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货公司的风险特征与类型
期货交易作为一种独特的交易方式,在运营过程中蕴含了很大的风险,其风险是复杂、多重而易变的,而寻求规范、管理期货市场风险的有效措施,以保证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是期货从业者共同的使命。
(一)期货公司的风险内涵与特征
风险大致有两种定义:一种定义强调了风险表现为其不确定性;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若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说明风险只能表现出损失,即没有从风险中获利的可能性,这属于狭义风险;而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产生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是无损失也未能获利,这属于广义风险,期货市场的风险就属于此类。风险与收益一般成正比,按照风险偏好程度不同,期货公司的保值者属于风险厌恶者;而投机者则属于风险偏好者。总之,期货公司的风险特征主要表现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风险存在的客观性。期货市场风险的存在具有客观性,这种客观性既体现了市场风险的共性,又表现为期货交易内在机制的特殊性。期货交易的产生给套期保值者规避风险提供了有效手段,没有风险就不会有套期保值。与此同时,期货交易具有的杠杆效应、双向交易、对冲机制的特点,使其吸引了众多投机者的参与,从而蕴含了很大的或有风险。
第二,风险因素的放大性。相比现货价格而言,期货价格波动较大且抑扬频繁;期货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是连续的合约买卖活动,风险易于延伸且易引发连锁反应;期货交易量大,风险容易集中显现;期货交易具有远期性,未来不确定因素繁多,导致预测难度加大。
第三,风险与机遇的共生性。期货交易的风险并不仅仅意味着发生损失的或然性,也存在着获取高额回报的可能性,即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期货交易的这种风险与机会的共生性,是产生期货投机的原动力;与此同时,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也给投机者带来很大负荷,促使交易者提高综合素质、规范交易行为和稀释转移风险,把控好风险与机遇的均衡统一度。
第四,风险损失的均等性。对于所有参与期货交易的博弈方来说,期货风险和机遇可能带来的损失或收益都是客观存在且对等的。在期货市场上,无论是套期保值者还是投机者,尽管他们面临的风险程度大小是由交易者持有的头寸和经济实力的差异所决定的,但他们同样都面临着遭受损失或博得收益的可能。就套期保值者而言,虽然是在两个市场上同时进行交易,两个市场的盈亏可以大体相抵,但是仍然面临着基差不利变动带来的可能损失。对投机者而言,如果市场的变化与他的判断、预期相反,也会遭受损失。
第五,风险评估的相对性。风险大小及损失多少,从本质上看体现了一种期待有利结果与可能产生损失之间的制衡作用;包含着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的背离,即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风险具有一定的主观意识且具有相对性。或者说,实际收益是一种客观存在,而预期收益的评估则根据不同的交易主体、不同的交易成本、不同的客观条件而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主观判别性。
(二)期货公司的风险类型
期货公司是联系交易所与客户之间的桥梁,作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单位,期货公司与所有经营单位一样亦面临着经营失败的风险,比如由于经营不善而持续亏损。除此之外,期货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业务时,必将伴随着三种风险:一是期货公司在利益驱使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谋取公司或个人私利、损害客户利益受到监管部门的司法、行政或经济处罚;二是由于管理不善、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以及操作失误等原因给自身或客户乃至整个市场带来的风险;三是对客户的期货交易风险控制方面出现疏漏,客户穿仓导致期货公司的损失风险。
二、期货公司的内控管理与风险防范
期货公司的内控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建立首席风险官制度、动态把控客户信用风险与客户关系的维系以及强化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与控制”三个方面。
(一)建立首席风险官制度
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的要求对期货公司相关问题进行检查与监督,及时将核查结果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对应呈报给期货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以及相关职能机构。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或有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期货交易及管理制度;如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期货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等。
对于依法委托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还监督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委托或者超范围委托等情形。对于取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的全面结算业务资格之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还检查是否公平对待本公司客户的权益和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或客户的权益。
总之,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行为,必须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整改。
(二)动态把控客户信用风险与客户关系的维系
1.动态把控客户的信用风险并提升其信用水平
第一,对客户资金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保证客户有足够的资金从事交易,对那些资信差且不符合期货投资要求的客户要拒之门外。严格委托程序,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双方要签署“代理期货买卖协议书”,同时呈示“期货交易风险提示声明书”,让客户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后果后再签字。期货公司要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培训,加强其风险意识,提高客户的交易技能,减少大幅度亏损的可能性。
第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核对持仓限额。期货公司应及时公开市场信息和数据,加强财务监控与检查。同时,为控制交易风险,期货公司一般在交易所规定保证金的基础上,应再向客户收取一定比率的附加保证金,避免或有风险并适度留有余地;而不少期货公司对客户有最大持仓限额,动态控制其交易规模。
