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是一项金融服务的普惠工程,主要面对额度小、期限短、无担保、公众群的各类资金需求,是运用金融杠杆解决脱贫致富、促进就业创业并消除两极分化的有效工具,也是我国经济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金融支撑。
一、国外小额贷款的成功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一)小额贷款的理念与内涵
小额贷款主要是针对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经济以及各类微经济自由职业者,即以自主从业者或中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额度、持续性、制度化的信贷服务方式。小额贷款伴随着一系列的综合技术服务,既是帮助其脱贫致富以及促进从业的有效方式,更是一项微金融服务的创新,旨在通过金融支持帮助自主从业者或中低收入阶层获得生存与自我发展的机会。
小额贷款金融服务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Professor Muhammad Yunus)的小额贷款试验,即“乡村银行研究项目”探索出的创新成果。尤努斯教授在研究乡村经济时发现,绝大多数民众的贫穷不是因为懒惰或愚昧,而是由于没有初始资金和必要的资产,使他们缺乏改变生活并告别贫困的途径与能力。大金融机构把渴望脱贫致富的社会底层群体从制度安排上就隔离在信贷体系外,而借助高利贷又会让他们陷入更深的泥潭。为此,尤努斯团队于1976年在吉大港大学附近的一个小村庄进行了试验,即利用他自己的财产担保并说服当地银行向贫困农民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这些贷款促进了贫困农民的生产自救,并受到了当地政府与民众的热烈响应。随着经验被逐步推广且日臻成熟,1983年创立了孟加拉乡村银行亦称格莱明银行(Grameen Bank,GB)。通过三十年的成功运作,孟加拉乡村银行已经成为当今世界规模最大、效益最好、运作最成功的小额贷款金融机构,其主要是面向贫困农民群体尤其是妇女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据世界银行估算,目前全球小额贷款周转金已达25亿美元,而发展中国家小额贷款金融机构或称微型金融机构(Microfinance Institutions,MFIs)已达到7 000多家。为1 600万贫困人口提供了信贷服务,并为“三农”经济、微小企业及县乡(镇)区域等提供了多种金融支撑,已引起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国外小额贷款模式的借鉴
国外小额贷款的尝试始于20世纪的中叶,但在提供信贷的同时却没能解决机构长期周转运营的问题,而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出现揭开了小额信贷业务的新篇章。
小额贷款就其发展的方向而言,大致形成了两种方式:一种是随着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规模逐步扩大增强并升级为正规金融机构,如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变身村镇银行的政策;另一种是现有的金融机构专门设立小微信贷服务部门,服务方向由“大”向“小”转变,进而将服务覆盖于大量的自主从业者、农户或小微企业等。世界各国的小额贷款模式正是由于地域、经济状况、文化差异和金融生态的区别,而以非政府组织、金融机构和社区合作银行等不同的模式存在。
1.非政府组织模式——孟加拉乡村银行
在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创建和领导下,于1983年在孟加拉国建立了格莱明银行,并在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政府的支持而转型为独立的准银行机构。以农村贫困人口特别是贫困女性为服务对象,以五人组成联保的互保小组,帮助选项、相互监督且相互承担还贷责任,而且实行每周中心会议制度,辅助该银行进行监管。但格莱明银行模式强制储蓄并只能单一提供微贷服务,也反映了该模式一定的局限性。
2.金融机构模式——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小额贷款部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小额贷款部(BRI-UD)作为金融机构模式的代表,在1985年年初开发出了适宜的小额信贷运营机制。即依托农户、小商户、手工业加工户等储蓄获得资金来源,并以商业利率为自主从业者或中低收入群体提供贷款,从而解决了机构自负盈亏需求的现实问题。独立确定信贷规模、独立核算,使其信贷业务更加灵活方便,但也容易稀释并引发银行的社会服务功能和单向趋利行为。
3.非政府组织紧密联系金融机构模式——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等
这一模式是印度依据本国的国情而始创于1991年,是金融机构与现实需求对接而派生的产物,如印度国有开发银行、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NABARD)。将农户互助组(SHG)与正规金融业务相结合来开展小额贷款服务,其金融服务已覆盖了印度20%的贫困家庭。或者说,银行既对农户互助组进行社会化动员和建组培训,还要对与之合作的相关社会组织、金融中介机构等予以能力培养和指导;而针对直接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基层商业银行,更要给予再贷款的支持。
4.社区合作银行模式——拉丁美洲各国
社区合作银行(又称信用联盟、村银行)可以视为一种自助式的金融机构,主要分布于拉丁美洲各国,如玻利维亚阳光银行(BANCOSOL)等,它由社员自主管理并不以赢利为目的(注:类似于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因为实行民主管理,其社员均有一票对合作社负责人的选举决定权。在实际运作中灵活性很大,主要是帮助妇女自主经营并摆脱贫困。
5.国家小额贷款批发基金模式——孟加拉批发小额贷款机构
孟加拉批发小额贷款机构(PKSF)即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成立于1990年。设立的目的就是集中政府扶持资金和国内外捐助机构的资金,帮助自主从业者、中低收入群体,尤其是农户脱贫致富。以基金形式设立既促进了小额贷款业务的标准化,又可以带动小额贷款机构的良性竞争,更能促进模式推广并实现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同时,减少了国内用于小额贷款扶持资金的监管成本,资金使用效率明显得到了提高。
(三)国外小额贷款运行机制的借鉴
各国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在目标、产品、组织结构、运营管理等方面都各具特色,但分析梳理其成功的经验,无非体现在目标定位机制、小组互保机制和市场化运作机制三个方面。
1.目标定位机制
