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承保业务的日益扩张、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保险投资不仅成为推动保险业前进的引擎,也成为弥补承保业务亏损、维持保险业持续经营的生命线。以行业监管和保险内控自律为主轴,以承保与投资业务为两翼,已成为了保险业发展的一种主潮流。从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来看,虽然许多年份都是承保亏损,且赔付率趋近于100%,但公司还是照常生存和发展,究其原因就是保险投资收益已涵盖并弥补了保险主营业务的亏损额。
一、保险投资业务的管理
保险投资业务是指保险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和组织经济补偿过程中,将积累的各种保险资金加以运用,使其保值和增值的一种资金运用活动。运用好暂时闲置的自有资本金、各项准备金和其他积累资金是保险资金运动的重要环节,通过投资增加收入、提高赔付能力,使保险金进入良性循环的运营轨道。
保险投资管理的本质在于:确定所售保单的支付特点、制定投资策略、预测将要投资的现金流量,在尽量增加投资回报和降低投资风险的同时,确定与现金流量相匹配的资产配置。保险公司对保险投资的管理具体可分为投资策略、资产分配与管理、投资组合管理、专业基金管理四个方面。
(一)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
合理的投资策略是保险公司投资活动的蓝图,为其制定了远期战略目标和近期战术手段。保险投资策略强调资产和负债的配比关系,顾及资产组合结构的比例和规模,权衡保险投资的风险控制和收益。保险公司投资部门必须积极制造条件,在保险投资活动中将这些策略付诸实践。
1.三位一体的投资管理体系
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使精算、会计核算和投资三个职能部门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精算部门运用精算技术预测未来较长时期内负债现金流发生的概率和数量;会计核算部门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提出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资产收益要求;投资部门则要充分了解资本市场、不动产市场的发展动态,根据保险投资应遵循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选择适当的投资工具和投资品种,确定合理的投资组合,以满足精算部门和会计核算部门的要求。只有精算部门、会计核算部门和投资部门密切配合和相互制约,投资策略才能在符合内部控制和外在监管的基本要求前提下,实现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投资收益的双重目标。
2.寻求最佳的投资组合
保险公司在制定投资策略时,要充分了解所签订的各类保单的支付特点,制定不同的投资方式或投资方案。同时,还要围绕保险投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既定目标,根据宏观经济环境、本公司的资金实力和所处的发展阶段,选择最合适的投资目标组合顺序,寻求最佳的投资组合。
3.制定投资策略的准则
合理的投资策略必须满足“投资期限长短、信用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某一项目的数额限制、设定每一资产类别占总资产比例的百分比”等要素,然后根据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投资多样化等限定要求,再制定出优化、风险可控的投资整体策略。
(二)资产分配与管理
保险公司在确定了整体投资策略和每种产品的投资策略后,会选择合理的投资方式,即保险公司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及顺序、自身的经济实力、各险种的负债期限结构等,确定各项投资比例并将资产进行合理分配。其投资方式一般有银行定期存款、政府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房地产、抵押贷款等。如美国寿险投资组合的资产分配方式为:现金5%、美国财政债券5%、美国公共债券40%、国际债券10%、私募债券25%、房地产投资15%等。
在确定了投资方式以后,具体的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信贷投资等交割和运营活动就落在了资产管理人或交易员身上。所谓资产管理就是对投资活动的分析、预测和执行;只有严格遵守保险投资的操作程序并加强科学管理,才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率。其具体操作方法、手段和路径等,可参见第一章“商业银行的管理与融资服务”和第三章“证券、基金公司的管理与投资、理财服务”中相关内容。
(三)投资组合管理
投资组合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项目的非系统性风险,投资组合管理人通过审查资本市场上所提供的所有投资品种,选择最优的投资集合,使得投资资产与保险公司的负债在期限结构、利率结构、收益率等方面相互匹配。
一般而言,投资者应选择具有负相关性的证券进行投资组合,当各证券完全负相关时,证券组合的风险最小。同时,采用风险冲销策略,即通过调整个别证券的持有量,使其相对持有比例与证券相对风险成反比,并使证券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完全消失。应该说,债券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要方式,债券虽然是一种比较安全的投资工具,但仍然会面临利率风险、购买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和货币贬值风险等。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投资的价格风险和再投资风险,使债权资产不能保证特定的期末现金值,不能满足未来特定的保险金支出。而利率免疫的管理技术是利率风险管理方面较为成熟的一个手段,包括现金配合和持续期限配合两种方式。它通过构造一个不受利率风险影响的资产组合,来保证预定的期末现金值,并满足未来债务的支出。
对于其他非系统性的债券风险,一般通过分散化的投资策略加以防护,即由投资组合管理者选择不同期限、不同风险和不同收益的债券进行投资组合,以降低整体投资风险,并保持一定的预期收益额。
(四)对保险投资资金实行专业化的基金管理
欧美等保险业发达的保险公司对保险投资大多实施基金管理的方式,如英国CIS保险公司将投资资金分为来源于保险保费收入的长期资金、来源于非保险保费收入的一般保险资金、共同资金和退休基金等。此方式有利于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科学地评估投资基金的风险程度,评价保险投资的经营业绩;也有利于选择合适投资渠道进行最优投资组合;更有利于保险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督与内控管理,为提高投资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模型化水准提供前提条件。
我国保险业已将投资管理从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中逐步分离出来,即实行专业化的基金管理。把不同来源、不同性质、不同期限的资金分成不同类型的基金,然后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和投资组合,既能提高投资收益,又能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二、保险的行业监管
保险监管就是保险监管机构通过法律、行政手段和经营规则等,对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行为。通过建立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如保险行业协会等,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对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的行为进行督导,以及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对本公司各部门及经营活动进行约束,均构筑了保险监管的有机内涵。其特点是监管内容涉及广泛、具有普遍约束力,基本职能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并调控保险业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一)保险监管的主体、客体与监管体系构建
1.保险监管的主体
保险监管的主体是指保险行业的监督者和管理者,包括政府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等。
(1)保险监管机构及职责
