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 / 1)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内涵与社会职能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城镇实行统建、统配的住房制度。由于城镇住房和物业管理由国家或单位实行以实物福利分配或补贴的方式,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生活补助等均由国家统包,职工薪酬实现低工资制。随着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计划经济模式开始向市场经济全面转型。为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我国高度集中的城镇住房制度也面临着改革,其终结是取消了住房的福利性实物分配制度,即住房不再由国家和单位统建、统分,而是进行市场配置,实行住房商品化和货币性分配。1980年6月,我国城镇住房改革进入试点和逐步改革时期,国家于1991年首次明确提出将现行公房福利分配转变为商品货币分配,1998年城镇住房改革全面铺开。应该说,城镇住房改革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现实基础,而住房公积金制度亦是推进住房货币化改革的关键举措。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内涵

所谓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建立的一项专门针对城镇基本住房问题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旨在通过国家强制缴费的方式,为城镇居民建立住房公共积累基金,试图以此方式解决城镇居民建造和购买住房所需的资金积累与融通问题,促进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权的实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后,逐步实现了帮助城镇居民住房向商品化、货币化的转变,同时逐步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四层住房公积金委托代理管理体系,帮助许多城镇职工实现了基本住房目标。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职能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即住房公积金是专项用于住房的“长期住房储金”,其来源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职工个人及单位共同缴纳,并归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制度是基于为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而发挥作用的,并最终实现“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件要求,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体系,实行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解困房),高收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的多元住房政策。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着手从普通商品住房的发展角度来实现“居者有其屋”,并明确要求住房公积金做好配合协助工作。这一政策的导向将以经济适用房发展为主变为以普通商品房发展为主,但后期我国住房发展目标又由努力帮助人们购买和拥有住房转变为帮助人们租赁或购买住房,即从“居者有其屋”变为“住有所居”。党的十七大报告更加明确了: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四)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功能定位

财政部于1994年颁布的《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第一部全国性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文本,具体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功能与定位。

规定总则的第1条就指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明确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为推进住房分配体制从实物向货币化转化过程中的配套措施。

第2条中“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明确了单位对职工住房消费责任从实物福利分配转向货币化分配。第8条还对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可来自企业住房折旧、原有住房资金转化、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支付等,这正体现了政府和单位协助个人分担住房消费资金的总体原则。同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充分表明了住房责任由政府或单位承载向个人转移,使住房从实物分配到货币分配成为必要和可能。

第11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缴存人住房积累资金的鼓励与政策倾斜,也使住房公积金从一开始就具备了政策化福利特征。但第12条明确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房大修理支出”,第14条对集体使用也做出了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的具体限定,这就从法规上确立了住房公积金在用途上的专属性质。

总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现了普遍性、强制性、长期性、保障性、互助性、福利性、专用性和返还性的显著特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功能定位可以归结为:在法律上具有普遍强制性、在功能上具有互助性,在本质上具有福利性、在使用上具有专用性,并具有住房保障性的长期性住房储蓄与运用之管理职能。

二、住房公积金的决策、管理机制与运作体系

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11月23日联合下发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规定中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实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监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等。而全国性统一管理格局的形成应当追溯至1999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治理模式被概括为:住房委员会(注:2002年修改后的条例更名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运作、银行专户存储和接受财政监督。

(一)住房公积金的决策机制

1.决策机构与人员设定

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的行政区划范围为直辖市、省会市、省辖市,即每个行政区划范围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它是整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的核心即决策机构。其委员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五年并可以连任。委员由属地人民政府聘任,委员会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5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一般不超过30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人员构成实行“三三制”原则,其中属地人民政府和建设、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据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据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据三分之一。根据现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议事主要采取会议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实行“三分之二”的表决机制,以充分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权和内控审议权等。

2.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权责

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承担的具体职责范围最初仅为:制定和调整具体管理措施、拟订具体缴存比例、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审批相关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后逐步扩大包括:审议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确定购买国债比例、指定受委托银行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具体权责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事决定权。管理委员会有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的权利,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可提出更换建议,且对不称职的委员也可提出更换建议。

第二,直接决策权。管理委员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这些措施的实施;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三,审议决定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审议和决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单位提出的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审议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听取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情况,对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情况的通报,听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相应整改的汇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第四,代理银行决定权。管理委员会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商业银行代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由于公积金实行银行托管,因此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负责代管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还贷、提取、结算等金融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制

1.日常管理机构

2002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直属城市人民政府领导;它是住房公积金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主任、副主任负责制,即具体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决策,对中心日常事务进行管理。

2.管理职责设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包括: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定期编制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年度预算、决算报告。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情况,对单位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收支与增值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贷款归还,并独立承担其贷款风险。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同时,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等。

3.组织任用原则

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组织规范限定于人事任免与录用方面,包括: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中心分支机构的人事任免由管理中心负责;相关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以确保管理中心的人才专业优势;相关人员不得兼职,以保证职员全部精力用于公积金管理业务。