发展中国家的小额贷款业务均是以贫困者为对象,即需要这种资金的人一般都是自身经济状况极端窘迫的低收入群体,且需提供以无抵押贷款为主的金融服务方式。如孟加拉国的格莱明银行规定:只有无地(Landless,土地少于0.5平方公里)或无财产(Assetless,全部财产折合成现金达不到1平方公里的土地价值)的个人、家庭或作坊等才能成为其贷款对象。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小额贷款部被视为制度主义的代表,强调贷款管理和财务上的可持续性,但其贷款对象依然是传统金融体系所无法覆盖的20%收入较低的贫困阶层。这种目标定位机制使小额贷款直接瞄准了社会弱势群体;而孟加拉国等一些欠发达国家,从理财、劳作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则选择以妇女为主要贷款对象。
2.小组互保机制
缺乏抵、质押物是弱势群体能够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要障碍,而在自愿基础上建立互助组织即互保,是担保替代式的微金融创新。小组互保通过内部对执行合同的强制和组员之间彼此的监督,达到降低违约率并确保还贷率的目的;成员间建立起相互支持与保护机制,组与组之间的竞争意识也激励着每个成员都要有所作为。内部监督不仅减小了银行工作量,外化了银行的监管成本,还增强了每个贷款人的自律能力和担当意识。应该说,自助小组不仅是贷款业务辐射的渠道,也是交换创业经验的平台,更是许多小额贷款项目成功的关键。
3.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一,表现为借贷行为的商业化。国际经验表明,小额贷款不是福利制度,而是一种经济行为;小额贷款的成功与否应表现为项目的可持续性和项目的覆盖率两个方面。这就需要小额贷款机构运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提高其运营水平,如贷款规模和贷款期限的有效设定,建立存款保证金、逾期还款处罚、对守约客户的信贷激励制度等。与此同时,许多小额贷款机构业已开发各种迎合市场需要的金融产品,如教育贷款、重大疾病贷款、婚庆贷款等,这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服务范围并降低了操作成本,确保了小额贷款机构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实施利率标准市场化。即允许小额贷款机构根据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率水平,使其利息收入能够覆盖其运营成本和呆账损失。一般而言,小额贷款额度小、还款期短、交易成本相对较高,这种制度设计也屏障了非贫困人口挤占这些贷款额度的可能性。各国纷纷从小额贷款市场的供求关系出发,制定了灵活且高于商业贷款但低于高利贷的利率标准,使利息能覆盖所有成本并略有节余,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本金保障。
第三,借鉴并采用先进的服务手段和配套措施。如国外的小额贷款机构一般都利用计算机网络开展信贷业务,借此改善运营条件、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许多小额贷款机构不仅提供金融服务,还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产品营销等服务,从而降低了小额贷款项目的风险,提高了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和理财能力,并真正促进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四)国外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趋势
1.从单纯小额贷款(Microcredit)到综合微型金融(Microfinance)
伴随着小额信贷业务的不断成熟,国外许多机构或支持项目开始思考小额信贷将如何发展、如何定位的问题。是坚守巩固以“点”,即单纯的小额信贷业务拓展,还是向“面”,即综合性金融服务过渡,这是各国金融机构所必须破解的一项重大课题。
通过经验可知,第一,储蓄的约束性能够帮助落后地区的人们摆脱传统式的实物积累或债权式拆放的局限性,使中低收入群体资产可现化;减少已有财富的固化或损失,并从广义上确保信贷资本来源的充裕性。第二,由于落后区域、中低收入群体的弱质性及各种外在风险的可能波及,凸显出涉农、创业、行业转型等保险事业在小额贷款方面特定的作用,由此能够分担、稀释或化解借贷双方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第三,伴随着全球城镇化或人口迁徙的浪潮,货币结算与汇兑业务产生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将小额信贷网点全面铺开,适时开发银行卡、网银结算、通存通兑等业务已成为辐射城乡并涵盖全社会的既定目标。
虽然目前在理论上还没有统一的定式,但多样化的信贷与金融服务已成为不同阶层及经济体的必然选择,并为单纯的小额贷款向多元化的综合微型金融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2.从福利主义(Welfarism)到制度主义(Institutionalism)
福利主义小额信贷组织的目的是公益性的,其目标是通过福利制度安排,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与可持续发展,即以社会与民生的视角,向贫困地区、贫困阶层、微经济创业者等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并且提供技术培训、教育、市场信息等其他非金融服务的支撑,实现经济增长和共同富裕的双重目标。而制度主义小额贷款则是与此相对应的侧重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小额贷款组织,目标是关注机构模式的可持续性;而后再考虑扩大业务规模与范围,实现为更多的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前者是强化了输血功能而弱化了造血功能;后者贯穿的是授人以渔、而不是授人以鱼的理念。20世纪70年代,小额信贷国际发展的主脉是福利主义特征;而80年代以后则是制度主义盛行,并逐渐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流。
其内在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组织拥有财务的控制能力,这就意味着信贷机构拥有更强的自主性和更大的灵活性。第二,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和适当的盈余性能够吸引多元资本的广泛注入,增强了自身实力并能够扩大区域覆盖面。第三,可以吸引其他金融单位介入,由单一组织发展成为金融服务多层次一体化的金融机构,并成为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机构成。第四,小额贷款的操作经验、运行机制及产品类型等容易形成系统化的理论结晶,为以点带面、试点推广提供复制的模板或参照系。
