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贸易救济制度的产生和主要内容
纵观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就是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主义交互发展的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各国达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旨在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开放。但开放的同时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不公平贸易,从而破坏自由贸易的发展。为了防止这种状况的发生,保护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GATT中设置了一些贸易救济的具体制度。从最为广泛的意义上看,GATT体制下的贸易救济制度,包括GATT第6条(关于反贴补和反倾销措施);第22条(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数量限制);第18条(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第19条(关于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第20条(一般例外);第21条(国家安全例外);第23条(关于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补救);第28条(关于关税减让的修改);第35条(关于在特定成员方之间不适用总协定的规定)及其他条款。
实际上,自GATT确立的贸易救济制度发挥作用以来,一方面它为各缔约方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各缔约方基于各种原因往往会滥用贸易救济措施进行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同时,又由于上述各种贸易救济制度仅停留在“条款”的简单形式上,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为了避免贸易救济措施被进一步发展成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乌拉圭回合将建立并完善贸易救济制度作为议题之一。WTO的成立标志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WTO法律制度较之GATT更为完善,仅从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内容来看,其不仅继承了GATT的精神,而且在内容上也更为充实和具体,典型的如专门针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最终达成了《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该三个协定与其他有关制度相结合,共同构成了一套完整的贸易救济的制度,从不同侧面发挥着同样的功能,成为调整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
二、中国关于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发展
中国最早有关贸易救济的立法出现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该法在第五章的对外贸易秩序中规定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制度。在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专设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明确规定了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除进一步规定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制度外,还扩大了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范围。根据该法的规定,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反倾销救济措施。中国于2001年11月2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于2004年3月31日进行了修改。
(2)反补贴救济措施。中国于2001年11月2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3月31日进行了修订。
(3)保障措施救济措施。中国于2001年11月2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3月31日进行了修订。
(4)服务贸易领域的救济措施。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中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5)限制产品进口的救济措施。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
(6)对他国违反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救济措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7)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对外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和争端的解决。
(8)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9)反规避救济措施。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