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证券、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监管(1 / 1)

我国证券业、基金业已初步构建了比较完备的风险控制与监管体系,这些制度安排为不同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在市场定位、业务规模、业务重点、风险容忍度等方面的差异化发展提供了规范基础。考虑到中国投资群体的多样化和地域的广阔性,建设能够满足不同客户需求、适应地域化特征、能够提供灵活金融服务的证券基金业态也是未来需要关注的重大课题。

一、证券公司投资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风险”一词最早源自于古时候出海打鱼的渔民,渔民们在长期的捕捞活动中感受到“风”会给他们带来危险,“风”即意味着“带来损失”,因而就有了“风险”的概念。风险凸显了把握不住的性质或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假如风险表现为预测不准的属性就属于狭义风险,即不能得到收益的可能性而表现出损失;如果风险以损失的不可确定性为具体的表现形式就属于广义风险,即风险产生的结果非常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者是既没有损失也没有获利。

(一)证券公司的风险类型

根据证券公司的经营特点,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合规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信誉风险七大类别。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证券、商品等投资产品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的变化,而导致证券公司风险敞口价值下降的或有可能与损失。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以及债券投资业务中,因交易对手或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而影响证券公司风险敞口价值的或有可能与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和资产转换的流动性风险。资金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在自有资金不足的同时出现融资困难,导致公司不能按期偿付债务甚至经营难以为继;资产转换的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缺乏活跃市场或没有合适的交易对手,导致资产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及时转换的或有可能与损失。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因管理体系不完善、管理失误、控制错误、执行过程中的偏离等原因而引发损失的可能性,同时包括人为因素形成的欺诈、舞弊、泄密、隐瞒真实信息等要素。

5.法律合规风险

法律合规风险是指由于违反有关法律、监管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导致证券公司遭受罚款、吊销资格、赔偿、合同损失或信誉受损的可能性。

6.信息系统风险

信息系统风险是指信息系统故障导致交易或行情的延误、中断、数据丢失,以及其他相关惩罚、赔偿、信誉受损的可能性。

7.信誉风险

信誉风险是指由于重大的突发事件对证券公司的声誉造成损害,从而使公司面临客户流失、业务开拓困难、被投诉等不利状况的可能性。

(二)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所谓风险管理就是以最小的成本,通过对风险进行甄别、确认、度量与限定,使或有损失达到最低或全部化解的一种控制活动。

为了确保在资本安全的前提下稳健开展经营活动,各证券公司应全面管理所面临的一切风险,逐步推行科学统一的风险量化方法,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流程与体系,有效保证风险永远处于预设的控制范围内。为此,在风险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全员参与和责任明确的原则

证券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都是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根据部门、岗位职责的要求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与义务,其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并贯穿于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和各自岗位。各风险管理单元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各岗位设置和职责划分应符合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原则,敏感性岗位必须定期进行轮换。同时,各风险关键控制点和决策点应进行明确的授权,所授权利应与被授权人所承担的责任对等,且应该明确关键业务活动的操作标准。

2.与业务发展同步的原则

证券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的基础之上,业务开展的同时风险管理必须同步跟进,即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且两者相辅相成。

3.前瞻性与透明性原则

要合理地预测可能发生的风险,尤其是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事先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经常检查已有风险管理体系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当业务规则或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并确保其有效性。同时,必须确保公司没有隐藏的、未知的风险,业务部门所承担的风险必须清晰,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所承担风险时更要高度透明。

4.有据可查的原则

即对所有经营活动、重要事项的风险控制必须及时记录,相关记录应妥善保管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及可追溯。

(三)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

1.已经构建了相对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按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做法,基本建立了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风险决策机构,以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为执行机构,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为风险管理单元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风险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各公司董事长、总裁、主管相关业务的副总裁、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审批和调整各部门风险限额,在具体权限内对公司重大业务进行决策等。

●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对全公司的风险进行统一管理,并对风险管理单元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协调落实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组织拟订各部门风险限额或风险限额调整计划并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监控公司净资本的充足状况,并根据净资本充足状况对业务开展及其规模提出建议;组织制定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标准,协助各风险管理单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预警机制;组织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度量以及风险应对、监测、报告的循环处理与反馈流程;对各风险管理单元的合规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监督公司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和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向公司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组织编制风险管理报告,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在必要时上报董事会;具体组织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会议以及组织风险管理培训等。