案例说明: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作为印度尼西亚的国有政策性银行,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1969年开始在全国建立3 600个村行(UNIT),被政府指定向农村地区提供贴息贷款。进入20世纪80年代前期,农业技术革命取得成效的同时,贴息贷款政策却步履维艰。一是多数贷款没有落到真正贫困的农民手里,而是被农村中有影响、有势力的富有者获取;二是贷款的回收比率极低,亏损严重导致村行陷入了持续经营危机。截至1984年年底,村行累计亏损达到了7 500亿盾(约合1.02亿美元)。BRI被迫对其村行系统进行改革,根据商业银行的营运规则,创新了组织构架、运营机制和金融产品,成功地将银行的商业利益与扶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使命有机结合在一起,成为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模式的典型代表,并在国际舞台上与孟加拉国的格莱明银行相媲美。
3.确保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
从国际小额信贷发展的经验来看,无论是福利主义或是制度主义,都主张扶贫不能一味地依靠政府发放补贴,贷款机构也不能充当一个“输血”的福利机构,商业化运作无疑是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能够实现的必由之路。这就归结在财务管理、操作技术、产品定位、担保创新、激励机制、负债业务及中间业务等诸多方面,并以市场利率、风险管控等为基础,即通过商业化运营为主轴支撑其可持续性发展。
我国早期小额贷款尝试搁浅的原因之一就在于认为低利率才是扶贫,使得商业化的金融机构不愿意从事小额贷款业务。而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只能单纯依靠外部输入资金,其中又以政府拨款或补贴为主;但政府无法向广大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经济以及各类微经济自由职业者等中低收入群体提供长效而稳定的资金扶持,从而也就无法实现小额贷款机构在经营机制上自负盈亏并长效运作。
总之,小额信贷能否可持续性地发展下去,主要取决于小额信贷组织在金融服务过程中,其收益是否覆盖了运营成本与资金成本,以形成稳健经营、确保盈余、持续发展的良性势态。小额信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不能单纯依靠政府补贴、慈善性捐款等资金来源维持,三位一体构架即商业化运作、政府适当补助和税收优惠是其可持续性发展的体制保障,也与由福利主义转向制度主义之发展潮流基本契合。
(五)国外成功经验对我国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启示
国外初期的小额贷款机构多是非营利性组织,既不能吸收存款,又不能合法地向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随着小额贷款的成效越来越显著,南亚和拉美一些国家如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印度、玻利维亚等国,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其发展。通过制定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拨备覆盖率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专门法规,确立其金融机构的合法地位。同时还通过减免税、贴息贷款、坏账补贴等方式给予资金和政策倾斜的支撑,这些举措使得小额贷款被纳入了国家金融体系,并渐进实现富民而强国的预期目标。
应该说,小额贷款建立了一种目标完全不同于传统银行的金融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贷款技术创新,不但提供了放松担保制约的还款制度安排和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途径,而且还提供了降低交易成本的技术支撑,从而降低了自主从业者、中低收入阶层或“三农”经济体平等进入融资市场的门槛,为消除贫困、共同富裕注入了持久生命力。
小额信贷模式于1994年被引入中国大陆,起初只是国际援助机构针对我国1986年开始的“农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中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一种尝试。因其成效显著从1996年开始受到国家重视,并进入以政府扶贫为导向的完善阶段。截至1998年年底,联合国系统的组织在华援助的小额贷款项目资金就达300万美元。进入21世纪,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开始试行并推广小额贷款业务,我国小额贷款业务开始进入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发展阶段。
由于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发展的进程中,1.6亿农民选择进入城市打工或自主从业,城乡接合带以及城镇原有的社区居民也面临着从业、创业的实际需求。小额贷款对象更是赋予了更丰富的内涵,即有别于其他不发达或欠发达国家特定的“贫困农民”;我国是以自主从业者、中低收入阶层或“三农”经济为其服务对象,并提供小额度、短期周转、持续性、欠担保的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办理的农户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农户保证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商户保证贷款、商户联保贷款;村镇银行办理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商户信用贷款、小微企业联保贷款;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扶贫贷款;以及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办理的小额贷款业务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工商业属性的非金融机构,是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的一支新生力量,也是我国开展小额贷款的创举,并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我国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沿革