保险监管机构是依法履行保险监管职责的行政划设,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在不同时期都曾司职了保险监管的职能。1998年11月18日,随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开始分业经营,国务院批准设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保险行业的监督与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行政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其主要职责是: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其具体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审批保险机构的设立,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等的设立审批。
②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并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和清算,审查并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③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④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及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⑤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
⑥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控保险保证金。
⑦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⑧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
⑨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⑩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11)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与处罚,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12)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和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等。
(2)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及职能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指在保险及其相关领域中从事协调管理与业务支撑的行业社团组织,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它是保险行业自身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地位。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是:维护保险业自身利益,沟通政府和各保险企业的关系,协助政府强化对保险行业的监控;在保险监管机构与保险企业之间起桥梁与纽带作用,既将保险行业的经营情况和诉求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又及时传达其监管意见、办法、规定和要求等,并积极协助贯彻与执行。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基本形式是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同业公会。如英国的英国保险公会、劳合社承保人公会、伦敦承保人公会、经纪人委员会、人寿保险公会;美国的人寿保险协会、保险公司协会、美国相互保险协会等;日本的日本损害保险协会、日本生命保险协会、日本保险学会等;我国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3)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及作用
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把保险公司复杂的业务与财务信息转变成一个很容易理解的反映其经济实力的级别符号。这些信用评级机构使用特定的标准来评估保险公司,它们挑选决定保险公司财务与经营稳定的主因子,并把它们的评判意见转换成以英文字母来代表的特定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综合实力。其评定的结果不一定具有强制力,但可以影响人们对其内在的可信度和业务扩展度。
信用评级的核心都是根据从保险公司得到的统计和财务资料等,采用各种办法或模型,对保单的一般偿付能力做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对整体的经营状况进行质量界定和预期等。应该说,保险信用评级机构为保险顾客提供了一种非常有用的服务,它们把一个普通消费者很难理解的有关保险公司的各种具体财务状况和运营效果,简化成直观明了的信用等级符合来表示。
总之,保险信用评级机构通过提供的评级信息,综合辐射并深刻影响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自身及保险消费群体的诸多方面,其对保险业的间接监督作用日益明显。
2.保险监管的客体
保险监管的客体就是保险市场的被监管者,包括保险人、再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保险人或再保险人是保险商品的供给者,包括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等;保险中介人是保险市场上供给和需求双方的联系纽带,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或称保险辅助人。它们共同促进了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也是保险监管的对象即客体。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限定性亦应列入被监管客体。各国保险法都规定了投保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之纳入了被监管的范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查明是恶意投保或骗保,就可视其为保险欺诈,并将其诉诸法律制裁。
3.保险监管体系的构建
(1)宏观监管
保险业的国家监管是第一个层次。即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业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律、行政手段和经营规则等,对保险或再保险企业以及保险市场实施监督与管理。
(2)中观监管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规章,对保险人的市场行为进行督察引导是第二个层次。行业自律是国家监管的必要补充,能为其提出改进和发展建议,使之在制定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方针和政策时能有的放矢,并协助贯彻、落实和执行国家监管的各项政策法规。
(3)微观监管
保险企业通过内部稽核、审计制度和内控措施进行的自我监管与社会监督是第三个层次。社会监督是指整个社会(包括保险产品的消费者、媒体、社会公众以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等)对保险行业进行的立体式监督,如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行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或举报,对经营管理者或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的舆论监督等,内容涉及广泛、形式呈现多样化。社会监督可以促进信息的透明化,并能够进一步增强其他各种监管手段的有效性。
总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共同构建了我国特有的保险监管体系,为我国保险业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二)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就是指由现行的所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包括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条例、通知或办法等)组成的系统性指引与约束框架。我国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其具体内涵如表2-2所示。