第三,严格执行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客户履约的货币保证,期货公司的保证金标准一般要高于交易所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客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做到每日无负债化,而客户无法追加时则应实施强制平仓手段。
第四,要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综合管理,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运作能力。期货公司要负责内部和客户经办人员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遵守法规培训等,使之全面提升内外人员的综合能力与信用水平。同时,应健全场内、场外经纪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岗位管理守则,严格禁止谋取私利而扰乱正常交易秩序,并增强市场交易的内在驾驭力。
2.客户关系维护与风险控制
(1)建立期货公司的客户经理制度
期货居间人对客户提供软性服务,既方便了期货公司的管理,又对期货市场的宣传、期货交易的扩大、期货功能的发挥起到了积极作用。如果期货公司能够充分利用居间人,建立起客户经理制度,无疑是对公司实施客户关系管理的有效补充。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居间人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不少问题。比如,许多居间人招揽客户时,总是模糊自己的身份,夸大期货交易可能产生的赢利,不讲或少讲应负荷的风险;多数居间人既为客户居间人,又为客户代理人,收入来源主要为期货公司返佣,容易使居间人产生“炒单”的短期寻利行为。在风险控制方面,一些代理客户数量多、资金规模大的居间人,会要求期货公司降低保证金收取标准,允许透支交易,允许相互担保、融资等,但真正出现风险事件时,往往溜之大吉,留给期货公司“予以善后”。
期货公司可以实行客户经理制度,以充分利用居间人的长处且规避其短处,并可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为其提供更加个性化、私人化的服务,进行量体裁衣导引投资形式等。这种制度是对传统经纪人制度的一种优化,是对美国CTA制度即“提供全程咨询、集合理财和专户管理三种专业化服务”的一种借鉴。
期货公司采取客户经理制度的具体做法是:从居间人和期货公司经纪人中,选拔出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和执业能力的优秀者成为客户经理,为期货公司的重要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客户经理的角色定位是“期货产品的销售与顾问服务”,其目标客户应是客户细分后公司最有价值的、需要专业性投资顾问的客户群。同时,还要积极培养公司的理财客户经理,挑选一批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对投资理财感兴趣的精英团队,进行期货专业知识的强化培训;建立起一支具备期货投资市场知识,又通晓客户心理的高素质理财客户经理群,为不同行业、不同投资习惯、不同文化背景的客户提供理财服务。
(2)建立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与评价指标
客户关系管理制度是以客户为中心而制定的,包括客户开发制度、客户服务制度、客户关怀制度以及客户投诉制度等。要充分体现客户关系全面管理的思想精髓,无论对外部客户还是内部员工,都应该以人为本且适应于公司的作业流程与程序,并由人力资源部门联合业务部门通过培训来导入。建立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为期货公司提供了流程化管理和监控保证手段;可以跟踪和掌控工作过程并提高效率,避免了日常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行为,为建立品牌和将来业务拓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般来讲,期货公司可以将客户价值是否增加、成本是否降低、效率和效益是否提高这三个方面作为CRM项目成败的评价指标。由于在实施客户关系管理过程中会面临组织调整和管理转型等一系列变化,所以期货公司还需要根据对各个阶段的评估结果不断完善管理流程和调整CRM战略。客户关系管理战略是一个不断修正、逐步展开的循环过程。
(3)客户关系管理的活动要贯穿于各部门及各环节
期货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本质上是一个跨部门、涵盖公司全局的战略系统,其成功实施不仅需要高层的支持,还需要各部门成员的共同参与。一方面,在进行客户关系管理的过程中,应该有高层经理具体负责对整个流程的支持,并直接支持客户内涵的界定和相应的运作模式,实施跨部门职责范围的业务战略。同时,高层领导人还应当逐步采取措施,确保整个期货公司高层都能够统一观念,营造有利于客户关系管理战略的组织结构和企业文化。另一方面,公司应该把企业的远景目标和客户关系管理战略的支持清楚地传达给公司所有的领域和全体员工,即让所有员工清楚CRM的最终目标是“吸引并留住对企业有价值的客户”。应该说,客户关系管理战略的实施还会涉及组织机构中各部门的利益,而各部门的支持对客户关系管理尤其重要。比较成熟的解决方式是鼓励各部门成员参与制定决策或规则,成员的参与其实也是学习和培训的动态实施过程。
(三)强化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根据风险来源的具体不同,期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其进行风险控制和防范,可实施“客户经营风险管理控制和公司经营风险管理控制”的二维管理。
1.客户经营风险管理与控制
对客户经营风险的管理与防范,主要体现在开户、交易、出入金及清户环节上。
(1)开户环节
在签署开户合同之前,公司先要审查客户资格条件、资金来源及资信状况,以消除日后隐患,避免陷入无谓的法律纠纷。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事先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揭示风险声明书》,加强其风险防范意识,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期货经纪合同。合同明确规定资金调拨人、指令下达人及授权人并留印鉴。由结算部为客户向各交易所申请交易代码,交易代码实行一户一码制,不允许混码交易。
(2)交易环节
客户入市前由交易部等相关部门对客户进行风险意识教育和交易技能培训,使客户尽快熟悉市场习性,锻炼心理素质,形成良好的投资理念,从而进行理性投资。在客户下单时严格控制其透支交易,盘房报单员随时根据客户的保证金进行风险监控;同时交易部人员掌握客户持仓情况、资金状况,帮助客户充分认识到面临的风险并适时调整头寸。公司对重点账户和长期出现风险的账户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并根据客户的实际交易情况,组织客户对行情进行研讨、分析和预测,帮助客户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风险。
(3)出入金环节
当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时,应向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加补齐限定的资金头寸。当客户要出金时,应察看资金流向与结存,使其剩余可动资金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如客户持仓量较大,或度量的潜在风险值较大时,则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控制其资金调出。
(4)清户环节
客户清理时要办理撤户手续,并将合同文件交回公司注销,即做到清户的及时和彻底,从而解除公司与客户的法律依存关系。