联合国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于1981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八旗开展了北方草原与畜牧发展项目,标志着我国涉农小额信贷业务的正式启动。但直到1993年以前,我国小额信贷项目基本上都是国际援华扶贫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仅是一种特殊的资金使用方式。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于1993年组建了“易县信贷扶贫合作社”,将小额信贷业务的全方位实施纳入了议事议程。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试点的初期阶段(1993年至1996年10月)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扶贫理念和独特的信贷技术逐渐传入我国,在国际资金即附有优惠条款的软贷款或捐赠资金以及技术援助下,由国内的非政府组织操作,并以非政府组织形式开始运行。这些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在技术上绝大多数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下的“团体联保贷款”形式;后来也有少数项目采用印度尼西亚的村行模式或个人贷款模式。
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扶贫社”之外,另一个有代表性的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项目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援助,并由商务部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CI-CETE)从1995年开始运行实施的。UNDP/CI-CETE项目已根植于我国的17个省(自治区)的48个市(县),后来又推广至天津、河南的部分城市开展针对下岗职工的微型融资服务。
该项目在技术上仍然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团体联保贷款模式,其组织结构比较适应我国的政府组织系统,即通过与不同的地方政府部门合作成立专门的“发展协会”来管理和实施。此外,还有澳大利亚国际开发署(AUSAID)援助的青海海东农业银行小额信贷项目,以及由中国扶贫基金会承办的陕西安康和四川阆中的世界银行援助项目等。
这一阶段的明显特征是,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国际捐助和软贷款,基本上没有政府资金的介入。人们重点探索的是孟加拉乡村银行式小额信贷项目在中国的可行性,以半官方或民间机构运作,并注重项目运作的规范化。主要是以项目的形式,基本遵照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做法进行小额信贷活动,称为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这类机构几乎都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群众性团体,本身并不具备开展包括信贷在内的金融服务的资格,但在“扶贫”的旗帜下实际开展着小额信贷工作。其特点是扶贫资金到户率高、还贷率高、项目成功率高且脱贫效果好,但这类小额信贷存在着操作繁杂、投入人力多、扶贫面窄、扶贫资金没保障、项目规模小、操作成本高和有违国家金融政策等缺点。
(二)项目的扩展阶段(1996年11月至2000年)
为实现千年扶贫攻坚计划和新世纪的扶贫任务,借鉴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技术和经验并采用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组联保模式,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我国政府机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导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启航。初始大多数分布在农村地区,并以“扶贫贴息贷款”的形式发放到户。随着国家扶贫政策的持续推进,在一些有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经验的省区如山西、四川、云南、河北、广西、贵州等地区,国务院扶贫办垂直系统、民政系统、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妇联和工会等均都参与其中。后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提速、城镇下岗再就业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依托政府再就业基金、工会“送温暖基金”和妇联网络等,由政府部门自行设计和执行,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一些城市小额信贷项目,也在这一时期开始运行。
这一阶段的明显特征是,政府从资金、人力和组织方面积极推动,并借助小额信贷这一金融工具来实现扶贫攻坚的目标。与此同时,人们在实施国际援助项目的同时也更注意与国际规范接轨。在这一阶段,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开始用国家政策性扶贫资金和银行运营资金从事小额贷款活动,被称为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特点是资金雄厚、管理规范严谨、操作相对简便。但这类小额贷款存在扶贫目标不准,即贷富不贷贫、贫困户素质提高慢、项目成功率低等缺点。
(三)全面试行并推广阶段(2001年至2005年6月)
在中央着力解决“三农”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支撑下,开始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标志着我国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开始大规模介入小额信贷领域,而小额信贷的目标也从“扶贫”领域扩展到“为一般农户以及微型企业服务”的广阔空间。此时的小额信贷总量大幅度扩张,加之已有的近300个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使得小额信贷在脱贫致富和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在农村金融总体改革框架之下,为了适应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由私人资本投资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亦开始在试点地区出现。同时,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增加就业的政策指引下,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推动下,许多商业银行开始通过专门的信贷窗口或建立小微企业(或称个贷部、对私业务部、小企业部等)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来推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服务“三农”经济等资金融通业务。
(四)商业化运作试点阶段(2005年7月至今)
