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 / 1)

一、WTO法律体系的范围

除习惯国际法外,以《WTO协定》为主干的《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是WTO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该部分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第一,《WTO协定》及其附件,这是WTO法的最核心部分,将在下一个问题中专门讨论;第二,相关的部长级宣言、决定和谅解;第三,各成员方的关税减让表。

另外,还有一些法律文件可以归属于WTO法的范畴。第一,基于WTO所具有的不断自我发展和完善的机制,其成立之后各成员方所达成的新的协议当然属于WTO法的范畴。第二,WTO的部长级会议及总理事会依据WTO的规定,对相关多边贸易协议进行解释形成的法律文件与WTO法具有相同的效力。第三,新成员加入时的议定书,明确规定新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对WTO法律规则的细化,属于WTO法的范畴。第四,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适用WTO规则作出的裁决,一定程度上形成了WTO的法理。

《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包括29个单独的法律文件,25份以上的部长宣言、决定和谅解以及22 500页的关税减让表。虽然法律文件种类繁多,但WTO法的国际条约的性质是毋庸置疑的。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是通过“一揽子”方式签订的,凡是加入WTO就必须承认所有WTO协定的约束力,享有权利承担义务。[1]

二、WTO的基本法律框架

Legal Stucture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TO[2]

(一)基础性法律文件

《WTO协定》是乌拉圭回合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是WTO得以建立的制度基础。该协定虽然只有16个条文,但却规定了WTO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最基本的制度:WTO的宗旨和原则、调整范围、职能、组织机构、法律地位、决策机制、成员资格;另外,还包括WTO条约群的接受、生效、保管、修改、退出以及特殊成员间互不适用等问题。

(二)构成性法律文件

1.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规则

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规则是GATT/WTO体制中最基础、发展最完备的部分。该部分可以分为两大块:第一,GATT1994;第二,有关货物贸易领域的其他协定。

GATT1994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GATT1947。根据《WTO协定》第2条第4款的解释,GATT1947是指1947年10月30日订立的,作为联合国贸易就业会议第二次筹备委员会结束时通过的最后文件的附件,后经校订、修改和修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WTO生效之前的GATT项下的下列文件:(1)关于关税减让的各项议定书和核准书;(2)加入议定书(但不包括(a)关于临时适用和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b)GATT1947第二部分应在最大限度地与订立议定书之日现有立法不相抵触的条件下的临时适用的规定);[3](3)根据GATT1947给予的在《WTO协定》生效之时仍有效的各种豁免决定;(4)GATT1947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第三,GATT1994关于解释第2条第1款(b)项、17条、24条、28条以及国际收支、免除义务的谅解。第四,《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其他货物贸易领域的协定主要包括:《农产品协定》、《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技术贸易壁垒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海关估价协定》、《装船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等。

2.附件1B:服务贸易多边规则

WTO首次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调整之内,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多边服务贸易进行了框架性的规范。另外,附件1B也包括了服务贸易领域内已达成的有关金融服务、基础电信、自然人流动等方面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3.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或《TRIPS协定》)主要规定了成员方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范围、效力、获得保护的相关程序和争端解决等方面的问题。WTO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主要是希望通过多边贸易体制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

4.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该文件建立了WTO强大而有效的争端解决体制,全面管辖WTO各贸易领域的争端,采取“反向一致”原则确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SB)的管辖权,严格规范了各程序环节的时限,规定了严厉的违法制裁手段以及裁决执行的各项措施。该文件建立了措施有力、程序合理、反应迅速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体制,是乌拉圭回合谈判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5.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TPRM)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产生的新协议,该协议的目的在于通过了解成员遵守和实施WTO协议的情况,监督成员实施多边贸易协定及提高成员的贸易政策的透明度。TPRM主要规定了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目标、机构、审议范围、程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6.附件4:诸边贸易协定

诸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不同于前三个附件中所列的多边协定,其仅对签署的部分成员有效。1997年《国际奶制品协定》和《牛肉协定》已经终止,现今有效的只剩下《民用航空器协定》和《政府采购协定》。

[1] 当然,诸边协定仅对签字国有效;成员方也可以根据《WTO协定》第13条在特定成员间不适用多边贸易协定的规定。

[2]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索必成、胡盈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第5页。

[3] 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第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