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反倾销、反补贴法律制度一样,WTO的保障措施法律制度也源于1947年GATT的规定。GATT1947在第19条对保障措施国际规则作了原则规定。在此基础上,为实现加强和改善以1994年关贸总协定为基础的国际贸易体系的总体目标,WTO成员方于1994年达成了《保障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该协定规定了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包括:总则、条件、调查、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保障措施的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审议、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水平、发展中国家成员、某些措施的禁止和取消、通知和磋商、监督、争议解决。
一、保障措施的含义
保障措施是指一经济体在进口大量增长以致其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遭受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为补救损害或便利产业调整而针对引起损害的进口产品采取的临时进口限制措施。保障措施被称为WTO机制中的安全阀,它允许成员方在特定情况下撤销或者停止履行其协定规定的一般义务,以使其国内产业免受进口产品损害,是一种临时限制进口的保护性贸易措施。
(a)If, as a result of unforeseen developments and of the effect of the obligations incurred by a contracting party under this Agreement, including tariff concessions, any product is being imported into the territory of that contracting party in such increased quantities and under such conditions as to cause or threaten serious injury to domestic producers in that territory of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products, the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be free, in respect of such product, and to the extent and for such time as may be necessary to prevent or remedy such injury, to suspend the obliga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or to withdraw or modify the concession.
(b)If any product, which is the subject of a concession with respect to a preference, is being imported into the territory of a contracting party in the circumstances set forth in subparagraph (a) of this paragraph, so as to cause or threaten serious injury to domestic producers of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of a contracting party which receives or received such preference, the importing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be free, if that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so requests, to suspend the relevant obliga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or to withdraw or modify the concession in respect of the product, to the extent and for such time as may be necessary to prevent or remedy such injury.[1]
二、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保障措施协定具体规定了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要求各成员方在采取保障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各国在制定本国的保障措施条例时都采纳了与保障措施协定类似的规定,中国也不例外。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既有实体法方面的要求,也有程序法方面的要求,概括起来看,主要有下列几项。
第一,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需由该国主管机关根据已确立的程序开展调查并按照关贸总协定第5条的规定予以公布。调查包括合理地通知有关各方和举行听证会或其他合适的方式,使进口商、出口商和其他利益方能提交证据和表述观点,并包括给第三者代表提供陈述观点的机会,看其实施保障措施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主管机关还应将其根据所有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的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因无法预见的情况和因一缔约方承担了GATT协定项下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的影响,导致任何产品进口到该缔约方领土的数量大量增加。关于这一点,需要从以下角度理解。
(1)必须存在有关进口产品进口数量的大量增加的事实。这是与进口国国内生产相比,包括绝对增加与相对增加。相对增加指的是即使进口产品的数量在绝对值上不变或略有下降,只要国内相同产品的产量大幅下降,就可以认定进口产品大量增加。
(2)进口的增加是因意外情况和承担WTO义务所造成的。所谓意外情况是指在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期望该谈判方会预料到的情况。
第三,必须确定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关于这一点,需要把握以下内容:
(1)实质性损害Serious injury shall be understood to mean a significant overall impairment in the position of a domestic industry;
(2)实质性损害的威胁Threat of serious injury shall be understood to mean serious injury that is clearly imminent, A determination of the existence of a threat of serious injury shall be based on facts and not merely on allegation, conjecture or remote possibility;
(3)在确定损害或损害的威胁时,国内产业Domestic industry shall be understood to mean the producers as a whole of the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products operating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a Member, or those whose collective output of the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products constitutes a major proportion of the total domestic production of those products. [2]
(4)在确定增加的进口已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时,主管机关应对所有因素的真实性,采用听证会以数字测算方法对该产业的形势作出全面的评估,包括在绝对和相对时间内该产品进口增加的数量和比例,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的份额、销量、产量、生产能力、利用率、利润和损失以及就业变化情况等。
(5)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能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6)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不得将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进口增加。
第四,证明进口大量增加与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国主管机关通过调查作出的结论有两种情况: 一是有确凿证据证明该产品进口增加与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当事实表明同期内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不完全是由于增加进口造成时,则损害不能归咎于进口的增加。无论是哪种情况,主管机关都应及时公布对调查的详细分析以及有关结果。
只有在证明该产品进口增加与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存在因果关系时,受损害的成员主管机关才可以决定实施保障措施,否则就是违反了WTO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保障措施的实施
(一)实施保障措施的目的
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可以针对该进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其减让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其减让义务。A Member shall apply safeguard measures only to the extent necessary to prevent or remedy serious injury and to facilitate adjustment. If a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is used, such a measure shall not reduce the quantity of imports below the level of a recent period which shall be the average of imports in the last three representative years for which statistics are available, unless clear justification is given that a different level is necessary to prevent or remedy serious injury. Members should choose measures most suitable for the achievement of these objectives.[3]
(二)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在不采取措施便会造成难以补救的紧急情况下,成员方可根据已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进口增加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而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的形式: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通知义务: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成员方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120天。中国由于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临时保障措施可以实施不超过200天。
(三)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实施: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实施方式: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实行关税配额、数量限制,举行多边谈判等方式。
通知义务:成员方主管机关应当将采取保障措施的决定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非歧视原则:保障措施的实施应坚持非歧视原则,即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
保障措施的实施范围:采取保障措施应当限于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保障措施属于紧急措施,应是暂时性的,并应随其见效而逐步放宽和减弱,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也不应超出8年,发展中国家最长不超过10年。
四、特殊保障措施
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中,一些成员方担心中国加入WTO后出口产品快速增长而对其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造成冲击和损害,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中规定了针对中国的出口产品设立的“针对具体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Transitional Product-specific Safeguard Mechanism,简称“特殊保障措施”)。中国入世12年内成员方都可以对中国采取这一措施。
在2000年中美关系法案中,美国把专门针对中国的“过渡期的保障措施”以第421条补充写入美国《1974年贸易法》,是中国加入WTO相关的过渡性保障条款在美国国内法中的直接体现。第422条是“针对贸易转移采取的行动”,它们与美国第201条、第406条共同对保障措施起作用。第406条是对来自共产主义国家进口所造成市场扰乱的救济。此外,印度、日本、韩国、欧盟、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
总体上看,这种专门针对中国实施的特殊保障措施不利于中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本质上具有歧视性特点。
(一)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原因
根据规定,特殊保障措施实施的原因主要是: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
(二)特殊保障措施的采取
受到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
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
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受影响的WTO成员可根据一项有关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应在采取措施后立即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有关采取措施的通知,并提出进行双边磋商的请求。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
(三)市场扰乱的情况
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
(四)中国的相关权利
WTO成员只能在防止和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时限内根据本条采取措施。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水平的相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项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2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但是,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的绝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3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中国采取的任何此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五)针对贸易转移采取的行动
如果WTO成员认为采取的上述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此类磋商应在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后30天内举行。如此类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60天内使中国与一个或多个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
[1] GATT1994,article 19.
[2] Agreement on Safeguards, article 4.
[3] Agreement on Safeguards, 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