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级政府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额信贷项目全面铺开;并进入到探索“商业性小额信贷”的全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年底正式批准设立了“只贷不存”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试点进入了小额信贷市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放宽了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2007年年初开始批准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并于2008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案例说明:从2008年12月31日起,辽宁省政府已批准筹建或设立了大连甘井子恒通、庄河北方、大连开发区汇银、花园口信达、沈阳今融、铁岭凯丰、海城后英等37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为辽宁省增加储备26亿元的资金融通来源。尽管资金储备占全省资金需求的比重不大,但小额贷款公司专门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三农”经济等资金融通需求而设立,对于帮助其解决燃眉之急、摆脱融资困境具有重要作用。如海城后英小额贷款公司向海城当地一家小型耐火材料企业发放200万元贷款,直接把该企业从停产边缘拯救出来。辽宁省进一步加大了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也支持探索过渡性查询方法,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对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系统的突出矛盾。同时,在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抵、质押登记和管控方面,确保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为其顺利开展信贷业务提供了便利条件。
第二,对内控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服务“三农”经济和小微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批准其增资扩股,放宽了两年期限制条件。合理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成熟一家,报批一家。同时,积极探索扩大资金规模、提高资金杠杆率的有效途径,探索享受金融机构间的同业拆借利率,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化及金融化发展。
第三,对考评绩优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以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部分,三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或部分补贴。并借鉴上海、浙江、重庆等省、市的经验,陆续出台了一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与措施。
第四,参照河北省廊坊市、山西省晋中市、上海市等做法,组建了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搭建信息共享、经验交流、资源整合、技术互补、提升行业整体水准的社团平台。定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保险、信用担保等机构,开展诸如批发贷款、财产保险、业务创新、资金结算、信用保证、人员培训及技术开发等方面的合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自我约束与自律管理,在行业监督、组织协调、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应该说,商业性小额信贷业务已经覆盖了我国金融服务体系的各个方面与层次,具体的服务品种、应用方式、操作流程等,可参见本书第八章“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管理与融资服务”、第十一章“信用担保公司的管理与融资服务”和第十三章“邮政储蓄银行的管理与融资服务”中相关内容,这里不再赘述。
本章专门撰写“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与融资服务”,仅围绕着其设立条件、特点与职能,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与业务管理如治理结构、资金来源、经营创新、信贷品种、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与财务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与行业监管如风险类型、控制措施、行业监管等进行系统介绍,便于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经济以及各类微经济自由职业者等,在资金融通过程中更好地借鉴与应用。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职能及特点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共同注资设立的,以不吸收公众存款为前提,并可按其净资产总额的一半取得银行批发贷款作为补充资金来源,直接从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工商类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财产收益权,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即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以辽宁省目前标准为例)具体包括:有符合规定的企业章程,其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 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 000万元。
