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建立在“语言游戏”基础上的语用学的构造,把意义解释为不是一种理论建构,而是表达式的用法规则,所以,“语用学所谓的‘意义’,就是语言使用的界限。有无意义的问题,在语用学中就转换成为语言使用得当或不得当的问题,而不再是真假与否的问题”[13]。既然把语言视为一种游戏,它就必定会遵循一定的规则,否则游戏将无法进行。可见,意义和规则间有特定的联系,语词有意义,就是说它有使用词的规则,语言游戏必须“遵守规则”(follow-rule)。但问题是,语言游戏如何来遵守规则、这种规则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规则?因为语言游戏通常是在我们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进行,而我们又只能在预先遵守规则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语言游戏。这样一来,规则的遵守和真实的语言游戏之间就出现了一种恶性循环:做游戏需要规则的指导,否则无法进行,但规则又只能在游戏的过程中才能显示出来。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言,“没有什么行为方式能够由一条规则来决定,因为每一种行为方式都可以被搞得符合于规则。答案是,如果一切事物都能被搞得符合于规则,那么一切事物也就都能被搞得与规则相冲突。因而在这里既没有什么符合也没有冲突”[14],对于这一悖论,维特根斯坦认为,我们实际上既不是先掌握了规则再去进行语言游戏,也不是在进行了语言游戏之后才懂得规则,而是,只有在语言游戏之中才能感受到规则的存在并遵守规则,因为规则不是预先学得的,只有在游戏中才能显示出来的。比如,在下棋游戏中,“毫无疑问我现在想要下棋,但下棋之为棋类游戏则有赖于它的全部规则(等等)。那么,在我确已下棋之前,我是不知道我要进行什么样的游戏呢,还是所有的规则都已包含在我的意向活动之中了呢?是不是经验告诉了我这种游戏是这样一种意向活动的通常结果?所以,我是不是不可能肯定我意欲去做的是什么事?如果这是没有意思的话——在意向活动和所意向的事物之间存在着的是什么样的超强联系?——‘让我们下盘棋’这个表达的意思和棋类游戏的所有规则之间的联系是在哪里实现的?——在游戏的规则表中,在教人下棋的活动中,在日复一日的下棋的实践中”[15]。

维特根斯坦在这里以下棋为例类比语言游戏与遵守规则的关系,目的在于使人们认识到,语言游戏的意义是在规则节制下语词的使用。以往的错误就在于往往把规则等同于语言的句法分析,似乎掌握了语言的句法规则也就懂得了该种语言。但这种语法规则是以逻辑和实在的对应为前提的,是一种真值逻辑,追求的是形式的普遍的联系并用真假来判定,因而与任何特定的语言游戏存在的语境无关,而语言游戏所欲遵守的是一种“语用规则”,它奠立于包括讲话者和听者在内的语言游戏参与者的生活实践和形式中,追求的是实质上的有效性,只有相对于特定的语境,从而特定的语言游戏参与者才谈得上遵守规则的问题,所以是主体间约定俗成的结果。事实上,是什么东西表达了一条规则以及它所表达的规则是什么,这取决于对它的用法而不是取决于它的形式。一个特定的句子表达了一条规则,这是由该句子在我们交往中的用法所扮演的角色决定的。因此,我们赋予一个规则的表达方法并不是规则本身内在地具有的。正是在指导、辩护和解释中使用一条规则的实践,才使规则和它的使用之间的鸿沟消除。[16]具体地讲,维特根斯坦的这种“语用规则”可表述为:其一,一种语言游戏必定是有规则的,但这些规则并不决定语言在具体的语境中的使用,而是,随着语言游戏的进行,这些规则可以进行调整甚至修改,因此,这些语言规则之间彼此独立。任何一个规则都不能使其他规则成为必然;其二,给出语用规则也就构成了对意义的解释,即“语言的意义在于它的使用”,因而语言规则独立于实在,实在的无论经验的还是先在性质以及逻辑规律,都不能规定语言规则,即实在的结构不能规定命题的真假,实在所具有的确定的逻辑结构只是我们设想它所具有的,因为我们的表象形式、语言习惯所具有的形式是我们赋予它们的;其三,对规则的遵守完全是一种实践的活动,因为规则并非具有超自然力的神秘实体,即使不懂得一种规则,也可以进行这种语言游戏,完全可以在进行语言游戏中去理解规则。

