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中介和参与主体,我国证券和基金公司的产生与资本市场的形成息息相关。在以制度创新为根本特征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强力推动下,企业、个人作为市场经济重要主体的作用开始得到重视并日益加强,从而产生了改革投资体系、丰富融资渠道、构建金融市场的内在需求。在此背景下,为了使企业推进股份制改造、扩展融通渠道和改善资本结构,同时也为了满足居民拓展新的投资方式、增加新的投资品种等需求,作为提供相关服务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便应运而生。
一、证券公司的职能及业务类别
证券公司有着悠久的历史,从资本主义早期为贸易提供票据业务逐渐发展到参与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承销业务等,整个证券公司的发展就是一部综合反映经济、科技与社会变迁的“金融服务上河图”。
(一)证券公司的职能
证券公司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资本融通市场的中间服务职能
融资中介服务功能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始终是其本源性业务之一。虽然从总量上来说,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为企业募集的资金量要小于商业银行作为间接金融筹集的资金量,但这并不影响其在资本市场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特殊作用。随着市场结构的变化以及金融产品的创新,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收入的主导性正在逐渐稀释;但作为证券公司的本源性业务,承销收入在证券公司所有业务中的比重仍保持在10%的水平上。与此同时,证券经纪业务、咨询业务等也构成了直接中间服务的主体,并承载了我国证券公司的主要赢利模式。
2.资产证券化的融投资整合职能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05年发布的《资产支持证券规则》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融资技术,即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进行组合并转化为一种更为自由地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和出售的融资工具。耶鲁大学法博齐教授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个过程,通过该过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抵押贷款、分期付款合约和其他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包装成可以市场化、具有投资特征的付息证券。通常可将证券化产品分为抵押支付债券(MBS)、资产支持债券(ABS)以及担保债务凭证(CDO)等。
在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前,银行只能单纯地等待借款人偿还贷款并收取利息;而借助于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将具有相同或近似贷款类型、期限和违约风险的贷款进行重组,实现贷款的重新分割与组合。将资产打包放入社会资产池中,通过成立特殊项目的载体(SPV)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收购银行持有的贷款资产;实现证券化资产与资产所有人经营风险的隔离与流动性外延。这个过程一般离不开信用评级机构和保险增级绑定的介入,而投资者则投资于特定的债券载体,并收取稳定的债券利息。
商业银行对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十分热衷,由于资产证券化属于表外业务,即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因而商业银行可以借此规避监管部门对资本金的强制要求。同时,还可以将贷款转手获得的资金投入到新的业务中,从而扩大了信贷规模,并且能够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获取一定的手续费。
3.存量资源的并购重组职能
并购重组是实现资本市场存量资源有效整合的重要手段,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等方方面面,牵涉众多的利益相关方。传统意义上的“善意”收购,不但依赖企业双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水准和资产估值等以形成交易价格,还涉及监管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外在影响;而“敌意”收购会使整个过程变得更为复杂,证券公司则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并购重组能够实现参与双方的协同效应,带来规模经济和单位成本的下降,有利于实现横向一体化或纵向一体化的经济效益。并购重组带来的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公司治理机制的改善,有利于淘汰无效率的管理结构,并提高企业的整体价值。
总之,并购重组相关服务始终是证券公司一项隐性技能主导的业务。随着市场的变革和行业的发展,证券公司已不再局限于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咨询和顾问业务,并开始以自有资金参与协助并购重组的全流程,如为并购重组方提供过桥贷款、为收购方设计复杂的结构化金融产品以满足收购资金需求等。
4.财富管理的职能
财富管理主要针对高净现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专业财富顾问团队的配合下,充分了解客户理财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制理财规划,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资产配置,筛选合适的金融产品,跟踪调整资产配置方案,以实现客户财富保值增值的服务活动。一般而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分为限定性产品和非限定性产品两类。前者对投资标的和比例有明确的规定,通常集中于固定收益类证券,股权类投资占比较小;非限定性产品没有对投资方向等进行关联限定,通常门槛高且收益与风险也同理处于高位。
为客户开展财富管理并非证券公司所独有,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也同样展开了与证券公司的竞争。资产管理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内化于经纪服务业务中,比如投资顾问、客户现金管理以及集合理财服务等;二是成立独立的法人单位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13年11月,我国已经有近70家券商推出了券商理财产品,占全部券商的60%左右,并且不同券商开始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专注于其中一种或几种产品。
(二)证券公司的业务类别
依据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不同,其经批准从事经营业务的范围也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我国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业务可以覆盖证券经纪、承销、自营、受托投资管理、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投行并购重组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八个类别;而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即只能从事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可转换企业债券、认股权证等业务。
