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具有普通企业的基本特征,即独立于投资人的资产,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以赢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需要缴纳税费,按照法规的要求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当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时,同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是特殊的货币信用服务企业,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和内容具有特殊性。普通企业经营的是物质产品和劳务,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而商业银行经营的是货币,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或者与之联系的资金融通活动。
第二,商业银行和整个社会经济的联系紧密。商业银行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要大于普通企业,同时整个社会经济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也大于其他企业,这主要是由商业银行经营对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第三,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尤为凸显,承载着贯彻货币政策、司职宏观调控的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社会职能
商业银行作为国家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其职能主要表现在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和金融服务四个方面。
(一)信用中介的职能
这一职能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等负债业务,积聚社会闲散资金,再通过贷款或投资方式将这些资金投向单位和个人。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职能,实现了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的资金融通,有助于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即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经营资金,将用于消费的资金转化为投资资本,扩大社会资本总量。同时,将社会的短期闲散资金积淀的长期稳定余额转化为长期的生产经营资金,引导社会资金从效益低的部门流向效益高的部门,并调节社会经济结构。
(二)支付中介的职能
即代理客户支付商品流通和服务款项,例如划转支票、电子支付、汇兑资金等。商业银行通过存款在账户上代理客户转移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金等,成为个人和企业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者。商业银行支付功能的行使形成了以其为中心的现代经济社会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一方面使得商业银行获得了持续、稳定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又客观地减少了现金的使用频率,节约了现金的社会流通费用,加速了结算过程和资金流转,提高了全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信用创造的职能
商业银行信用创造功能是在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两项职能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在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全国性银行清算体系约束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利用自己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贷款又转化为派生存款,整体上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形成了商业银行体系内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而票据业务、保函业务等信用创造职能,更是对整个经济社会的货币供应调节、信贷总规模和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意义重大。
(四)金融服务的职能
即为客户提供担保、信托、咨询、租赁、保管、经纪、国际结算等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通过提供更加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创新来拓展自己的业务领域,更是商业银行一项永恒的课题。同时,伴随着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革命,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功能正朝着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的目标进行着暴风骤雨式的变革;其金融服务职能逐渐成为其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商业银行的可持续经营产生着深刻影响。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沿革
我国近代银行业是在19世纪中叶伴随着国外银行的侵入才发展起来的,最早应追溯到1845年在我国设立的英国丽如银行(Oriental Banking Corporation)。我国自办的第一家银行是1897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虽然它受控于官僚和买办,但其宗旨是“通华商之气脉、杜洋商之挟持”,它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现代银行业的兴起。此后又相继成立了官商合办的户部银行(1904年)和交通银行(1907年)。
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政权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简称“四行二局一库”)为主体,包括省、市、县银行及官商合办银行在内的金融体系。此外,还有一批民族资本家兴办的小型私营银行及钱庄,其中约三分之一集中在上海,但多数规模不大且投机性较强,在经济运行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
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建立了由中国共产党政权领导的中国人民银行,并开始发行人民币。1948年4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决定对官僚资本银行进行接管,并分不同情况进行停业清理或改组为专业银行,即将官商合办的4家银行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对私营银行则进行整顿和改造;同时取消了在华外商银行的一切特权,并禁止外国货币在中国大陆自由流通。
新中国成立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大一统”的银行体系,即银行不划分专业系统,各个银行都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既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又担负着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期间,银行的独立性日渐消失,1969年9月甚至将中国人民银行并入财政部,成为财政部所属的二级机构,使其基本上沦为政府的“大钱库”或“出纳员”。
“**”结束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银行体系开始恢复和重建。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中国复兴梦的指引下,我国商业银行迈上了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康庄大道。从1977年至今,其发展路径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体系重建阶段(1977—1986年)
197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恢复了省部级的独立地位,但所担负的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双重职能并未真正改变。从1979年年初开始,恢复了主管农村金融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了主管外贸信贷和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从财政部分设出了主管长期投资和基建信贷业务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1年年底又成立了负责接受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的中国投资银行。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文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同时,成立了中国工商银行接办中国人民银行原有的信贷和储蓄等商业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于1985年出台了专业银行业务可以适当交叉和“银行可以选择企业、企业可以选择银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四家专业银行之间开展适度竞争;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以四大国家专业银行为构架所形成的银行体系雏形。
(二)扩大发展阶段(1987—1996年)
