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监管(1 / 1)

在中国大陆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且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条件及程序

(一)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依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其充要条件应当包括: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其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同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 500万美元的外汇。(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信托投资公司的变更事宜

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注册资本金,变更公司地址,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业务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合并或者分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10%的除外。

3.信托投资公司的终止事项

●信托投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申请解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予以解散,并依法组织进行清算。

●信托投资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撤销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危害金融秩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总之,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程序,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二)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的程序

在符合并具备《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条件的前提下,申请设立信托投资机构应经过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材料、审批核准和机构设立三个程序。

第一步是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材料。即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由投资组建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资料,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进行审核。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申请报告,除由出资各方提出申请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资料及证件:机构的组织章程(章程要明确机构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盈亏处理原则和法定地址等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机构主要领导人选名单和简历;出资单位近三年的资信、财务状况;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第二步是要经过审核批复程序。即提交上述资料后,机构能否设立,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并批复,地方监管机构无权审批。

第三步是机构设立的环节。首先,凡经审核批准设立,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向被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同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外汇业务许可证》。其次,信托投资公司凭以上证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获得批准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企业代码证》后,方可成立并正式营业。最后,经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业或停办经营业务者视同停业,即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我国信托业主要监管部门及相关法规体系

(一)我国信托业监管部门及法规体系

我国信托业的监管机构原来是中国人民银行,后来监管业务按条块分割分别对应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但我国信托业目前主要司职监管责任的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我国信托业主要监管法规与制度具体如表4-7所示。

表4-7 我国信托相关业监管法规与制度体系

续表

此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协会自律约定、国外专业组织或协会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与标准等,也构成了信托业的经营管理与监管、自律和内控约束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指导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

(二)我国对信托经营的禁止性规定

除了对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经营范围的禁止性规定外,如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发行债券或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等特种负债业务,不得举借外债即不能办理境外负债业务。同时,我国在信托经营的合规性监管过程中还具体明确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法人机构不得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任何自然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各种形式的营业性信托活动。”如曾经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的MBO模式,在存续短暂的一段时间后就被监管机构驱逐出了信托市场。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一)信托投资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托投资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无论是资金信托还是非资金信托,其风险都会时时处处相伴。由于种种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在货币的经营和信用活动中,使信托投资公司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导致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这也同样表现在客户潜在风险、市场要素风险、经营管理风险、道德风险以及政策与法律风险几个方面。

1.客户潜在风险

虽然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应遵守合同规定,按照委托人旨意处置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但客户风险也源自于两个方面。

(1)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总则第2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我国的信托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即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置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就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而国际上的信托完全是建立在财产权转移基础上,表现为两大特征: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并据此从事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确立了财产的独立性,解决了信托财产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关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信托财产没有追索权,并使得信托财产完全服从信托目的。

(2)信用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借等方式进行;同时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借、投资、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而在信托投资公司的这些信用活动中,如果债务人违约,不能或者不愿意按期偿还债务,就会使得信托投资公司的债权难以收回,从而导致委托人或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损失。

2.市场要素风险

市场要素风险一般包括市场利率、汇率的波动而引起利息减少、证券跌价、外汇信托投资亏损等风险,也包括同业竞争形成的潜在风险或购买力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利率变动不一致给信托投资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如市场利率发生了与预期方向相反的变化,就一定会给信托业务带来不利的影响;在市场利率变动的情况下,信托投资标的物的价值也会随之变化等。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也称货币风险,是指由于各国货币之间汇率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交易者发生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外汇业务要承受更多的市场利率波动风险,一般发生在跨国的信托业务中,汇率风险在国际直接投资业务中体现得特别明显。

(3)证券价格波动风险

证券价格的不断波动必然会加大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源,如在证券投资过程中面临着证券买卖对象选择、买卖时机选择、持有建仓或空头减仓等带来的或有损失性;而在承销业务中亦需要应对市场环境等因素带来的多重损害等。

(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是指由于物价总水平的上涨,使得当事人所得到的收益的实际购买力低于预期的水平,从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实际收益率是名义收益率减去通货膨胀率之后的差值,即在畸高或奔腾式通货膨胀率的情况下,会使得信托投资公司的实际收益率急剧下降,甚至可能导致贷款或投资本金被侵蚀。

