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证券公司的含义、分类及主要业务。
·掌握保险公司的含义、分类及主要业务。
·熟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与特征。
本章提要
非银行金融机构泛指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这类机构通常不冠以银行的名号,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尽管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叉与竞争日益深入,但一般而论,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各类银行相比,或其业务范围较小,或其专业性更强,规模和实力也稍显逊色。非银行金融机构就其性质而言,绝大多数是商业性的,即以盈利为目的,在某一领域以特定方式筹集和运用资金。它在一国金融体系中,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关键术语
非银行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 租赁公司 农村信用社 财务公司 政策性金融机构
5.1 证券公司
5.1.1 证券公司概述
1.证券公司的含义
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各种有价证券经营及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我国《证券法》第123条规定:“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上发行公司和投资人之间的桥梁和中介,是证券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也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证券公司承担着证券代理发行、证券自营买卖、证券代理买卖、证券资产管理及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
进入20世纪后,证券公司在世界各国得到巨大的发展。由于各国的传统习惯、经济发展水平、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的差异,证券公司在不同的国家称谓也不尽一致。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美国称之为投资银行,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实行银行与证券混业经营,没有专门的证券经营机构,日本等一些国家和我国一样,称之为证券公司。
2.证券公司的职能
证券公司是一国证券市场重要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在证券市场上媒介资金供求、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发展和充当信息中介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
(1)媒介资金供求
证券公司通过帮助资金需求者(资金短缺者)发行证券等所有权和债权凭证,将其出售给资金供应者(资金盈余者),从而成为沟通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的桥梁。在这个过程中,证券公司通过设计合理的交易方式,包括对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等的选择,使交易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证券公司在帮助资金短缺者获得发展所需资金的同时,使得资金盈余者能够充分利用多余资金来获取收益。
(2)优化资源配置
证券公司通过媒介资金供需,引导社会剩余资金通过投资股票或债券等方式流向社会平均利润率较高的产业和企业,促进了资金在产业和企业间的有效配置。同时,证券公司的兼并收购业务可以促进经营管理不善或没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被优势企业所兼并或收购,从而实现社会现有资源的重组和整合,促进企业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此外,证券公司通过股票、公司债券的代理发行与承销业务,还使企业的经营管理置于广大股东和债权人的监督之下,从而有利于促使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其经济效益。
(3)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发展
证券市场的参与者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管理组织者、证券公司和服务机构等主体组成。其中证券公司起着穿针引线、联系不同主体、构造证券市场的重要作用。同时,证券公司以自营商、经纪商、做市商等身份参与交易市场,在提高证券市场的交易效率、维持场内秩序、稳定证券价格、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充当信息中介
证券公司不仅是证券中介组织,还是重要的信息服务机构。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上为广大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在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的同时,通过对某一特定项目融资、企业兼并重组,或是为一个特定的企业充当财务顾问,利用其对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加工能力,谋求最大资金收益。证券公司作为信息服务机构,在现代经济金融体系的信息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经济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信息中介之一。
5.1.2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1.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是证券公司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与证券发行人即筹资者签订证券代理发行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协助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承销的范围很广,包括本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外国政府和公司在本国及世界发行的证券,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等。
证券承销业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代理发行债券,包括国债等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二是代理发行股票。作为股票承销商,证券公司所要做的工作不只是帮助企业将股票发售出去,还包括充当企业发行股票的财务顾问,协助企业提供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以及企业股票上市后进行指导等。证券承销方式可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
2.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交易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在证券市场上代买代卖有价证券,从中赚取佣金的业务活动。作为经纪商,证券公司代表买方或卖方,按照客户提出的价格代理进行交易。在进行代理买卖时,证券公司必须与顾客签订代理人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证券交易所内交易的种类多、数额大,而交易厅内的席位有限,一般投资者是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所以只能通过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作为中介完成交易。
3.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用自主支配的资金或证券直接以自身的名义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业务活动。这种业务活动可以给证券公司带来差价、利息、股息及红利收入,但证券公司要承担证券交易的风险。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业务包括做市交易和自营交易业务两种。做市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制造市场,通过为证券交易报价而替证券市场创造流动性的业务。在做市业务中,证券公司被称为做市商,其在证券市场发生短暂买单或卖单数量上的不均衡时充当客户的买主或卖主,以维护证券交易的连续性和市场的稳定性。做市商买入报价与卖出报价之间的价差即为做市商的做市服务报酬。证券自营交易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自己的账户,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以获取收益的业务活动。
4.兼并与收购
企业兼并与收购已成为现代证券公司除证券承销与经纪业务外最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证券公司在并购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寻找兼并与收购的对象;向猎手公司和猎物公司提供有关买卖价格或非价格条款的咨询,或者帮助猎物公司采取行动,抵御恶意吞并企图;帮助猎手公司筹集必要的资金,以实现购买计划等。此外,并购中往往还包括“垃圾债券”的发行、公司改组和资产结构重组等活动。
在企业兼并与收购过程中,没有证券公司的参与是不可想象的。同样,兼并、收购业务也给证券公司带来了丰厚的收益,成为其主要的业务活动之一。在兼并与收购过程中,证券公司收取的酬金(咨询费或聘请费)根据兼并与收购交易的金额大小、交易的复杂程度、证券公司提供的服务水平等决定。
除上述四类主要业务外,证券公司还从事其他业务,包括公司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海外融资顾问业务、代理债券还本付息业务、代理保管有价证券业务等。
5.1.3 中国的证券公司
