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康德时代的结束,德国哲学和语言学开始试图把语言从浪漫的灵魂和先验的精神中分离出来,并把它带入坚实的地面上,进入人类活动和广泛情景中。为此,首要的问题就是重新思考语言的本质,即语言的功能是什么?我们如何理解语言?
在魏格纳(P.Wegener)看来,语言的主要功能不是表达和表征思想,而是以特定方式影响听者。正是在这种影响中,语言系统地和个体地发生进化。可见,在语言历史中,语言功能是首要的促动者,而不是语言形式。因此应当不仅注意讲话者,而且应当注意听者,不仅应注意言语,而且应注意讲话者想通过言说特定词而获得的目的,只有在对话中,以特定方式影响他人的言语目的和意向才会出现,进而,一系列声音才成为语言工具。如果我们想理解交流如何进行的话,我们也不得不考虑语词被言说的情景,仅当听者和讲话者能够从一个语言的、认知的和超语言的背景中推理的话,讲话者才能获得他们的目的,听者才能理解讲话者。语言理解因此首要地是基于“语用推理”。
为此魏格纳把语言分析的单元称作言语行为或交流行为,即一种具有特定目的的意向行为。因此,语言并不仅仅是把我们的思想单元强加于他人之上,语言是语境中的行为。在对话中,我们用词来做事,影响他人的意愿。这里,魏格纳使用“行为”以指语言用法的语用方面。因为从来没有一种纯粹形式中的功能,语言的表征功能总是语用地被建基的,必须诉诸听者和情景。
但是,魏格纳的言语行为思想仍然隶属于19世纪末的哲学和心理学传统观念中,即康德的精神活动哲学和洪堡的表征心理学。奥地利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布伦塔诺(F.Brentano),按照经验的原则来建立心理学的观念,促进了德国哲学中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布伦塔诺的行为心理学,与旧的主张观念相反,后者是一种精神内容的感觉论和结构心理学。对他而言,所有的心理现象均是行为,是指称某事的行为,“讲话经常被认为与行为相对立,但讲话自身就是一种行为”[8]。自布伦塔诺之后,心理学家开始放弃了观念表征主义,这意味着对词和句子的语言研究,不再被视为反映由表征的建构所组成的精神过程,语言结构逐渐成为意向心理“行为”内容的抽象成分。
通过运用布伦塔诺的心理学,马尔蒂(A.Marty)产生了对语言问题的语用洞察。马尔蒂更多的不是关注于语言,而是讲话者。在他看来,讲话者具有双重意向:“讲话者的首要意向就是,在他的对话者那里产生一种精神行为——在最简单的情况中是判断。他的次要意向是去表达他自己的心理状态。表征讲话者判断的命题功能被意想为产生交流效果的手段,当使用中的符号被听到并且其意向被把握时,理解就达到了。”[9]在此,马尔蒂的意义理论并不是通过符号所表达的东西,内心生活的直接表达仅是语言符号的一种次要功能,首要的功能是去影响或控制听者的内心生活。马尔蒂这样就区别了语言的两种功能或意义的两种模式:表达功能和意义功能。它们都是意向言说的部分,但前者是次要意向,后者是首要意向。这样意义就是一种交流的功能而不是一种物理的或观念的存在。
现象学家胡塞尔则主要地继承了布伦塔诺的“所有的心理行为都是意向的,都是对象表象的”思想。他的思想基本上是一种意识哲学,并站在笛卡尔和康德的传统上关注于主体——对象的关系。对于胡塞尔来说,意识的本质是意向性,意向性是一种行为,指称某事的行为。他改变了布伦塔诺的意向性概念,即把在布伦塔诺那里的作为经验主义精华的意向性,看成为自己与经验主义相分离的关节点。“在此种或另一种方式中,所有的意识均指称一个对象。一些行为,尤其是判断以及外在和内在感觉行为,直接指称它们的对象。胡塞尔称此行为为‘对象化行为’或‘表征’。其他行为——比如感觉、愿望、意愿行为——仅仅间接具有意向性”[10]。本质上讲,胡塞尔的语言意义理论,作为一种基于行为的意义理论,是一种对象化行为理论。他把语言的使用视为不只是在自身中具有意义,而且通过相关行为获得意义。但所有这些行为必定是对象化的,必须与对象具有一种直接的指向关系。
在德国语用思维的传统中,另外一位心理学家比勒的语用思想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他既总结了德国在康德之后对语用的洞察,又启迪了当代德国哲学家特别是哈贝马斯的语用观念,这使他成为德国语用思想之链发展中重要的一环。
对于比勒来说,作为言语的语言是一种有指向的目的活动,能够在社会生活语境中运行并被理解,而语言本身则是一种客观结构,可以从社会生活中抽象出并形式地被理解。依此,比勒区别了语言的三种功能:表征、表达和请求。这里,比勒更感兴趣于语言的请求功能。他把语言的三个功能视为语言的三个维度或意义的三个维度,强调这些维度不能彼此排斥,逻辑研究表征,修辞学研究表达和请求。在比勒看来,三者的关系应当是,当一种言说声音发出时,句子首先作为一种声音事态的表征起作用;其次,句子起表达作用,传递关于讲话者的信息和感情等,进而,最重要的是,这些言说通过请求的作用,成为驾驭行为的一种媒介,进入了语言的语用维度中,讲话者通过它施行行为并促使他人施行行为,此种语言的使用在特定语境中具有直接的实践后果。它也是语言的社会或行为层面。
可以说,这一时期德国哲学中的语用思维更多关注的是言语行为,特别是具有意向的行为,但他们从未达到一种完全发展的语言语用学的理论。尽管他们关注于通过语言理解实在的表征,但普遍忽略了在特定言语行为中,我们能够实现所表征的东西,即还没有理解到句子的自我指称性,可以在说某事时直接就在做某事。他们所主张的施行句,也只是指称它们自己在言说行为中构成的实在,而从未描述位于言说自身之外的实在,也未规定位于言说之外的行为,从而忽略了后来被维特根斯坦所重新发现的言语行为的多功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