1.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作为一项最基本的活动,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即根据委托人对证券品种、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明确委托来承办证券交易,其委托办理的过程包括办理投资账户、委托、交割和清算四个环节。
2.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面向投资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它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在证券承销与发行过程中,证券公司需要就证券发行的种类、时间、条件等要素,对发行公司(包括IPO或增发)提出建议,其承销的关键环节是签订承销协议或合同确定包销或代销承销方式。包销是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按承销价付款买进,然后再按发行价卖出,或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发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或包销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公司在包销方式下要承担全部发行风险,这比较适用于发行金额小、效益与信誉均良好的发行人。如果一只证券的发行规模较大,单一证券公司难以承担其承销责任,则可由若干家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其中由一家证券公司任主承销商,并联合其他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共同承销。
3.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自身从事证券投资交易的谋利行为,即为本公司买卖证券赚取差价并承担相应风险的经营活动。证券公司作为证券买入者以自有资金参与证券交易;同时亦充当卖出者,出售自己持有的证券并赚取收益。自营业务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的连续性,但由于证券公司在交易成本、资金实力和信息充分等方面都比普通投资群体占有优势,因而在自营活动中容易存在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对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对证券机构的自营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4.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以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进行投资组合,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在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中,委托人委托管理的资产必须是货币资金或是在合法的证券托管登记系统中的证券;受托人应将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资产按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方式进行管理。证券公司从事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取得监管机关批准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
5.买入返售证券
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其他成员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卖出该批证券,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差价收入的业务。
6.卖出回购证券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或合同规定,证券公司先向客户卖出证券,在协议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买入价将证券从客户手中买回。证券公司以卖出价与买入价的价差支出费用,而获得资金的融通与运用。
7.投行并购重组业务
广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应该包括证券承销发行、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投资咨询等业务范围。由于证券承销发行作为证券公司的一项基本业务,已单独列项进行了系统介绍,这里仅侧重说明并购重组服务活动的相关问题。
证券公司作为股权市场、产权市场上进行公司并购活动的专业顾问,可以辅助客户物色适合的兼并与收购项目,设计并购方案并代表客户接洽项目。与此同时,也可以帮助目标公司设计防卫措施,有效抵御敌意收购的行为发生。应该说,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投资咨询等业务已经成为许多证券公司的重要经营项目,并能够全方位地扩展证券公司的经营领域与发展空间。
8.其他证券业务
其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经批准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除承销、自营、经纪、受托资产管理、买入返售证券、卖出回购证券和投行并购重组业务等以外的,与证券经营相关的其他投资与交易活动,如融资融券业务、直投业务、股指期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可转换债券和附认股权证业务等。
二、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沿革与现状
回顾中国证券业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如果综合考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金融体制改革、证券市场发展、证券业的监管体制改革等方面要素,可以将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沿革划分为萌芽破土、起步成长、繁荣扩展、治理整顿、规范发展五个历史阶段。
(一)我国证券公司的萌芽破土阶段(1981—1990年)
财政部于1981年首次发行国库券,揭开了改革开放环境下催生证券市场的序幕,政府和企业开始尝试以发行国债和股票的方式从社会募集资金。1984年11月,上海飞乐音响股份公司作为中国第一股宣告成立。上海延中实业有限公司于1985年1月成立,全部以股票形式向社会筹资,成为第一家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85年9月,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始试办业务,并于1987年正式注册成立,开始进行深圳股票的柜台交易。1986年9月26日,上海工商银行静安信托成立专门的证券营业部,代理“飞乐音响”、“延中实业”两种股票交易。从1981年到1987年,全国累计发行各类有价证券的总额超过1 000亿元。