贯穿于维特根斯坦后期工作中的这种关于“语言游戏遵守规则”的观念,把规则和语言看成一种规范性的实践,并进而衍生到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反对“私人语言”(private language)的存在,更是直接从语言游戏必须在具体语境中遵守规则、而且不可能私自地遵守规则这一思想推断出来的。正如维特根斯坦讲到的,遵守规则不可能是一个人的“私自”行为,“我们所说的‘遵守一条规则’是仅仅一个人在他的一生中只能做一次的事情吗?……仅仅一个人只单独一次遵守规则是不可能的。同样,仅仅一个报道只单独一次被报告,仅仅一个命令只单独一次被下达,或被理解也是不可能的。——遵守规则,作报告,下命令,下棋都是习惯(习俗,制度)”[17]。可以看出,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私人语言并不是通常理解的独白、暗语等,因为这些事实上仍然是一种定位于实践中的真正语言,可以转换和翻译为整个语言共同体的语言。他所谓的私人语言,是指那种只有讲话者本人所能理解的语言,是一种建立在私人感觉之上从而不可为别人所理解的语言。

具体地讲,这种私人语言的特征有:其一,私人语言的内容是只有讲话者自己知道的东西,因而它是仅仅为讲话者所使用的语言,即语言中的语词和符号只有讲话者自己能够理解,与之相关,私人语言是只有讲话者自己懂而其他人都不懂的语言,讲话者使用这种语言的目的,是为了表达自己当下的私人感觉,该感觉只有他本人能够理解。这样一来,每个个体都会有自己的心理感受和感觉经验,由于彼此无法进入对方的心灵之中,因此根本没有判别私人感觉对错的标准,或者说,无法判断私人语言使用的正确或错误。事实上,这种私人感觉不仅无意义,而且对于语言游戏也是无足轻重的。因为在语言游戏中,人们关心的是具体言说的使用和在游戏中的作用,而不是所谈论的内容本身,所以私人感觉是不可靠和无意义的。

其二,私人语言无法交流。一般地讲,语言存在的必要条件是能够交流和理解,私人语言并不具有这样的功能。因为它表达的是个体直接当下的感觉,也就是,指称的是私人的对象,但任何人都不会知道他人的私人对象是什么,因此也就无法用一个公共的标准来判定私人对象是否相同。从而,这就导致既不了解该语言的内容,更不能了解讲话者的私人感觉和私人对象,所以,从严格的意义上讲,私人语言并不是一种真正的语言。

维特根斯坦否定私人语言存在可能性的著名论述意在表明,不存在诸如对语言和符号的个人理解这样的事情。所谓私人的理解即是没有公共标准和检验的理解。但是,自洛克以来,“近代的语言观念,乃至整个哲学观念恰恰是奠立在‘私人语言’的观念基础上的”[18]。洛克的观念论力主在进行认识时,先考察人类自身的认识能力,进而得出结论认为,观念只能是私人的,即我们只能具有私人感觉,而不可能形成公共的经验,因为主观的、心理的和私人的语言较之客观的、物理的和公共的语言能更好地被认识。这导致近代哲学一方面走向怀疑论的泥潭,对人类认识外部世界的能力产生了怀疑;另一方面,由于主张人类关于经验世界的一切知识,都建立在对主观感觉确定不疑的知识上面,所以,人类关于经验实在的一切知识,就因为有关于事物如何主观地向我们显示的知识而具有了合理性,从而不可避免地走向了认识论的唯我论,把一切知识都视为是在主体自我意识中的私人感觉的构造。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的观点,正是要反对这种传统的哲学观念,因为人类的语言就是一种生活方式,只有语言使用者才可能有自我意识,无论是思想的交流,还是对人类所特有的感情、倾向和抱负的表达,都完全有赖于首先精通公共的自然的语言,从而依赖于与公共语言的连接。

由此,维特根斯坦通过“语言游戏”的语用学构造整个地扭转了哲学发展的方向,并改变了长期以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关于哲学和语言的观念,“哲学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语言的实际使用;它最终只能是对语言的实际使用进行描述。因为,它也不可能给语言的实际使用提供任何基础。它没有改变任何东西”[19]。哲学只是一种阐释性的活动,它的目的就是搞清楚日常语言在具体语境中的用法,因为正是语言的语法产生了哲学困惑,它把我们引入了歧途,而忽视了不同的语法形式被赋予的不同用法。所以,源自于对语言的误解或误用的哲学问题,不可能通过描述语言的逻辑或语法而得到解决。只有正确描述语法和语言用法的确切特征,才是达到哲学的明晰的最好途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语用学更像是一本语言语法的哲学手册,它决不会去干涉现存的具体的语言语法,而是,它在具体的语言语境中指导语法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