●风险管理单元:各单元应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及时识别、分析、报告并控制本单元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制定和完善本单元所辖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元及所辖业务范围内的风险情况进行自查,并出具风险管理报告;对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完善,根据需要制定本单元及所辖业务的风险应急方案等。

2.初步建立了比较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已针对各业务条线、管理条线制定了一整套的内部控制制度;在信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务管理控制、子公司控制、内部监督控制等管理活动方面,基本不存在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重大缺陷。大部分证券公司已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及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有意识地防止了敏感信息的不当使用和传播;并基本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同时,各证券公司普遍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以及定期或不定期的压力测试和敏感分析机制。

3.在信息互动和量化管理方面需要继续提高

金融市场上不同风险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尽管证券公司已经相应构建了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财务核算、市场营销、研究咨询、风险控制以及合规管理等信息系统,但各系统之间并未形成有效的信息对接与共享平台,即各数据库或企业单元相对独立,未彻底形成全行业的数据中心。而“信息孤岛”无法充分发挥系统风险监控、风险提示、风险报告以及风险处置的整合与互动作用。

同时,目前国内的证券公司基本处于定性的风险管理层面,未能有效地对风险精确计量和模型量化分析;其量化风险管理水平尚有待提高,整体的风险管理水平需进一步完善。

(四)证券公司主要经营业务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1.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控制经纪业务的风险必须实行集中监控的原则,即对经纪业务的交易和清算实行“集中管理”。对市场营销、咨询服务等前台业务与交易委托代理、清算交收等后台业务,实行前、后台“分离管理”。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防范与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制定统一、完善、标准化的经纪业务操作规程,做到各项业务都有章可循,业务操作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二,建立集中交易和集中结算平台,统一集中接受客户交易委托和为客户办理结算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和独立存管制度,同时对客户托管的证券实行集中管理和定期对账制度。

第三,建立严密的业务数据集中管理制度,保证业务数据的准确性与安全性;并建立统一的业务差错及时纠错机制和责任认定制度,根据责任性质和损失程度对经纪业务的差错和事故及时进行处置。

第四,对客户实行分类管理和服务,对重点客户实行定期回访;并对分支机构公章、业务用章、财务印鉴进行统一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建立统一的集中交易监控制度及经纪业务分级风险预警体系,对异常交易和资金流转提出预警;并对经纪业务操作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复核机制。

2.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证券自营业务面临的风险程度远远大于发行承销业务和经纪业务,证券公司随时会面临因市场波动、投资决策失误以及操作失误等而导致投资损失的风险。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防范与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设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创造长期、稳定回报的自营业务投资目标,应坚持价值投资并树立全面、动态、持续的风险管理理念。

第二,应根据自己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

第三,应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分析、投资决策、交易与清算等行为的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账外自营、假公济私、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法律风险。

3.并购重组和保荐业务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投资银行业务一般包括证券承销发行、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投资咨询等内容。由于证券承销发行业务的风险一般可控,以下仅侧重说明并购重组和保荐服务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与控制问题。

在进行并购重组及保荐活动中部分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精神,出现了内幕交易、违规持有发行人股份等道德风险。在承揽与立项阶段未对项目进行实质性风险审核与控制,尽职调查走过场且审核工作形式化,甚至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恶意掩盖,导致保荐的上市公司质量差,存在虚假包装、虚假披露、价值高估等问题,从而给证券公司的运营和声誉带来了极大隐患。

鉴于以上问题,监管部门逐步加强了监管力度,对各个对应节点内部控制的目标、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相应职责等均做出了具体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健全业务的规范流程、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敦促从业人员勤勉尽责并提高其执业质量,增强自我约束、合规经营及风险控制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并购重组和保荐业务的规范经营与可持续发展。

4.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曾经部分证券公司以委托理财的名义非法从事融资活动,向客户承诺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即所谓的“保本保底”,使资产管理业务演变成变相的融资业务,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给证券公司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同时,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为获取佣金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了防范资产管理业务的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保本保底变相融资所导致的或有风险,必须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控制措施,借此达到风险防范与控制的作用。