1986年12月,邓小平要求: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大一些,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于1987年提出:要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各类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在中共十三大和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我国银行业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壮大。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1994年我国相继设立了专门办理政策性信贷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性质、地位及与其他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为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提高资产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此期间,交通银行于1986年7月重组为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全国性综合商业银行之后,又相继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1986年1月,邮电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决定在北京、天津等12个城市试办邮政储蓄业务。198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并将邮政储蓄业务法定为邮政企业的业务之一,从而使中国邮政发展成为一个“准银行”系统。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16个城市进行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的试点工作,同年我国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即深圳市城市商业银行随之宣告成立。
(三)深化改革阶段(1997—2002年)
截至1996年年底,我国已形成了一个以四大国有银行为骨干的商业银行体系,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支撑作用。但由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陈旧观念和历史包袱,市场经济建设初期的制度缺陷,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波及影响等,我国的银行业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信贷资金的融通仍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二是政府对银行运营的干涉较多,各级政府有时直接干预银行的经营管理。三是银行管理层从其利益最大化出发,具有规模偏好和费用偏好。一方面热衷于扩张机构、扩大规模;另一方面则热衷于增加银行自身的费用支出,特别是兴建豪华的办公楼、培训中心等,导致银行利润下降。四是银行的内部管理薄弱,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与机制。
尽管自1998年以来,中国政府不断推进商业银行的改革,并强化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但其改革主要是在转变经营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变更业务范围、调整营业网点等较浅的层次上,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仍然十分薄弱。
在此期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政府承诺五年后必须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即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其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即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取消所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非审批性措施。同时,允许设立的非外资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外资银行可向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业务。在金融开放与外资涌入的合围下,我国商业银行在竞争能力较差、不良资产率高、资本充足率低等方面应对着外来的严峻挑战。
(四)改革攻坚与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
从2003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不断向深层次递进,其重点已经转移到体制和机制的变革,进入了建立现代金融企业的攻坚阶段。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4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司职的银行监督管理职能。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要“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健全金融调控机制,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同年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使其对银行业的监督有法可依,同时也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重新进行了定位,即界定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等相关职能。
在此阶段,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一些股份制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也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三家城市商业银行已成功上市,盛京银行、江苏银行、杭州银行、东莞银行、上海银行、重庆银行、浙商银行、晋商银行、徽商银行等正积极叩开IPO大门。村镇银行也如雨后春笋,在全国各区域星罗棋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也逐步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接轨,监管的深度和广度日益强化。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包括:4家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37家城市商业银行、723家城市信用社、245家农村商业银行、34 909家农村信用社、254家外资银行营业机构、209家外资银行代表处和4家资产管理公司。分析整个金融界的业态,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第一,分析金融机构境内的资产总额。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27.07万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7.7%。其中:4家大型商业银行为56.23万亿元,增长了11.0%;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为22.36万亿元,增长了28.1%;城市商业银行为11.59万亿元,增长了26.2%,而总资产规模超过700亿元的已达26家;其他类金融机构是36.88万亿元,增长了20.2%。
第二,分析金融机构境内的负债总额。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负债总额达到118.5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了17.5%。其中:4家大型商业银行为52.32万亿元,增长了10.6%;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为20.08万亿元,增长了28.7%;城市商业银行为10.81万亿元,增长了26.5%;其他类金融机构是34.33万亿元,增长了19.9%。
第三,剖析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及赢利能力。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已达到13.3%,而主要商业银行2012年实现的账面净利润(税前)为9 810亿元,成本收入比达到30.46%。同时,根据专家分析测算的50个大中城市样本所形成的包络曲面的要素贡献弹性,九大类构成要素对于城市金融生态环境具有其深刻的影响力,其中:法制环境贡献弹性0.194 961,地区经济基础贡献弹性0.176 118,地方金融发展贡献弹性0.135 523,金融部门独立性贡献弹性0.121 773,诚信文化贡献弹性0.121 445,社会中介服务贡献弹性0.087 197,企业诚信贡献弹性0.060 456,社会保障贡献弹性0.031 447和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贡献弹性0.071 088。
第四,实施新分类监管的要求即提高五级分类准确性、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要求在充分计提损失准备金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业务发展的经济效益和对资本充足率的贡献,以资本金约束银行风险资产的业务扩张;其发展模式的转型体现了价值创造要通过对风险的有效管理来实现的理念,而理财亦将成为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方向。资料显示,中国居民储蓄居高不下,截至2012年年底已高达18万亿元,市场理财的需求十分旺盛。随着利率市场化、资产证券化和混业经营的发展,理财业务必将成为商业银行的竞争制高点和利润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