2.公司经营风险管理与控制
经营风险是期货公司在经营或代理业务运作中由于各环节在衔接上可能出现的问题,或由于设备运行、人员操作等原因造成某个环节出现障碍而派生的风险。经营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强化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
期货行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要求公司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业务技能,一般应要求“持证上岗”,即持有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同样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约束条件。员工要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熟悉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地增强业务素质,减少操作失误,避免因自身过失而给客户带来损失的风险。同时,公司应注重对员工职业道德的培养,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对于背离职业道德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员工,公司必须予以处罚或解聘,严重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注重保证金的管理
客户出入保证金统一到财务部门办理,入金时以财务开出的入金通知单为依据,资金到账后通知盘房客户可下单。客户出金需填写资金清退单,清退单必须由指定资金调拨人签字,结算部经理根据其交易情况确认签字后方可生效,可以有效地防止客户因款项划转而带来的风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席位资金进行调整,要由总经理签字以书面形式发送给代表处办理,代表处出入资金的凭证要及时传递回总公司。
(3)报单风险管理与控制
报单风险主要发生在报单员和出市代表身上,要求这些岗位人员要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在接单时,要特别注意是否有合同所约定的下单指令人的签字,字体是否与印鉴卡相符;指令单的内容是否正确、齐全,客户是否超头寸下单;不符合既定要求时报单员有权利拒绝其指令。书面报单以客户所下指令单为凭证,电话报单则要设定密码,电话报单同时要进行录音。若报单员或出市代表出现报单错误,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处理;事后由部门经理写出书面报告,按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4)结算风险管理与控制
结算环节主要包括客户结算单、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及结算资料的装订等。结算工作要求准确、及时,结算部门每天将结算结果与交易所发给公司的结算清单进行核对,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核对无误后方可打印客户结算单。此外,财务部对每天的结算报告进行复核,以确保各结算报告和客户结算单的正确性。客户领取结算单时须签字确认,未按规定领取结算单的视为已经确认。根据结算结果,若客户的交易风险率大于100%,结算部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如未按照规定追加资金且风险依然存在的,公司有权对其部分或全部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到保证金能够维持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水平。公司对客户下单指令、结算单、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及错单处理等有关的原始凭证、结算资料应装订入库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两年。
(5)交割风险管理与控制
对于进入或临近交割月的合约,结算部和交易部人员要密切给予关注;及时向客户说明交易所对保证金收取的变动情况,以避免客户进入交割月而伴随的潜在风险。对于要进行实物交割的客户要向其诠释有关的交割细则,以确保客户顺利交割。
(6)电脑系统风险管理与控制
公司配备先进的电脑硬件设施和电脑专业人才,对电脑主机、系统服务器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使风险防患于未然,确保交易正常进行。一旦出现问题,立即向上级汇报,采取应急措施,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解决。
(7)外部环境风险管理与控制
外部环境风险主要包括电力中断,由外部原因造成的行情中断、交易中断等。若发生电力中断,公司备有的发电机可维持电脑正常运行,并由专人负责及时接通。由外部原因造成的行情中断,如卫星传送出问题的零星现象,可由场内出市代表通过电话报出交易情况或通过国际互联网查看。
总之,期货经纪公司要始终具备风险意识,时时刻刻警惕风险的存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好各类风险。
三、期货业的法规体系与监管约束
期货业的法律规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规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个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了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制框架。
(一)我国期货业的相关法规、制度体系
我国期货业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与期货市场有关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政府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自律规则等构成。目前,对期货市场和期货公司相关的监管法规,简单概括就是“一项法令八种方式”。“一项法令”就是一个条例,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八种方式”就是八个办法,包括《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
从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来看,目前还没有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系统的规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期货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从不同角度对期货市场具有规范和调整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期货活动中的当事人如果存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的条款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等。与期货行业相关的主要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具体如表6-11所示。
表6-11 我国期货业主要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与此同时,还有《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南》《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等相关制度与措施。