表2-2 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内涵
(三)保险监管的内容
保险监管覆盖的内容较广,而不同国家的保险监管各有其特点,其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监管、保险业务监管、财务监管和再保险监管四个方面。
1.组织监管
国家对保险组织的监管体现在对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停业清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外资保险企业以及再保险公司等方面的监督与管理。
(1)对保险业组织形式的监管
各国的保险法对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也都有其特定要求,除英国等极少数国家外,各国均已禁止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即保险经营者必须是法人组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两类,我国保险公司均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加大,对有关组织形式的法律、法规将会做出新的补充和调整。
(2)对保险企业设立的审批与停业清算监管
各国保险监管制度均规定,设立保险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才能营业;申请时要提交资本金的证明以及有关企业的章程、负责人资格、有关条款、费率、营业范围等文件或资料。我国的保险企业若因经营不善而被其他保险企业购并,其特殊的清算程序是必须清偿或转移全部债务,并将保险合同全部转让。
(3)对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包括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资格审定,以及从业人员的学历、资历与资格比例限制等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的精算师。对于相关专业如核保人员在选择风险单位、测定风险程度、推定风险等级和适用保险费率等方面,理赔人员在认定责任归属、查勘损失、计算赔付金额等方面,以及财会人员在会计核算和财务列报等方面都有具体法规规定。
(4)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或称保险辅助人的监管
应严格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相关部门规章的要求组织实施。
(5)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
各国由于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不同,其监管方法也不尽相同。英、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对外资保险企业大多采取较为宽松的开放政策;日本等少数国家则采取严格的限制政策;而发展中国家均采取保护本国保险业发展的监管措施,以限制外资保险企业涌入本国保险市场;有的国家还禁止本国公民或国内的财产向境外的保险企业投保,以及实施对向外资保险企业投保者课税等抑制措施。
2.业务监管
业务监管是指保险监管等机构对保险或再保险企业的保险条款、费率、偿付能力、分出或分入等业务,以及对保险中介人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核定保险条款和费率
保险条款是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保险文书,保险条款要确保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谨性,以避免保险或再保险公司欺骗被保险人(有时包括保险分出人,下同)及防止其对被保险人做出不合理的保险承诺,并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直接关系到保险或再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保险基金的积累和偿付能力等,对保险或再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有很大影响。一般保险费率的制定须经监管部门核准或报备后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6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保险中介人的动态监管
保险中介人一般需经专业考试认证,向保险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交存规定的保证金后,才能经办保险相关业务。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或条例,明确了其权利和义务,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有严重过失或违法行为,则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取消注册。保险中介人的佣金标准也由保险监管部门进行核定。
(3)对精算制度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从1999年起,我国正式开始实施精算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
3.财务监管
财务监管体现在资本充足性、各项责任准备金的提取、资金运用的限定、偿付能力边际、财务核算与列报五个方面。其内涵诠释与本章第四节“再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关联对应,即对保险或再保险公司的核算规定就是保险监管机构财务监管之内在要求,这里不再重复介绍。
4.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再保险监管是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具有保险监管的一般性特征,又具有其自身的独特内涵,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以及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起着有力的支撑作用。国际上对再保险采取了不同的监管内容和形式,基本区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在内容和形式上对再保险的监管都与对原保险公司的监管相同,韩国就是这种类型的典型国家。其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许可证制度、财务及监管报告制度、资产管理的限制指标、公司偿付能力要求等。
第二种类型是保险监管机构把对再保险的监管和对原保险的监管区别对待,德国就是这种类型的典型国家。德国对再保险的监管主要依据《德国保险监督法》,对再保险公司法人形式、再保险监督内容、监管部门的权力等都分别予以了明确。具体由德国金融联邦监督院负责组织实施,并赋予了极高的权力。德国对再保险监管的重点在公司财务状况方面,但德国更强调再保险公司内部抗风险结构与再保险业务的协调性方面,以及强化再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3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第105条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同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对再保险业务实行监管的过程中,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并要求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时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而1995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要求国内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在国内办理再保险,这从立法上确定了我国的法定分保制度。
对再保险业务的监管,既不能抑制再保险业的发展,又必须防止因再保险公司营运不良而对原保险公司以及整个金融市场带来的冲击。这需要通过设置科学的再保险业务监管方法,依赖并借助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等来予以实施,最终达到繁荣保险市场,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