并由此对真或假的评价。按照奥斯汀在“伴随的言说对象的评价”中,存在着我们能够把非断言言语行为与事实相联结的方式。比如,一个建议可以为好的或坏的。塞尔则通过区别两种主要的“适当性方向”,即从世界到词或从词到世界,来探讨这个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