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即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5 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 44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并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各级政府金融办或金融发展局等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小额贷款公司筹建与开业所需的材料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筹建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筹建工作方案、出资人协议书、出资人承诺书、小额贷款公司筹备工作委托书、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公司章程(草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关于设立某某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意见书,某某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表,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具的出资人信用记录或报告,以及省(市)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开业申请书、筹建工作报告、申请人联系方式、公司创立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具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等,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的承诺书、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组织结构图、经营计划、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以及省(市)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
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后,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并报告省级政府金融办。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职能
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职能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促进就业和繁荣经济的职能。通过扶持并发展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经济体以及自由职业者等,帮助其从业和创业,实质就是承载了分流就业的压力与诉求。小额贷款服务的对象大多为农村的种植养殖户,城镇里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小商品流通商户以及小微企业等,这些经济体是区域经济中最为活跃的经济元素,与属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这些经济体的发展确保了当地经济的繁荣与稳定。
第二,补充资金短缺、活跃多种经济发展的职能。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以及中低收入群体,由于他们普遍自身资金实力不强,很难靠自身的积累进一步发展;同时受季节性需求和假日储备经济的影响,存在着流动资金不足或再投资能力的限制。这些客观因素造成了大量的资金需求,小额贷款公司就能够起到有效补充的作用。
第三,抑制高利贷行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职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农村、城乡接合带以及偏离主城区的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一些生产业主、工商户、农业种植户等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他们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周转需要,不得不通过拆借高利贷来解决资金问题,许多借款人被高利贷逼得破产并导致了大量的债务纠纷,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曾经盛行的“地下钱庄”浮出水面的阳光化替代举措,同时作为中国特色金融服务体系有效补充的尝试,可以部分地解决资金融通需求,间接地优化了金融生态环境,并使高利贷借贷活动失去了土壤及依存条件。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
第一,程序简便、放贷过程快、担保条件相对宽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程序简便,按照接受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核实抵、质押等担保情况、贷款委员会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贷款本息收回等流程进行贷款管理。一般在贷款受理之日起7天内办理完毕,比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快捷,而利率相比民间借贷要低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可控下一般实行评级授信的运营模式,区别于商业银行传统的经营方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贷款制度上的瓶颈和民间借贷高利贷的沉重负担。
第二,范围较广且还款方式灵活。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经济以及各类微经济自由职业者等,本息结算可采取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分多次还本付息等多种灵活的还款付息方式。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社区金融的一个有效补充,其贷款风险一般可控。小额贷款公司贷出的资金均是股东的自有资金或以信贷资产设定质押的部分银行借贷资金,所以对贷款项目的审查、监控就更为谨慎。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在属地的社区放款,对借款人及用途能够充分地了解,对风险控制有一定的外在保障。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即不涉及公众存款问题,其社会风险相对较小。
总之,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条件、经营范围、监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显现着与其他业务性质相近的商业银行、典当行、财务公司不同的特征,具体如表9-1所示。
表9-1 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从事金融业务机构的差异对比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