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和洛克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都意识到了语言的隐喻本质,即我们可以使用语言来创造一个新的世界,这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他们仍然坚持的语言表征论,尽管他们都未能把这种洞察结合进自己的心灵理论中。但是,一旦从表征事物或思想的单一功能中解放出来,语言就能成为交流主体的自由所有物和工具,语言使用者就能够代替语言本身而成为关注的焦点,这将使语用思维进入语言变得更为容易。也正是由洛克所开创的这一思路出发,英国17—18世纪伟大的经验论哲学家霍布斯、洛克、贝克莱(B.Berkeley)和休谟与常识论哲学家里德,将对语言使用的认识与社会理论结合起来,从社会行为的角度揭示语言的本质,形成了语言和社会的语用哲学。
从洛克对语言并不能完全、正确地传达或交流思想的怀疑论出发,贝克莱进一步认识到,这种怀疑不仅仅与语言相关,而且与物质本身相关。他否定物质的存在,坚持仅有思想和精神事件存在。像洛克一样,贝克莱也关注于阐明语言和世界间的关系,但他把语言从传达或表征的功能中解放了出来,指出它事实上是思想建构的媒介,并给予语言相对于它的指涉物以更大的自主性,强调了言语的非指涉的和语用使用的多样性。在他看来,符号并不总是表达或指称思想的观念,即便当它们表达观念时,也并不是普遍的抽象观念,它们尚有另外的用法,即除了表达和显示观念之外,对于诸如产生特定性情或心理习惯、指导我们的行为,符号都可以表达这种关系,当然,除非在符号的帮助下,否则我们并不能理解它们。
休谟也反对知识确定性的可能,认为精神中只有感觉,通过研究洛克语言的经验论中的语用潜势,他提出了一种意义的语用论。休谟认为,“名称”通过它自身的语义力,可以在语言接受行为中起作用,但这并不是要展示或表征个体讲话者心灵中的观念,而是依照实践的动机或交流的需要,在受话人中唤起一种指称个体或观念的感觉。因此,意义是名称的一种潜势,它的实现依赖于语用因素。在此,休谟更多的是从社会行为的道德方面进行的,在《人类理解研究》第三卷“论道德”中,以“论承诺的义务”为题,休谟指出,个体遵守“承诺”的义务来自意向和约定这两个方面,因为个体本身并无遵守承诺的自然义务,个体行为的意愿和“承诺的履行”间并无本质的联结,故承诺本质上是与非理智联结在一起的,也不存在属于它的心灵行为。但是,这样一来,承诺如何得到执行?休谟的回答是,通过社会压力和约定,通过基于社会的必然性和利益的人类普遍意向。
与洛克不同,霍布斯认为语词不仅仅是观念符号,它们本身就是观念。在洛克那里,首先有了理性,进而用语词来表征它,而对霍布斯来说,首先有的是语言,人不可能没有语言来思考,理解仅仅是通过言语而引起的。霍布斯通过对语言的使用功能和语言结构间差异的认识,显示了自己对语言使用的直觉。
但霍布斯主要是在政治哲学中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对霍布斯来说,社会自身是基于一种普遍承诺,从而在普遍义务上来建基的。因此这种普遍的相互承诺不仅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且是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在一开始,所有的社会成员出于相互的恐惧而把各自的权力交给君主和专制政府,使得自我主义和利己主义结束,形成普遍的言语行为,君主或专制政府发出的每一个言说,因普遍遵守的义务而被以命令的形式解释为法律。如果这一义务不能获得,此言说就被解释为商议、劝告或恳求,它具有一种不同的以言行事语力。可见,霍布斯在此把言语定位为诸如承诺、威胁、命令、证实等言语行为,而在言语中表达的感情则类似于命题态度,即霍布斯所称的‘意向’,是直接导致行为的感情或是行为的原因,通过澄清各种句形中的感情或意向,每个形式都被约定具有不只一种功能。
尽管这些言语行为对于社会的研究和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是重要的,但按照霍布斯的理论,它们在科学中并没有位置,即恳求、承诺、威胁、希望、命令等并不属于科学的范围。因为科学只使用可断定真假的句子陈述,科学家把自己与这些言语类型联系起来没有用处,它们只是表明了人的愿望和情爱,对他们来讲,只有命题言语才有用,因为它是可证实或否定、可表达真或假的命题。