4.类似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依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了类似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决策执行体系和多层级、多部门并行管理的外部行政监管体系。但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住房公积金公司式治理结构不规范,导致公积金决策执行体系行政化。公积金统筹力度或触及面不高,外部行政监管体系的委托代理链过长,职责交错并容易产生监管漏洞。同时,审计监督和大众监督手段也没有充分运用起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积金的运行安全。

(三)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与代理体系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是一个由多个科层组成的多重委托代理体系。所谓委托代理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职责权力,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委托代理关系随之产生,其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的委托代理结构表现为:以市(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为统筹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对本市及其下辖市、区、县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进行统筹管理。我国住房公积金实行科层制管理,从内部决策执行到外部监管大致有五个科层,形成四层委托代理关系。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从上到下共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级政府部门,省(区、市)级相应部门,省(区、市)辖市级相应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代理银行五个科层。这五个科层之间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代理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这是住房公积金的内部决策执行体系。

同时,它们还形成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省(区、市)级相应部门,省(区、市)级相应部门与省(区、市)辖市级相应部门,以及省(区、市)辖市级相应部门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层委托与监管关系,这是住房公积金的外部行政监管体系。与此同时,审计机关和公积金缴存主体等也是住房公积金的监督与管理者。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构建与发展

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试点并逐步推广,到90年代末期,这一制度在我国已全面建立起来并得到了发展。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与推广期

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模式开始进行了探索,并率先构建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雏形,即实施了“建立住房公积金、提租发补贴、配房买债券、买房给优惠、建立房委会”五位一体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方案实施扩展了建房资金来源且增加了职工购房基金,减缓了当地职工住房紧张的局面,并以每年递增100万套以上的基数发展。继上海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成功以后,北京、天津等城市于1992年相继进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1993年试点陆续扩展到辽宁、黑龙江和湖北等地。

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所有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相关要求纳入到住房公积金建设体系,并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发展经济适用房并举,住房公积金制度从试点阶段进入了全面推行阶段。截至1998年,我国30个省、自治区(除西藏)、直辖市的地、市、县共建立了2 000多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全面建立起来。作为房改配套政策的唯一全国性住房基金积累与融通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地位从此正式确立;而原已探索设立的两个住房互助储蓄银行——烟台和蚌埠住房互助储蓄银行亦改制为纯粹的商业银行。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与发展期

第一,随着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日益规范与完善。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出台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设置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组织建设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设立一个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的管理中心,同时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从此,全国各地开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整归并,并相继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其机构设置更加统一和完善。

第二,缴存对象、缴存比例规定和缴存基数更趋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明确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每个职工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及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必须归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了缴存比例标准,即规定职工和单位实行等比例缴费,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且最高不得超过12%。同时,缴存基数更为规范,各地一般均以上一年平均工资的两倍或三倍为缴存基数的最高限额,以其最低工资为缴存基数的最低限额。

第三,住房公积金使用和收益分配规定日益明确。明确了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个人购建住房的提取和贷款为主,在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同时,明确了收益来源于存贷利息净收入、购买国债的债券利息净收入和其他净收入等;收益归属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的实际成效

杜甫曾在《茅屋为秋风所破歌》中勾勒出美好的蓝图,“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太平天国的洪秀全也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规划建立起一个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屋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保暖的理想社会;孙中山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更是提出了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热切主张。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郑重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与精髓,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的具体体现,承载着千百年来中国人民对公平、正义社会的美好向往。构建和谐而小康的社会,最显现的就是要满足人们的“衣、食、住、行”等需求,其中“住”是考量“和谐与小康”达标的最有效且最直接的度量仪。

应该说,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规模不断壮大,其保障能力不断得到增强,促进了城镇的住房建设,使绝大多数职工“居有”、拥有或改善了住房条件。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和基金保障能力不断得到增强。1998年年底,全国许多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不到应缴存人数的50%,2008年年底实际缴存人数比例已上升至70%;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额已达20 699.78亿元。短短的十年时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大量增加,保障能力迅速增强。

第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前,住房公积金曾经主要直接用于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其贷款比重曾高达71.7%,极大地促进了城镇住房的建设与发展,并有其历史的客观必然性。随着房地产商品经济的配套发展和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集中资金全力支持职工个人购建房的提取或贷款,并停止了对单位住房建设的直接贷款。但对个人各类居住的需求拉动与支撑,就是间接推动了城镇住房的供求平衡与协调发展;这是有目共睹且毋庸置疑的。

第三,确保了绝大多数职工“居有”、拥有或改善了住房条件。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我国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贷款总额逐年增加,住房贷款户数快速增长,确保了绝大多数职工“居有”、拥有或改善了住房条件。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余额总计为2.1万亿元,而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已达到了3.9万亿元。资料显示,2013年8月底,仅辽宁省14个市、1个省直和5个行业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余额就达526.83亿元,资金充足且运行态势良好,基本满足了全省存缴公积金且符合条件职工的个人住房贷款和相关提取需求。我国住房公积金2000年至2008年缴存、提取或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等情况具体如表14-1所示。