(二)我国对期货业监管的主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每个派出机构即各地证监局对我国期货公司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我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China Futures Margin Monitoring Center)监察并且报告期货保证金风险情况,期货业协会司职自律监管的相应职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2年在北京成立,并在次年年底设立了期货监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仅有八个综合支持部门,还有期货监管一部和期货监管二部两个部门。期货监管一部负责期货市场整体规划和期货市场监管,即对期货交易所的一些章程进行严格审核,对商业银行是否具备保证金存管业务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其他相关业务进行监管。期货监管二部负责对期货市场载体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核与监管,对期货经营机构高管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且监测其业务活动,并对期货业协会的相关事宜进行管理与督导。
(三)对期货交易所的管理约束
国务院于2012年10月24日修改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新条例与期货交易所相关的内容具体如下。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即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等应当经国家期货监管机构批准。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即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第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第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必须履行下列职责: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设计合约并安排合约上市,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同时,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暂时停止交易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四)期货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定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 000万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赢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监管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该是实缴资本,即股东应当以货币或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而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而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期货公司的具体监管指标与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体系的建立、调整和实施进行统一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证监局)依照相关规定对期货公司的风险进行监管与检查,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根据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调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标准。
第一,期货公司的投资或债权,应按照投资或债权的分类和流动性属性采取不同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如应收项目按照账龄及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对可交易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应责令补充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相应核减公司净资本金额。计算净资本时,期货公司可以将“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除“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确实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时,应当增加附注,并详细说明该项目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报表分析及期货公司净资本情况评估时,根据实际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对该类负债进行调整。
第三,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聘请具备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运营的财务报表和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期货公司财务报表和风险监管报表报送前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签名确认。上述签字人员应当保证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情况;尤其是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或另行书面注明意见和理由。
一般而言,期货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净资本与负债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而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三项指标中的最高值:人民币1 500万元;公司客户权益总额的6%;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300 万元。
●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交易所要求的最低结算准备金标准。
应该说,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并借助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的相应规则实施,未来中国期货业和期货市场必将呈现出万紫千红的满园春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