5.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经营活动。融资融券业务借助杠杆效应,可以使市场交易更加活跃并增加交易量,券商也可以借此为一些偏好风险的投资者提供信用交易平台。但相对于传统的经纪和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潜藏着一定的特有风险。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防范与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证券公司应加强客户信用资质的审查,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信用评估制度和信用规模调控机制,明确客户选择与授信的运营权限。

第二,要根据市场风险可能导致的市场波动,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适时调整担保标的范围及类别、可冲减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减少其可能给证券公司带来的损失。

第三,要强化动态监控能力,通过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完整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政策和流程,确保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并在此基础上促进该业务的稳健发展。

6.直投业务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直投业务使得金融资本继续向产业资本延伸,通过金融平台实现了产业资本到金融资产的转化,并分散了证券公司由于二级市场所导致的收入波动性风险。直投业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措施主要体现为:一方面要确保证券公司对项目考察、筛选和实际投资的正确抉择。另一方面,由于项目申请上市时间和上市后1~3年不等的锁定期,要求对资金运作的精准规划与动态管理,并把控好整个投资回报期的全过程及各个方面。同时,依据监管层的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一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五)我国证券市场的三级风险配置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具有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风险对冲市场的三级风险配置体系。第一级的证券发行市场实现了风险的初次分配,由于股权和债权分化使得经营风险分散到不同投资人,他们共同承担着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第二级的证券交易市场给初始分配的风险提供了反复转移的机会,其主要功能是风险交易和风险定价。第三级的风险对冲市场其典型的工具是融资融券、期货和期权等,当投资者认为经风险调整后的溢价过高,就可以在对冲市场上反向操作,实现风险规避和风险对冲。证券公司对风险配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风险分散、风险定价、风险结构化、风险流动、风险重组和风险对冲六个方面。

1.风险分散

实体经济的运行都存在着产业周期并置身于经济周期内,企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客观上需要分散到众多的投资者手中,同时也可以通过证券融资来缓解企业的经营困境。证券公司正是司职了这一风险分散的职能。

2.风险定价

风险的差异必然体现在股票和债券的价格中,面对日益复杂的宏观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日益市场化的竞争环境,市场估值、风险定价的能力和水准,凸显了证券公司风险配置的功能与作用。

3.风险结构化

证券公司需要将不同的风险和收益进行结构化,创新出不同风险和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并进行风险标识,而风险结构化的一个重要工具就是资产证券化和投资组合化。由于风险结构化后的产品更加复杂,如果不进行适当的监管,很容易陷入产品过度创新的误区并引发金融泡沫。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不断积累,民众持有金融资产的意愿不断增强,而不同投资者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证券公司需要不断创新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

4.风险流动

证券投资的本源是为了获得预期合理的收益,因此会有一个金融资产的持有期限,需要实现投资回报的货币化。在一个缺乏流动性的二级市场,资产持有者可能无法将资产进行合理变现,这将影响到未来一级市场投资者的积极性。证券公司需要创造足够的市场流动性,吸引、刺激并扩充更多的市场参与者,使得资本市场上的资产持有者能够随时而有效地变现,并永续保持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和规模的不断扩大。

5.风险重组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存量资产的并购重组来实现风险的重新组合,实现劣质资产的剥离和优质资产的互补,借此保持证券市场的活力。并购重组是一项集专业性、融资性、复杂性为一体的活动,它涉及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价格确定、融资安排、政策导引、法律事宜等诸方面的问题。证券公司应该在并购的策划实施、确定收购战略、提供融资安排等多个方面为企业提供具体服务。

6.风险对冲

当资金流向集中时,证券市场容易出现泡沫,此时由于市场的风险溢价过高,所以蕴涵着巨大的风险。证券公司可以为投资者提供风险对冲的渠道,包括利用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来对冲未来市场剧烈动**的风险。证券公司也可以直接作为参与主体进行反向操作,向市场传递泡沫化或价值低估的信号,引导投资者更加理性地投资,也能引导社会资本平抑“熊市”或“牛市”波峰值。通过证券公司的风险对冲功能,市场能够实现风险的化解,并能引导资源和资本的合理流向。