3.经营管理风险

经营管理风险是指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实际经营结果偏离预先期望值的可能性。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无法得到充分而准确的市场信息,不熟悉市场交易所涉及的众多的法律规定,或者是自身的管理水平、工作效率低而造成经营决策的失误。这类风险一般是可以感知的,可以通过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来加以规避或化解,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和业务开拓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信托投资机构没有足够可运用的资金以保证客户提款的需求从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如降价出售或被迫收回部分有信用价值的资产等,以应对客户的现金偿付。流动性风险源于缺乏稳定的负债支撑,即信托机构不能有效地以合理的利率借入资金,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从而发生支付性困难。如一些信托投资公司用负债资金炒房地产,超规模投资股票、基金和债券等,致使大量资金被套牢而丧失了流动性。

(2)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变化给投资主体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投资公司往往在投资中追求较高的回报,后续管理又缺乏有效控制,致使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而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有达到预期收益,以及由于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如资金来源利率高于资金运用利率,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这种状况普遍存在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营投资和委托投资业务中,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根源。

(3)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因财务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风险,即来自于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经营不善或经济状况的不确定性。如不注意信托贷款与投资的利率、期限搭配,产生负的利差或收益低于费用支出的可能;发生坏账或所投资的证券贬值致使损失的或然性成为必然等;这一切均颠覆了信托投资的收益性与安全性内在要求。

(4)业务开拓风险

业务开拓风险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在业务拓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业务开拓成本过高或者业务难以实施的各类特有风险。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投资基金、债券承销、同业拆借、融资租赁等业务,而资金、动产、不动产、股权、专利权等财产或财产权的管理与运用,以及企业年金、管理层收购(MBO)等业务都可以通过信托方式实施。但这些领域亦相伴着在业务开拓过程中的经营风险,如成本过高、利润空间狭窄、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等。即使信托投资公司对项目失败不负责任,也难以保证其信誉或投入产出比不受到负面影响。

4.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托活动过程中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诚信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牟取私利为动机。如挪用信托基金或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未能遵循信托契约的投资多样性,导致委托财产受到损失;超过授权限度投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与此同时,更要防止营私舞弊风险,即因内部人员监守自盗或与社会上不良分子勾结,进行诈骗、洗钱或套取资金等违法活动而带来的损失。

5.政策与法律风险

政策与法律风险是指来自国家政策的变化或法律监管约束的变更,使得信托资产形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每一次产业政策大的调整,都会给信托业务带来影响,主要表现在对长期性建设项目投资或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与此同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也会对信托资产产生最直接的影响,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财政政策调整所衍生的金融风险也会时常发生。

在信托活动中更应当注意相应的法律风险,使信托本身的法律效力得到确认和保护,从而保障信托业务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经对构建合法有效的信托关系有了明确的界定:即“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明确“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

与此同时,应注意信托生效与信托登记的法律风险,即信托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信托就生效,只有待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日信托才生效;如果信托财产属于需要信托登记的财产,还需要办完信托登记手续后才生效。

(二)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管理的一般程序

风险管理是指信托投资公司用于管理、监督、控制其风险的一整套政策、机制、方法与程序。其体系是由针对有风险的业务,进行事前评估分析、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理的一系列制度、流程与实施机构的综合,包括长期风险管理准则、风险管理的战略系统、风险管理的一般流程等。这里我们仅介绍风险识别、风险度量、风险控制和控制效果评价的基本程序。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进行风险管理控制的基本前提,就是对企业面临的尚未显化的各种潜在风险进行系统的归类分析,以揭示潜在风险及其性质的过程。也就是说,要弄清楚企业存在着什么风险,可能会发生什么风险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

2.风险度量

风险度量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已发生损失的资料进行分析,定性地估计和预测风险程序的大小或严重程度,或者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有关知识,定量地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损失分布、损失概率和损失预测值为风险管理决策提供了数量上的科学支撑,使得风险管理更加有效。许多风险管理模型已在实践中得到了应用、修正和完善,风险管理的技术也越来越精确。如针对信用风险的控制模型,从最初的专家制度、Z评分模型和ZETA评分模型,到不断发展的KMV模型和Creditmetrics模型,对信用风险的控制更加科学和有效。

3.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风险管理的核心程序,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度量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的综合分析,测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并通过对某些安全指标进行比较确定其危害等级,然后根据危害等级决定采取的对应措施、策略与方法等。

4.控制效果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是在前面几个程序的基础上,对风险控制的执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并不断地修正和调整计划。因为采用的风险控制方式是否符合实际,需要通过实践检验才能发现、评价并加以纠正,尤其是随着环境的动态变化,新的风险因素会不断产生,而原来的风险又可能消失。因此,必须定期评价风险控制的效果,总结风险控制的经验教训,探索风险发生与控制的规律,以完善风险控制方式的科学性。