此后,全国二十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成立了证券公司,大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独资成立的,较为著名的是上海的申银证券、万国证券和海通证券三家券商。成立之初主要是司职本地区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发行、自营和代理证券买卖以及完成国债发行等业务,属于地方性证券公司。与此同时,各地财政局也相继成立了主要经营国债业务的证券公司,如上海财政证券、哈尔滨财政证券等。这些证券公司对早期证券市场的萌芽破土起到了催生作用,初步形成了证券业的雏形。除了专业的证券经营机构外,信托投资公司、综合性银行也设立了证券部兼营证券业务,财政部门还设置了国债专营的事业机构。
在此阶段,国务院于1987年3月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次对企业债的发行、管理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成为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法规依据。上海市政府于同年5月发布了《上海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成为首部对股票发行进行管理的法律文件。
(二)我国证券公司的起步成长阶段(1990—1995年)
随着各地股票和债券发行的增多,有价证券的柜台交易也逐渐增多,但柜台交易市场存在诸多的局限性,成立专门的证券交易所也就成为了历史必然。1990年11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告成立。1991年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正式开业。上海、深圳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正式形成。这一阶段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股票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0年全国证券交易报价系统(STAQ)设立,拉开了自动交易的序幕。1991年,以《上海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为标志,上海B股市场正式建立。根据Wind统计,1990年上市公司只有13家,股本总数为13亿股,总市值为120亿元。到了1995年年底,上市公司总数增加到323家,股本总数为381亿股,总市值达到了797亿元,五年分别增长23.85倍、23.31倍和5.64倍。
第二,证券公司的数量和资产规模急剧扩大。1990年年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44家、信托投资公司376家,共有证券营业部913家、证券交易代办点5 384个;财政系统设立的专营国债的财政证券公司14家,国债服务部661家,国债代办点868个。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在数量增加的同时,资产规模也不断扩大。从1990年44家证券公司资产规模的72.2亿元,到1995年97家证券公司的831亿元的资产规模,增长了10.5倍。1990—1995年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家数与资产增加情况如表3-1所示。
表3-1 1990—1995年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家数及资产增加情况
资料来源:姜洋,《中国证券商监管制度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第三,相继组建了一批大型专业证券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2年8月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注册成立。1992年10月,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为背景的华夏、国泰、南方三家证券商相继组建,注册资本均达到了10亿元。宏源证券于1994年正式上市,成为我国第一家上市券商。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金公司亦于1995年正式成立。而光大、中信等实力雄厚的信托投资公司组建的证券公司也相继问世,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大鹏证券、湖北证券、北京证券也在这一阶段先后增资扩股,资本实力显著增强。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开始由单一的经纪业务为主,转化为经纪、承销和自营三大业务发展并重。
第四,证券行业分业监管模式初步形成。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形成。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从法律上奠定了中国银行业、保险业与信托业、证券业经营的金融监管模式,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责,有力地扭转了以前证券市场管理政出多门、力量分散和管理薄弱的窘况,加强了国家对证券市场和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中国证券行业开始在规范中得到发展。
(三)我国证券公司的繁荣扩展阶段(1996—2001年)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中国证券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1996年年初开始的恢复性价值回归行情和1999年“5·19井喷”的出现,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拐点的形成,全国股市进入了持续的大牛市时期。与此同时,证券经营机构开始进入规范发展时期,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内控制度建设、网点分布、风险防范等进行了清理和规范,并采取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监管措施。
第一,证券公司整体赢利能力普遍增强。截至2001年12月底,股票市值总额由1996年年底的9 842.37亿元增加到43 522亿元,增幅达342%;股票市值占GDP的比重由1994年年底的7.9%上升到44.7%左右;境内上市公司数量由1996年年底的530家增加到1 160家,增幅为118.87%。
第二,证券公司数量整体稳定,行业竞争力显著提升。我国证券公司家数从1996年的94家增加到2001年的109家,证券行业开始以并购重组提升行业竞争力,机构规模、资产规模、业务规模、业务范围得到迅速扩张,表现为:一级市场发行规模明显加大,二级市场交易空前活跃,证券公司积极拓展委托理财等业务领域,一些上市公司开始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等等。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内控制度建设、网点分布、风险防范等继续进行清理和规范,如明确要求证券营业部不准自营、不准拆借、不准挪用股民保证金等。
第三,证券行业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7月2日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与所办证券公司脱钩的通知》,63家与中国人民银行有股权关系的证券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与之彻底脱钩,并限期撤销、转让和重组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城市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麾下的763家证券交易营业部,积极推动了银行、保险与证券业的分业经营。1998年6月,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督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于同年12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一步确立了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导引下,大量的证券经营机构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旗下剥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证券公司。