总之,证券公司利用其专业化的优势,能够起到进一步配置风险、优化社会风险结构的功能。风险开始流动就意味着中国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发展步入了康庄大道。

二、对证券公司的经营监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框架下,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为主干,针对证券公司行为的各类监管要求不断丰富与完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明确了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审慎性要求;确立了资本约束的监管手段,以净资本规模为衡量标准之一,即对证券经纪、自营、资产管理、承销与保荐等业务,以及业务组合进行了分类对待的净资产约束标准。同时,建立了相应的量化评价体系,依据《证券公司分类管理规定》对其行为和结果进行评估,从而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一)证券监管的内涵

证券监管就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矫正和改善证券市场的内在问题为目的,监管部门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参与证券市场各类主体的各类活动和行为所进行的引导、干预与管制。任何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如股价操纵、证券欺诈、内幕交易、虚假包装和恶意估值等均成为监管对象,并对其进行事前的有效预警、事中的及时监控和事后的严厉惩治,切实杜绝各类机构或个人以其拥有的信息、技术、资金、权利等强势,对其他投资者或被投资者权益的剥夺与侵害。

案例说明:2014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了对“老鼠仓”行为的监管与惩罚力度。如深圳某证券公司的主管人员利用重组、并购、即将上市等内部信息,囤积或认购关联股票(或股份)。由于触犯了“不公开交易罪”,被没收了一千多万元非法所得并被判处三年徒刑、缓期五年执行。这不得不引起证券业同仁的警觉与深思。

(二)对证券公司监管的机构及内容

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管的机构主要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国家财政机关、审计监察机关及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证券公司有业务变更审批权、新业务审批权、报送业务资料的审查权;并“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和证券资产管理账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按照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处理,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同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的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与此对应,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收支状况、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其他有关信息。证券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报告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专项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应当附有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评审报告,等等。

(三)对证券公司的分类与监管

按照2010年修订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对其进行分类。风险管理能力考查资本充足、公司治理、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六个方面;市场竞争力考查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成本管理能力、创新能力五个方面;持续合规状况考查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或监管处置以及自律纪律处分。

分类每年度进行一次,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 五大类十一个级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定的正常经营证券公司的基准为100分,将上述考查内容进行细分并赋予一定加减分值,再根据证券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度量,最终确定证券公司的具体级别。不同类别所反映的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A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最高,能较好地控制新业务、新产品方面的风险;B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较高,在市场变化中能较好地控制业务扩张的风险;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相匹配;D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较弱,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需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总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分类结果对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公司实行分类监管,即采取不同的措施、施行不同的监管力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并提高监管效率,客观上起到了甄别证券公司优劣的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整个证券业的规范与可持续发展。

三、基金公司投资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一)基金公司的风险类型

基金公司面临的风险种类复杂且相互关联,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信誉风险和宏观环境变化风险。前七项风险类型前已论述,这里仅侧重说明宏观环境变化风险,具体细化为政策风险和经济周期风险两类。应该说,货币政策、财税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必定产生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急剧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从而派生或有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特点,其冷热波动会对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产生关联影响并导致风险。

(二)我国基金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

随着1992年基金产品正式登上中国的资本市场舞台,2001年9月我国推出了第一支开放式基金,目前基金行业的主体制度、法规框架已初步形成。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和制度变迁的相互作用,基金公司在投资理念、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相比规模和数量的发展速率而言,其风险管理的构架仍存在着一些瑕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合理,风险管理权限职责划分不清晰。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有关基金持有人、基金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安排。目前,我国基金公司基本上是依托于基金托管人成立,与基金托管人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极易发生内部交易和投资集中化,出现“机构坐庄”的现象,增加了基金的投资风险。同时,现代风险管理要求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权限职责划分上,要保持风险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相对独立性。而我国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完善且不完整,风险管理部门、监督稽核部门的独立性也受到限制或干扰。

第二,风险管理流程不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报告制度不健全,管理技术和手段相对落后。完整的风险管理流程要囊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的各个方面,而一些基金公司往往缺少对应的流程和环节,内控制度和风险报告制度不清晰、健全和透明,且风险评估中定量评估技术滞后,导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风险控制及风险信息沟通受到限制。