(三)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运行机制

内部控制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旨在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其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框架。内控机制必须遵循有效性、审慎性、全面性、及时性和独立性的原则。

1.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实施,为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以及遵循现行法规等目标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与其相对应的内部控制可以分为信托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控制、内部审计与稽核三个基本框架。

(1)信托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特点,首先应建立定量且直观的风险管理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建立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动态风险预警控制体系;其次应采用现代风险管理的量化技术来计算风险值,然后通过风险度量对其进行控制;最后是建立信托投资风险基金,增强整体风险防范能力。应该说,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风险补偿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建立了金融防范机制,拥有金融风险补偿的雄厚经济实力,才能经受金融风险的冲击。

(2)内部管理控制

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管理控制是指内部会计控制以及其他所有环节与活动的内控措施,其范畴涵盖内部职能与一切业务活动所必须执行的程序及规定,内容包括制定各项组织规程,以及按照内部牵制的原理而制定的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会计控制系统建立应遵循的原则包括:规范化原则、授权分责原则、监督制约原则、账务核对原则和安全谨慎原则。

(3)内部审计与稽核

为了保证以上制度的贯彻实施,信托投资公司还必须建立审计、稽核制度;同时,建立一个审计、稽核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之外,且直接隶属于公司的董事会,并设总稽核。设立内部审计、稽核制度的目的是调查、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运作及衡量信托投资公司的营运效率,并适时提出改进建议,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续实施,同时协助董事会及管理层确实履行其责任。

信托监管机构判断信托投资公司内部的审计机制是否得当,通常是根据“审计、稽核工作的范围和频率;审计、稽核制度的内容;已完成工作的文件、资料情况;审计、稽核委员会做出的结论以及发布的报告”四个因素来判断。信托投资公司如因内部管理不善,内部稽核制度未落实,稽核单位对查核结果有隐匿未揭露等导致重大弊端时,总稽核及其委员会要负连带责任。

2.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机制

(1)构建三道监控防线

即信托投资公司在其业务活动中,应建立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事先、事中、事后监控制度,这是第一道监控防线。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和程序,这是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内部监督部门对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各项业务的监督反馈制度,这是第三道监控防线。

(2)实施责任分离和岗位职责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应该在业务营运过程中,实行适当的责任分离制度。如货币、证券保管和财务记录相分离;业务授权审批和具体经办相分离;前台交易和后台结算相分离;风险评定和业务经办岗位及人员相分离等。在业务操作层面要建立规范的岗位管理及岗位责任制度,即重点岗位重点管理,资金交易、信贷管理、财务会计等岗位实行人员委派、轮换制度。

(3)建立内部动态风险控制预警和应变体系

传统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依赖报表的静态分析,必须建立一套定量的、直观的风险管理指标;设立信托资产与自有资产的防火墙,并构筑起业务动态风险预警控制体系。保证信托投资公司能够在对风险进行及时的预测、预报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急应变措施和实施步骤。

(4)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保证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信托投资公司应依托控制制度并确保检查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使其对董事会直接负责且司职内部监督的职能;对业务的全面稽核制度实行“周期制”,即周而复始不断地循环进行;同时要安排一定编制的专项稽核,其数量和质量要以保证完成稽核任务需要为基本点。

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要实施有效的内控系统,就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培训,培育全员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文化。应该说,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单纯是监察、稽核部门的事,而是必须由每位员工自觉地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

四、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标准、考核指标及发展内涵

(一)对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的标准

根据调整后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特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了具体的风险监管标准,相关内容分述如下。

第一,信托资金的业务限制比例标准。它适用于委托人授权信托投资公司确定运用方式的信托资金,即《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了信托资金总额的最高比例,存放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的最低比例,投资于股票、公司债券和非自用不动产总额的最高比例,以及单项投资额的最高比例共计四个比例指标。

第二,自有资金及有关兼营业务的比例限制标准。即拨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最高比例,投资股权、公司债券和非自用不动产总额的最高比例,对单个非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最高比例,提供担保的最高比例,以及同业拆入的最高比例共计五个比例指标。

第三,确定了计提风险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的比例标准。针对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中可能发生的两种或有风险,《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明确应分别提取风险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并规定这两项准备金只能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购买政府债券。