常识论者里德则分析了作为社会行为的言语行为。他是第一个发展语言理论,以反对亚里士多德主张语言的科学研究应当限制于命题或陈述这一观念的哲学家,并把传统意义上的修辞学(语用学)废纸篓置于语言理论研究的核心,认为疑问、命令或承诺等都是可以像命题那样来分析的。这一思想源于里德对语言普遍概念的新认识。从培根以来,哲学家们感兴趣于语言,是希望为了哲学的对话而改正语言的不可靠。但里德相反,认为日常语言本身是好的,是哲学家们滥用了日常语言。对他而言,日常语言是常识的储藏处,并且日常语言的分析能够提供有价值的哲学洞察。这一主题成为后革命欧洲哲学重建的共识。具体地讲,里德的语用哲学思想体现在:
首先,里德发展他的这种语言语用的思想不仅是出于对洛克或休谟的反对,而且主要是由于他对亚里士多德探讨语言方法的反对。在里德看来,洛克所悲叹的那种通过语词来传达思想的不完全性,事实上正是日常语言的特性所在。如果语言的所有普遍语词都只具有一个精确的意义的话,那么所有关于语词的争论将结束,并且人类将从来不会看到观点上的不同,而事实上它们在实际上却是不同的,大多数普遍语词的意义并不是像数学术语一样通过精确定义学到的,而是通过我们所遭遇到的经验,通过听它们在会话中的使用来学到的。从这种经验中,我们通过归纳收集到它们的意义,并且因为这种归纳是不完全的和部分的,故不同的人把不同的概念置于同一个普遍的语词中,因此,正是在无数的争论中,人们发现,真正的不同并不是在他们的判断上,而是在表达它们的方式上。[20]
在这里,洛克和里德之间的不同就在于里德是根据理解语词来定义观念,而洛克则根据观念来定义理解语词。里德的方向是,根据语言的使用而不是精神基础来解释语言,语词的使用被认为是观念的证据,并且观念不再是理解词的先决条件。
另一方面,里德指出,尽管亚里士多德正确地看到“除了总是或真或假的称为命题的言语种类之外,尚有另外一类言语既非真也非假,如恳求或愿望;由之,我们可以提问、命令、承诺等”[21],但亚里士多德错误地主张逻辑仅仅能够处理陈述或命题,而其他东西则必须被留给诗学和修辞学,它们被扔进了语用的“废纸篓”里。在里德看来,施行句是句子并具有与陈述句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理论重要性,所以,真正的语言理论必须是基于所有类型句子的研究,包括这些“施行句”,并且不应当以逻辑为理由而忽略它们。
其次,对日常语言的新认识导致里德去研究语言的其他方面而不只是纯粹逻辑的方面。在他看来,语言哲学应研究的不仅是命题和它的构成,主词和谓词,而且也应研究言语行为。在此方面,“像贝克莱一样,里德采纳了霍布斯作为概念结合的宽泛的符号观念,而不是洛克式的作为精神事件或条件的公共表征的符号思想”[22],认为一种语言理论应当是更广泛符号理论的一部分。因为通过语言,就可以理解人类使用以向他人交流的思想和意向、目的和愿望的所有符号,语言由此就不仅是表征思想的工具,而且也是一种修辞工具。但里德对语言的基本兴趣不是纯粹符号学的,而是把与他强烈地揭示常识原则的愿望结合起来。在里德看来,这些常识原则是天赋的和普遍的,并且反映在语言结构的特定普遍性中。
为了通过语言的普遍特征从而揭示人类的本质特征,里德不仅接受了语言形式方面(即语形学)的普遍规则的普遍性,而且也接受了语言功能的普遍性(即言语行为或语用学),诸如判断、接受、拒绝、提问、威胁、命令和承诺。通过不仅在逻辑框架内把语言与思想或词与观念相联结,而且在心理学框架内把语言与用法或词与理解相联结,里德建立了“意义的使用理论”。在那里,语词的意义建基在语境中的归纳过程上,因为语境和对话者都是时刻变化着的,故语词的意义从来不能明确地建立,也从来不是对每个人在任一时刻都是同一的,它总是不完全的。正是语言的这种不完全性恰好构成了语言之存在、存活和发展的基础。
最后,里德由此提出言语行为的分类法并试图在他的心灵哲学的框架内来分析它们。在此首要的问题是,如何把作为心灵的社会行为,如承诺、命令等与诸如判断、理解、意愿和意向等心灵独白行为区别开来?在里德看来,社会行为预设了在智能生物之间的社会交往,以及相互的理解和意向,它们必须通过语词或符号来表达,所以它们不能像以前的哲学家所做的那样还原为心灵的独白行为。一旦进入到社会交往过程中,就没有了独白存在的位置。
由此,在里德的视野里,命令就不仅仅是“通过语言而表达的愿望”,承诺也就不是“可被表达或不可被表达的某种意愿、赞同或意向”,为使心灵行为成为社会的,它们就必须在语言形式中表达,这些行为的意义并不是观念的精神行为,而就在它们自身的言说中,在指向交流者的对话和理解过程中。所以,语言的首要的和直接的意向并不是心灵的独白行为,而是通过命题判断表达的社会行为。
但是,应当看到,尽管里德的语用哲学观念在某种意义上成了日常语言哲学和言语行为理论的直接先驱者,他仍旧生活在18世纪的模式中,即把语言视为基于“思想”的反思,而“思想”正是他真正研究的对象,这仍旧是洛克、康德所坚持的传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