第三,对风险管理往往是按类别或部门归属控制,造成基金公司不仅忽视了风险的交叉性,而且风险管理丧失了系统性和整体控制力等。

(三)基金公司对投资风险的管控策略

1.不断完善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

首先,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在董事会下强化财务审计、薪酬管理和任职提名的监察职能。其次,建立多层次的风险控制组织架构,包括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巡视督察员以及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再次,对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的风险内控职责进行明确,并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以测试内部控制是否依然充分有效。最后,应建立风险研究部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市场环境的变化、新工具和技术的应用等情况进行研究分析;以便对内控制度进行适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现行法规、制度等风险监管的要求。

2.建立、健全风险问责制度

行之有效的风险问责制度是构建风险管理企业文化的关键。通过建立风险问责制度,可以督促企业员工加强自身的业务素质,对潜在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对现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总结,从而有效规避风险。可以从风险事件中总结经验教训、查补缺漏,进而实现制度设计和流程完善的重新再造;并通过有效的激励和惩罚手段,引导公司全员牢固树立风险意识,以形成良性的工作循环。具体而言,管理层应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形成整套风险策略,并进行定期的测评与修正,从而为风险问责制度的建立、实施和调整提供必要的基础和决策支撑。

3.完善公司内部制衡机制

不断强化岗位分离和职责分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根据业务流程和制度规定建立部门间的制衡机制,部门之间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有制止权和报告责任,并可直接向风险监管部门报告。公司内部的投资、交易、清算与核算必须分属不同部门,并受风险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风险监察部门的统驭机能,其监察活动和监察报告直接对董事局和监管机关负责。

4.提高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技术水平

首先,提升量化指标的可信度和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如建立的模型必须考量公司各业务层次的风险类型和风险程度;将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以及包含这些风险的各种金融资产与资产组合,与承载这些风险的收益进行综合评估,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控制与管理。其次,建立的模型必须包含预警功能,预测基金公司所面临的风险类型和大小;并根据公司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确定公司可接受的风险规模,进而能够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最后,正确制定公司的风险容忍度,可由最高层确定公司总的风险限度,并将其分配到各个部门;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各类核心业务的风险容忍度进行检查、批准或修订等。

四、对基金公司的经营监管

基金公司是基金资产的管理者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只有对基金管理人的准入条件及任职资格做出严格限定,才能真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基金公司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即需要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人才数量及良好的信誉,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条件,明确的基金管理与运营计划等,且依照相关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一)对基金公司的审核管理

对基金公司的审核管理主要包括基金公司的设立审核、基金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公司股权处置监管审核五项内容。以下仅介绍设立基金公司所限定的条件和注册流程。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其中,主要股东需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而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5%比例的股东。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分析、投资运作、估值计价、市场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有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清算交易等内部监控制度,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公司的注册流程包括: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入资手续、办理验资、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开设基本户并划资。

(二)对基金公司监管的体系

对基金公司的监管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复合体系,包括基金主管机关的行政监管、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和基金机构的内部自控三个层次。

●政府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各地证券监管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对当地的基金市场履行监管的职责;证券交易所则对在交易所上市的基金履行一线监管的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基金契约、托管协议等对基金募集、交易、投资运作等相关业务进行合规性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严重的可取消基金公司的经营资格。

●行业自律:基金行业协会作为基金业的自律性组织,统驭制定行业协会守则,负责监督基金日常运作、培训基金管理人才、宣传推广基金知识、加强与海外同行联系等活动。而 “自律”就是以基金投资人利益为出发点,以取信于基金投资人、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秉承诚实守信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原则,自觉维护基金运营的健康与稳定。

●内部自控:基金资产基于信托关系而形成,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发起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基金公司通常可以运营数十倍于自身注册资本的基金资产。由此,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形成权力、经营与监督的“三权分立” 管理体制,才能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三)我国证券业、基金业相关监管法规与制度体系

截至目前,证券业、基金业已相继出台并实施了近二百部相关的法规、制度与措施,初步形成了完整的证券与基金业风险控制规范与监管体系。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制定与颁布,体现了不同层级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沪深交易所以及相关职能管理机构。我国证券业、基金业相关监管法规与制度体系具体内容如表3-7所示。

表3-7 我国证券业、基金业相关监管法规与制度体系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