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监管(1 /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构成了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政府监管主体,并通过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强化了对行业准入和经营的约束、监督与规范;使其加强内部控制与信息披露,合规经营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为构建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夯实基础。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类型与管控

(一)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类型

融资租赁业务普遍具有投资额度大、期限较长、流动性弱的特点,其面临的风险始终伴随着业务开展的全过程。而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类型主要有:信用风险、租赁物贬值风险、租赁物毁损风险和金融风险。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承租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愿或无力偿还租金,不能全部或部分按时履约,从而使融资租赁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

2.租赁物贬值风险

一个租赁项目的租赁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不等,租赁标的物的价值会因经济发展状况、技术更新换代、新材料取代等因素而发生变化;租赁物贬值后的价值如果远远低于应付租金,将极大影响承租人的还款意愿并可能拒付租赁金。租赁物的陈旧、过时还可能使预计的残值收益不能实现,也会对出售、转让租赁物带来实际困难。同时,通货膨胀也会加大生产成本,削弱租赁设备的赢利能力,对于完全以租赁物收益来偿付租金的承租人而言,其租金支付来源将会严重受阻。

3.租赁物毁损风险

如洪涝灾害、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风险,或因承租人技术不过关,对设备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等,都将影响到项目后期的租金正常偿还。

4.金融风险

融资租赁业务中的金融风险主要来自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两个方面。利率风险是指融资成本与租金利率变动方式不同所带来的风险,如若租赁利率固定不变,一旦市场利率在租期内发生不利变动,将会相应增加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势必使原定收益下降。汇率风险是指租赁公司在国外购买租赁物的过程中,由于汇率发生变化而对设备实际购买成本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汇率变动对租赁公司债务性融资或外币持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策略

针对融资租赁风险的类别,通过一种或多种方法和手段的应用,在各个环节识别、规避、控制并化解风险,达到减少不确定性或偏离度,并实施融资租赁公司全方位的风险控制策略。

1.规避风险策略

要做好对承租人的信用调查与分析工作,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和预测;避免向资信状况差的承租人和风险过大的项目提供融资。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与度量的过程包括:首先依据承租人相关的信用资料,定性分析、测算承租人当前的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其次根据各类综合可量化的数据判断承租人的收入、负债水平及承租人租金偿还能力及意愿,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分散风险策略

分散风险策略是在经营过程中,将风险分散到彼此独立、关联度较小的不同行业、不同业务、不同期限等项目上。通过控制行业集中度及单体客户签约金额总量来进行风险分散;充分运用租赁的多种形式或不同产品,在资产种类上适当分散;在租赁投资期限及租金回收时间上进行长、中、短期组合分散;在产业和地区上将租赁投资项目进行分散,避免因某一地区的经济危机或行业的长期不景气而遭受损失。

3.转移风险策略

转移风险策略主要是指通过合法的交易方式和业务手段而将风险尽可能转移出去,其主要应用于因利率、汇率及税收政策变化而带来的风险,以及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和租赁物毁损风险。风险转移的具体方式包括:在预期未来利率进入上行周期时,可以与承租人签署浮动利率的融资租赁合同;根据银行利率变化而相应改变租金,将利率风险转移给承租人方承担。对于设置担保的融资租赁项目,把应由租赁公司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转嫁给保证人,从而减少出租人的或有损失。对租赁物或抵押物设定财产保险,将租赁物或抵押物损失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

4.风险补偿策略

风险补偿策略是为了规避租赁物贬值、损毁以及其他信用风险,对风险损失采取事先补偿的制度安排,其主要手段是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手段来对初期资信评估等级较低的项目进行补充。

●应对租赁物贬值风险时,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额度的首付款,从而降低出租人所提供融资的金额,并建立二手设备的处置渠道,以便降低设备贬值风险。

●应对租赁物毁损风险时,可以通过保险等方式来补偿风险,如运输保险、财产保险、火灾险以及与项目特点有关的其他保险。

●应对信用风险时,承租人一般可以采用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形式来弥补信用风险的不足;出租人也可根据对项目风险评价的结果得出租赁项目的风险程度,针对不同风险级别设计不同的项目交易结构;通过租赁产品定价,贯彻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使租赁项目的目标收益能够适当反映和抵补所承担的风险。因此,在租赁合同中要明确各方责任,设计好交易结构、风险产品定价、担保措施、保险设定、诉讼保全等条款,有效地保障出租人的切身利益。

5.抑止风险策略

抑止风险策略是指在租赁项目中期管理过程中,加强对风险因素变化的关注;当出现风险征兆或实际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发生概率或减少风险损失度。抑止风险要坚持“保全本金、允许减少或放弃租金收益”的基本原则,而“风险预警、风险决策、风险处理”是风险抑止过程中的三大任务。