(四)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整顿阶段(2001—2005年)
尽管对证券公司的治理整顿早在1995年就已开始,但考虑到中国证券业监管体系的正式确立,对证券公司的全面治理整顿应以2001年6月24日为开始节点。此时,我国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日益艰难,中国证券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导致了连续四年的股市下降。截至2004年年底的统计资料显示,114家证券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 293.73亿元,平均每家为29.89亿元,对比2003年的40.13亿元有了明显下降。许多证券公司面临着生存危机,证券公司的风险集中爆发;少数证券公司资不抵债,存在较大的资金黑洞和社会风险,导致被托管、行政接管和责令关闭等。
自2002年8月处置鞍山证券公司开始到2006年3月末,共有31家证券公司因严重违规和面临巨大风险而被处置,被处置证券公司占证券公司总数的22.79%。在这31家证券公司中,普遍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挪用客户国债和违规委托理财等行为,部分公司存在向社会发放个人柜台债行为,少数公司存在操纵市场行为等。2002年8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撤销的鞍山证券,共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15.17亿元,向社会发放个人柜台债26.30亿元,违规金额合计41.47亿元;2002年9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停业整顿的大连证券,共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5.8亿元,发放个人柜台债8.3亿元,违规金额合计14.1亿元。
总之,对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主要采取了政府救助、停业整顿、责令关闭和撤销、并购重组、行政接管、破产等方式。为了有效遏制证券公司风险的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随后又从市场进入、公司治理、分类管理、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陆续调整优化相关制度,形成了证券公司综合管理的全新架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从2002年开始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存放于独立的第三方,从而从制度上掐断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渠道,为证券公司规范运作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五)我国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阶段(2005年迄今)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重要改革,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还在于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的创新提供了客观条件。
2005年8月,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63亿元,职责范围包括: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债权人予以补偿。2007年7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等要素对证券公司进行了分类。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分的高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五大类十一个级别。其中,A、B、C、D四大类根据全部正常经营公司评分的分类情况,以中间值为基准,按照一定的分值区间确定。
2007年8月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成功结束,实现了各项主要治理目标。证券公司长期积累的风险和历史遗留问题平稳化解,曾严重困扰证券行业健康发展的财务信息虚假、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等问题基本解决;初步建立了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各项基础制度得到了加强与完善。而2014年更加明确了“创业板不得借壳上市”等规定,其相关法规、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如本章第四节“证券、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监管”以及表3-7“我国证券业、基金业相关监管法规与制度体系”所示。
就我国证券公司的整体发展现状而言,证券公司全行业的资本实力不断增强,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产品种类不断丰富、风险管控能力不断提升,其经营收入和经营绩效稳步增长,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势态。其中,我国上市证券公司2012年年底的基本情况如表3-2所示。
表3-2 2012年年底我国上市证券公司的基本概况单位:万元
续表
资料来源:Wind资讯。
与此同时,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形态进一步演化,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直投业务、证券咨询业务、海外业务等开始以子公司的形式独立运行;对期货公司的控股也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以证券业务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企业形式,推动了业务多元化、国际化的更快发展,对经济金融的影响度进一步得到提升。
2010年中国股票总市值达到23.16万亿元,是全球的第二大股票市场;但相对于GDP总量,我国股票市值规模仍然偏低,仅为66.2%,而2010年年底美国股票市值占GDP之比高达118.0%。同时,我国债券市场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结存总量与发行量相对较少,整个债券市场的市值占GDP之比仅为50.6%,而美国仅国债占GDP之比就达93.4%。在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国家,企业债券市场的市值规模都超过了股票市场,其融资额也远大于银行信贷。企业债券市场将是未来发展的重点,必将彻底改变中国目前以间接融资为主体的金融结构。