表14-1 2000—2008年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或个人购房贷款情况

截至2008年年底的资料统计显示,全国已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为10 601.83亿元,即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而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为8 583.54亿元,提取总额的80%为商业性住房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偿还本息或廉租、装修、自建等提取,直接惠及四分之一的成员圆了“居有、拥有或改善”梦。

四、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探索回顾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即住房公积金是专项用于住房的“长期住房储金”。其来源权属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并归职工个人所有。保障对象则是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即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解困房),高收入家庭购买市场价商品住房。

而使用方式则强调了住房公积金具有自助和互助性质的特征,但自助与互助两种使用性质的模糊并存,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的明确与规范使用,更容易导致公积金沉淀或不足,影响到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对住房公积金功能的定位也越来越丰富,使得我国住房公积金除了基本功能内涵扩大外,又逐步派生了衍生功能和宏观调控等功能。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功能的探索实践

住房保障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功能,限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基本功能的实现形式。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初,我国住房公积金曾承载了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融资授信主体职能。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融资的单向性,即只具有与个人有关的住房提取和贷款功能,项目贷款、单位贷款授信支撑住房建设的功能被叫停。

项目贷款、单位贷款建房功能停止后,公积金出现了大量沉淀冗余。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公积金余额总量已达到了2.1万亿元,其中,上海市为1 815.1亿元,北京市为1 876.83亿元,广州为881.95亿元。此前的2009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始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但贷款必须定向用于经济适用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和特大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房建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与此同时,除购建住房可提取公积金外,居民租赁住房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如山东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9年推出新政,允许进城或进各类园区的农民工,凭相关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但这一切,也伴随着公积金需求有时难以把握缴存与使用的平衡问题,导致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金不足或公积金大量结余沉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的发挥和住房保障目标的实现。如2013年10月间,北京、上海、杭州、广州、青岛等地频现公积金贷款难,多个城市公积金出现缓贷甚至断贷的现象,部分城市甚至涌现出“挤提”公积金的浪潮,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衍生功能的探索实践

纵观历史,我国住房公积金曾衍生出基本生活保障、大病大灾提取、教育困难提取、贷款利息补贴或贷款担保费补贴等一系列新的功能,初衷是解决成员家庭生活实际困难或满足困难家庭特殊支出的内在需要,践行了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也试图努力满足成员“衣、食、住、行”的层次递进需求。

第一,许多城市拓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即允许生活特殊困难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廉租房租赁费等费用支出。如天津市就曾允许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定意义上暂时缓解了职工的生活困难。

第二,在允许住房公积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的同时,许多地方还允许发生大病大灾的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以缓解灾病家庭的生活困难。如天津市对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白血病、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等23种重大疾病,手术住院治疗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南京市以医疗费金额设定大病提取标准,规定若职工医疗费超出4万元,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长沙市和广州市允许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而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教育提取是针对生活困难家庭而言的,但不同地区对公积金教育提取家庭的子女受教育阶段和提取用途的规定不完全相同。有的地区规定只有贫困家庭且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才能提取公积金,且提取的公积金只能用于教育花费。如山东省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允许子女考上或在读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且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子女上大学期间的学杂费。再如,陕西省规定只要是有子女上学的特困家庭,就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贷款利息补贴或贷款担保费补贴功能帮助部分低收入者实现了住房保障目标。如《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

(三)住房公积金宏观调控功能的探索实践

我国住房公积金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于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它主要是通过住房公积金的缴费、贷款利率、贷款标准、廉租房建设和国债购买等政策调整,来达到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

第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控的探索实践。如受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天津市在2009年曾规定:本市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按不低于2008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820元核定缴存基数,按单位、职工不低于各5%的缴存比例,缴存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这就在不违反国家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的政策下,给困难企业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缴费负担,确保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稳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控的探索实践。2003年我国房价奔腾上涨、经济整体过热并开始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此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随着商业贷款的利率而不断上调。2008年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开始产生影响,我国经济发展渐入下行通道,阶段性住房需求大幅滑落。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转向扩内需、保增长,开始实行积极扩张的货币政策;商业性贷款利率迅速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随之而同步下调。

第三,增值收益对廉租房建设的支撑与购买国债的探索实践。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相关资料显示,仅在2007年至2012年的五年间,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全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已超过了1 400亿元。其中,广州市2012年公积金增值收益达到10亿元,上海市2013年上半年的增值收益已超过18亿元,济南市2013年的增值收益为6.35亿元,等等。与此同时,配合从紧或宽松的货币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增、减购买国债的方式,对国家的宏观调控起到了积极的配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