通过判断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情况、租赁设备收益情况、市场经济变化等,根据五级分类指标确定其租赁资产的风险级别。对于达到预警级别的租赁资产,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并进一步根据租赁项目收益和租赁资产损失求出租赁项目净收益,从而建立租赁项目风险决策机制;在风险决策基础上,通过租金催收、法律诉讼、资产清收等措施对风险进行处置、稀释或化解。

6.风险消化策略

当风险无法避免时,应积极启动风险应对与消化策略,如收回租赁物、启动法律诉讼等手段进行资产清收;而企业抵御消化风险的最终防线就是保持充分而必要的坏账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充足率。

(三)租金支付的五级分类管控

租金支付的五级分类管控,是指将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状况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五个类别;正常类和关注类属于正常资产,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属于不良资产。对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租金支付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五级分类管理,出租人可以较清楚地监测和分析租金支付义务履行的异常情况,便于及时预警、防范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遭受损失。

1.正常类

正常类是指承租人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稳定、能够正常偿还各期租金的资产租赁状态。

2.关注类

关注类是指尽管目前承租人没有逾期或不支付到期租金等违约行为,但已出现了一些影响承租人正常偿还租金等不利因素的资产租赁状态。

3.次级类

次级类是指承租人的经营情况已经显现一定问题,偿还租金的能力明显受到了影响,如果完全依靠其正常的经营收入可能无法保证按时、足额偿还各期租金;但担保人代偿租金、抵质押物处置等第二还款来源仍比较充分,出租人及时收回全部租金的风险处于较低层次时的资产租赁状态。

4.可疑类

可疑类是指承租人的经营情况出现了财务状况恶化等明显问题,已经无法保证依据约定偿还租金;而担保人代偿租金、抵质押物处置等第二还款来源也存在着或有损失敞口,即使出租人通过诉讼、财产保全等法律程序索要租金,也肯定会遭受部分损失的资产租赁状态。

5.损失类

损失类是指出租人通过向承租人和担保人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履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仍然无法收回部分租金或者可能损失全部租金的资产租赁状态。

二、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监管

我国对融资租赁实行分类管理的制度,即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从行业上严格区分开来,且专门针对融资租赁活动制定监管规则;同时,将融资租赁分为商业性融资租赁和金融性融资租赁,并分别制定规则进行分类管理。

(一)融资租赁监管机构

现行的融资租赁机构分属两个系统,即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归商务部系统监管,银行系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归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商务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均在各自的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即法律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金融租赁业有明确的授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该条又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商务部监管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来予以实施。

全国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监管的补充,在其行业自律约束、行业内控规范与监督、强化风险提示与警示,以及进行行业信息交流、从业人员资格鉴证、租赁专业培训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二)融资租赁相关法规体系

现行用于融资租赁业监管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1999年9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1年9月13日发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2月15日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3月15日修改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修改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6年11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规范融资租赁的管理与监督也起到了法规与制度保障作用。

(三)审批监管规则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审批,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由于融资租赁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性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因而必须前置性取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与业务监管

(1)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基本约束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1 000万美元;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经营期限没有限制;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要拥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三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2)筹建申请与审批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具体包括:筹建申请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协议和企业章程,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在此基础之上,申请人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全部申请材料,由该部门进行初审并在收到申请15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批准则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标的与业务范围

业务标的包括: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上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资产价值的1/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不应从事不动产类资产的融资租赁业务。

业务范围具体包括:各种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如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经营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与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2.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与业务监管

对金融租赁公司等同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其管控力度大于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为金融机构并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实施审慎性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新设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股东结构中必须有主要出资人,即只有符合一定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大型设备制造商、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合格的金融机构才能充当主要出资人,其出资额需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章程,且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且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以及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筹建申请与审批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具体包括:筹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立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章程、出资人基本情况(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出资人最近两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开业申请与审批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具体包括: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股东名册及出资额、出资比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3)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标的与业务范围

业务标的是一切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固定资产为租赁物,如开展的房地产、收费大桥、高速公路、航运轮渡、专线铁路等不动产类融资租赁;以大型国企或上市公司为承租人,并就此开展了极高比例的出售回租业务等。

业务范围具体包括:各种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银行股东除外);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三、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制度与指标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制度与指标

要求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要建立符合要求的关联交易制度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其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二)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制度与指标

第一,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同时,应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二,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资本充足率即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即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但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单一客户关联度即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集团客户关联度即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同业拆借比例即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第三,对违反监管规定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公司的稳健运行且损害了客户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且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重组,直至予以撤销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