在股票市场结构方面,随着创业板和中小板的推出以及计划推出的国际板,中国资本市场将建立起多层次的市场结构。从上市公司数量来看,截至2011年11月,主板市场1 436家,中小板631家,创业板27.6家,市场结构呈现出倒金字塔形。而随着中国大型企业上市资源的日渐稀缺,我国证券公司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就是创业板和国际板。中国创业板市场具有成为第二个纳斯达克的潜质。如果说中国的主板市场是中国的财富管理中心,那么中国的创业板市场则是中国的财富培育中心。在国际板推出之后,我国证券公司将会寻找优质的国际企业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市,中国股票市场的结构将进一步优化,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
三、基金公司的职能及主要业务
(一)基金的概念与特点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由专业基金管理主体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用于对股票、债券等进行专业投资,谋求投资风险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的一种金融工具。或者说,证券投资基金可定义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技术,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在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下进行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一样也是一种证券,虽然这种证券自身没有价值,但由于它代表着证券持有人的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分配权等权益,因而能够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并在交易过程中形成自己的成交价格。而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反映的权力关系不同。基金证券是由基金发起人发行的,发行人与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完全是一种信托契约关系;而股票持有人对公司是一种产权关系,债券持有者与发行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管理的参与程度不同。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完全可以由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掌握和运用,股票持有人也有权依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而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有很大的区别,无论哪种类型的基金,其发起人和投资人都不直接从事基金的运作;而只能委托专门的独立管理人营运,这与债券持有者的参与程度比较接近。
第三,投资的风险收益不同。从投资人面临的风险程度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要小于股票投资的风险,而大于债券投资的风险。从收益水平看,基金证券的投资收益一般小于股票投资且大于债券投资。三者风险与收益的排列水平分别是:股票高风险、高收益,债券低风险、低收益,基金中风险、中收益。
第四,存续的时间长短不同。封闭式基金都规定有一定的存续时间且期满即终止,这一点类似于债券;但与债券投资不同的是,投资基金经持有人大会或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以提前终止,也可以期满后再延续。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的存续期,这一点类似于股票;但与股票不同的是,开放式基金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即持有人可以按基金资产净值向公司要求追购或赎回其所持有的份额。
(二)基金公司的职能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简称基金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公司从机制设计来看具有特殊的功能定位,这些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释放专家理财效能、提高投资效果的职能
基金资产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主要投放于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鉴于投资市场收益与风险的“双刃性”,不论是股票、债券或者是创新类衍生金融产品,对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所以基金的操作一般都是由熟悉专业操作的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来进行。相对一般公众投资者而言,其实际操作经验丰富,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产业发展和政策、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等都占有相当的信息优势,而这种专家理财模式更加有利于提高投资回报率并降低投资风险。
2.营造“聚沙成塔”效应、服务中小投资群体的职能
通过基金的发行与交易,可以汇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形成一定规模的大额资金池,在参与证券投资时能够享有集合规模效应。基金公司承载的社会资金量越大,在其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处理成本固定不变的情况下,自然就摊薄了个体成本。这对广大中小投资群体来说,自然就减少了投资成本,从而亦体现了规模经济。
3.实施专业组合投资、致力于风险规避分散的职能
市场投资总是面临着各类风险,许多投资者并不能理性地认知、化解或规避风险,而通过专业的组合式投资,就“不会将所有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凭借基金管理者的专业知识,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投资面临风险的种类、性质、大小,从而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且相关法规也都要求基金在投资时采取分散投资的原则来控制其投资风险。
(三)基金公司的业务范围
基金公司应该根据经批准从事的业务范围进行相关经营活动。如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运营记录需十五年以上,编制、公开披露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财务列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完全履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公司一般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进行投资,进行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发放贷款,对除被投资企业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法律、法规以及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等。
四、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沿革与现状
(一)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沿革
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可以分为早期探索、试点扩张和前扬后抑发展三个历史阶段。