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已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内部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实施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逐步实现了对信托风险的计量与监控。信托投资公司的不良资产率与不良资产规模已呈逐年下降态势,资产质量显现出良性发展状态。具体情况如表4-8、表4-9和表4-10所示。

表4-8 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变动表

2010年信托业的不良资产总规模仅为16.13亿元,比2005年的42亿元减少了62%,远远低于其他金融业态,且不良资产规模基本步入了逐年递减的良性轨道。信托业平均不良资产规模为2 987万元,较2009年降低幅度为196万元,降低了6.15%。在54家披露数据的公司中,不良资产缩减的公司共21家;其中2007年和2009年不良资产规模降幅最大,达到了36.08%和39.62%。这一切均表明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和外在监管取得了明显效果。

表4-9 信托投资公司不良资产规模统计分析表

2011年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显示,2010年信托业平均不良资产率为1.89%,较上年下降了0.54%,信托投资公司整体资产质量显著提升。而与不良资产规模相类似,不良资产率的公司间差异较大,变异系数是6.29。

表4-10 信托投资公司不良资产率统计分析表

(二)对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主要考核指标

依据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特点,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又设计了经营管理间接折射风险管控的主要考核指标体系,如资本利润率、信托报酬率、人均净利润等。

1.资本利润率指标

2011年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显示,2010年信托业平均资本利润率为14.61%,比上年上升了1.1个百分点;在经历了2009年的小幅下跌之后,该指标基本又趋近于2008年14.78%的水平。

虽然有个别信托投资公司2010年资本利润率达到了60%以上的特例,但不具有可持续性及可比性。从信托行业整体来看,2010年各公司资本利润率更趋于平均化,因为从数据分布的离散程度来看,标准差为9.52%,变异系数为0.65。具体各年的平均值、平均值增长幅度、公司个数、最大(小)值等统计分析数据如表4-11所示。

表4-11 资本利润率统计分析情况表

2.信托报酬率指标

根据2011年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资料分析,2010年信托业平均信托报酬率为0.69%,比上年下降了0.17个百分点。在经历了2006年和2007年的超速增长之后,信托业平均信托报酬率逐年下降,基本每年都会下降2点多个百分点。

而从信托报酬率分布的离散程度来看,2010年信托报酬率分布的标准差为0.49%,比2009年的0.88%下降了0.39个百分点;变异系数则从1.02大幅度下降为0.71。这一切均表明,信托行业的信托报酬率水平不仅整体下降,而且两极分化的程度正逐步减缓;33家公司的信托报酬率水平低于1%,有19家公司(占全体公司数量的45%)的信托报酬率低于0.5%。具体各年的平均值、平均值增长幅度、公司个数、最大(小)值、标准差和变异系数等统计分析数据如表4-12所示。

表4-12 信托报酬率统计分析情况表

3.人均净利润指标

根据2011年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资料分析,2010年信托业平均人均净利润为278.68万元,比上年略有上升,上升幅度为23.03万元,上升率为8.36%。在经历了2006年增长率150.25%和2007年增长率230.86%的超速增长之后,信托业平均人均净利润已经逐步回归常态,并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

从数据分布的离散程度来看,2010年人均净利润分布的变异系数为0.90,比2009年1.14的变异系数下降了21.05%,说明2010年信托投资公司人均净利润的分布更趋于平均。具体各年的平均值、平均值增长幅度、平均值增长率、公司个数、最大(小)值、标准差和变异系数等统计分析数据如表4-13所示。

表4-13 人均净利润统计分析情况表

(三)信托投资公司监管标准的新发展

继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分重视监管新标准的实施工作。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包括相关金融机构)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金融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4月27日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从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提高金融业审慎监管标准,增强系统监管有效性,深入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以及工作要求等方面做出了工作部署。

该指导意见从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合理安排过渡期等方面对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做出了规定。从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合理安排过渡期等方面对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做出了规定。从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以及过渡期安排等方面对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做出了规定。

从政策层面来看,该指导意见公布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和贷款损失准备四大监管工具的新标准,事实上同样是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未来发展和监管所发出的全新政策信号。如果对信托投资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制度,其业务规模将与资本实力直接挂钩,将对其开展业务、管理运营和赢利方式带来深刻影响。从长远发展来看,信托投资公司需要未雨绸缪,即进一步加强业务合规性风险自查,强化净资本和风险资本约束,继续推动业务结构的转型,为构建新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并贯彻实施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