1.早期探索阶段(1992—1996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继开业,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正式形成。在证券市场逐步探索、完善的背景下,国内第一家比较规范的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于199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正式成立。截至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试点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共有57只,资产规模达到58亿元。
2.试点扩张阶段(1997—2004年上半年)
1997年11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为我国基金业的规范运作奠定了法律基础,其整体发展也进入了试点、调整、扩张的特定阶段。这一阶段首先对不合规范的基金进行了整顿,解决了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基金公司的设立条件规定了较高的标准,并且监管层在基金的设立上实施严格的审批制。
1998年3月,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分别成立了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两只规模均为20亿元的封闭式基金。当年封闭式基金共成立5只,管理资产总值达到了107.4亿元。由于市场品种仅限于封闭式基金,此时的基金规模相对较小。1998年到2000年三年的基金份额分别为100亿元、500亿元、610亿元。在封闭式基金成功运作的基础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0年10月颁布实施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1年9月,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率先推出了我国第一支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截至2006年年底,封闭式基金数量一直保持在53只,而此后的封闭式基金逐渐被开放式基金所取代,开放式基金的发展使得国内基金品种日益丰富。2002年基金规模高速增长,2003年扩张规模达到了顶峰,其1 633亿元的市场规模比2002年增加了一倍多。
3.前扬后抑的发展阶段(2004年下半年迄今)
2004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使得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步入规范发展的轨道。这一时期,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营销能力和服务创新能力与日俱增,投资者的数量和资金量日益壮大,基金品种也日益丰富。开放式基金成为证券投资基金业的主要发展方向,并在公司治理模式上最终形成了契约型基金模式。
截至目前,已相继出台并实施了130多部证券投资基金法规与制度,初步形成了完整的基金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了我国基金公司的管理、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基金运作、销售、信息披露以及基金托管等内涵。2006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我国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并对基金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会、董事和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执行监事、经理层人员、督察长等组织和个人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内部控制、管理交易、约束和激励机制等经营行为均做出了明确的指引。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主管机构的推动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可喜成绩,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已迎来了第二个春天。但由于市场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基金发行规模呈现前扬后抑式的波动发展势态。尽管2007年的基金净值狂飙至3.2万亿元,但从2008年伊始,由于股市的持续低迷,基金净值已跌至2万亿元左右。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共成功发行运作了704只,总规模达24 972.49亿元。其中,开放式基金23 562.98亿元,封闭式基金1 437.89亿元;而按投资类型划分的股票型基金为12 343.35亿元,混合型基金7 414.37亿元,债券型基金1 252.08亿元,保本型基金228.47亿元,QDII基金729.2亿元,货币型基金1 532.77亿元。
(二)我国基金业的发展现状
应该说,2007年基金行业爆发式增长,基金总份额持续增长;在2008年达到最高,并在随后年份内连续不同幅度地下跌。截至2010年年底,基金总份额保持了22 835.53亿份的市场规模,而基金总净值因受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变化幅度大于基金总份额的变化幅度。近几年基金总份额和总净值整体上更呈现持续下滑的势态,基金投资者的申认购及赎回情况亦不容乐观;始于2009年的资金净流出,导致基金市场规模继续下降。开放式基金投资者账户截至2010年年底总数为19 533.39万户,有效账户总数为7 494.94万户。有效账户数的减少,表明实际基金持有人数量的减少,或现有基金持有人已赎回在一部分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全部基金份额。
目前,基金总体规模负增长、持有人大量流失,特别是那些流失的基金持有人中绝大多数是因亏损或长期亏损后而全部赎回了基金。如果未来没有特别明显的回报效应,这一千多万老基金持有人很难再回流到基金市场。
资料显示,61家基金公司旗下的763只基金,2011年上半年的整体亏损为1 254.33亿元。分类型分析的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成为亏损大户,股票型基金平均单只亏损1.48亿元,混合型基金平均单只亏损1.44亿元。而61家基金公司在2011年上半年共计向基金投资人收取了149.22亿元的管理费用。其中,金元比联、华富、汇丰晋信、建信、华泰柏瑞、景顺长城、交银施罗德、汇添富、华夏和嘉实十家基金公司亏损总计305.99亿元,而这10家基金公司上半年向基民收取的管理费仍高达36.86亿元。
2013年上半年管理费收入最多的是华夏基金,其公募基金管理费收入达到13.28亿元,另外36家基金公司管理费收入均超过1亿元。而前十大基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达69.69亿元,占行业总收入的46.7%。2013年上半年基金公司前五位管理费收入相关情况如表3-3所示。
表3-3 2013年上半年基金公司管理费收入前五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截至2013年3月末,至少有6只公募基金期末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其中,国泰保本混合基金一家就持有IF1304合约207张,市值超过1.55亿元,对冲其期末股票市值达70%以上。这说明国内基金在股指期货领域上已开始告别小打小闹的历史格局,逐步接轨海外大型资产管理公司采用的“股票多头持有+股指动态期货对冲”策略。继近年理财产品多元化、工具化的革新之后,主动型股票基金的求新求变、嫁接对冲策略,或许能探寻出一条绝对收益的投资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