我国证券经营机构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在产生和发展的时间顺序上,是先有证券兼营机构,即信托投资公司,后有证券专营机构,即证券公司。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证券市场发展初步规划,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建专业化的证券公司。1987年9月,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正式成立,为我国发展规范化、专业化的证券经营机构奠定了基础。自此,证券公司在数量和资产规模方面均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共有证券公司(也称券商)107家,总资产11912亿元。2008年107家证券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1251亿元。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2009年经营情况进行的初步统计显示,106家证券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050.41亿元,比上一年增长64%。全年累计实现净利润932.71亿元。104家公司实现盈利,盈利面高达98%。这表明经过多年综合治理,证券公司合规经营和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虽然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外部冲击,仍取得全行业利润比上年翻一番的好成绩。
1998年12月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了证券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新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了这一分类。2005年10月27日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强化了证券监管的措施和手段。
5.2 保险公司
5.2.1 保险公司概述
1.保险公司的含义
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对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经济补偿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作为组织经济补偿的中介,一方面,通过收取保险费集中和分散风险;另一方面,通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实现被保险人转嫁风险的目的。保险公司是保险分配关系外部组织的高级形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保险经济活动、保险分配关系、保险的职能主要是通过保险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来实现的。
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根据出资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等。
2.保险公司的职能
保险公司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职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摊经济损失职能
保险公司将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的总额,在有共同风险的投保人之间实现平均化,使少数人的经济损失由所有的投保人平均分担,从而使单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
(2)经济补偿职能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予经济补偿,即保险赔款。保险公司通过承保业务把被保险人的风险集中在自己身上,出险时履行赔付责任,实现保险的补偿损失职能。同时,它又通过扩大承保面或再保险把风险分散出去,在被保险人、保险人之间实现风险分担。保险公司这种集散风险的操作能力,就是组织经济补偿职能。由于该职能保险公司成为风险的集散中介。
(3)融通资金职能
保险的补偿与给付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时差性,保险公司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壮大保险基金,可以把累积的暂时不需要赔付或给付的保险基金用于短期贷款、流动性强的投资和一部分中长期投资。保险公司这种把用于补偿的保险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的功能,就是融通资金职能。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被称为金融市场上的三大支柱。保险公司之所以能成为三大支柱之一,是因为它所积聚的可用于中长期投资的巨额保险基金,从而使之成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4)防灾防损职能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经营者,为了稳定经营,有必要对风险进行分析、预测、评估,通过人为的事前预防,减少损失的产生。保险公司通过承保时的风险调查和识别,提出风险处理方案;保险标的物出险时通过风险的检验核查,总结防灾防损经验;凭借自身与风险打交道的经验开展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保险公司所具有的这种以经济手段为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服务的功能,即是保险公司的防灾防损职能。
5.2.2 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
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体现在其几大业务流程方面:保险展业、保险承保、保险理赔和保险资金运用。
1.保险展业
保险展业是保险经营的起点,也称推销保险单,是指推销保险的一系列活动的统称。它是保险展业人员引导具有保险潜在需求的人参加保险的行为,也是为投保人提供投保服务的行为。保险展业包括从展业宣传到销售保单的整个动态过程,通过引导、分析客户潜在保险需求,为投保人提供服务,将潜在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保单购买的行为。保险展业由保险宣传和销售保险单两种行为构成。保险展业的具体内容有:①宣传保险及保险公司。②帮助客户加强风险管理。③向客户解释险种、条款,帮助客户选择适当的险种和费率。④动员客户续保。
2.保险承保
保险承保是指保险商品的交换过程或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协商,对保险合同内容取得一致的过程。它主要分为投保人提交投保申请和保险人接受投保两个方面。保险承保是保险经营的首要问题,是经营中的基础工作。
保险人一方面应加强对投保环节的经营管理,为投保人提供良好投保指导服务,使投保人在投保时能真正享受到合理选择保险的权利;另一方面投保人有责任自觉地增强保险意识,为自身的利益作出明智的选择。
3.保险理赔
在保险经营中,理赔是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体现。在约定的责任范围内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请求赔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应受理索赔申请,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理赔就是这一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过程。
保险理赔的程序包括接受损失通知书、审核保险责任、进行损失调查、赔偿给付保险金、损余处理及代位求偿等步骤。
4.保险资金运用
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保险资金部分地用于投资,使保险资金得到增值的业务活动。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各项所有者权益资产、保险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主要包括购买债券、投资股票、投资不动产、贷款、银行存款、投资各类基金、同业拆借、黄金外汇等。
5.2.3 中国的保险公司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在迅速接管各地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整顿改造私营保险企业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标志着中国的保险事业跨入了一个新时代。由于受到“左倾”思潮的影响,1958年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这一停就是二十年。197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从1980年起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同时大力发展涉外保险业务。改革开放后,许多外国保险公司看好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希望早日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从1980年开始,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到中国设立代表处。截至1999年年底,共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了196个代表处。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监管不断强化。1998年,为加强保险监管,落实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方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此,中国保险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修订后的新《保险法》,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最核心的变化体现在突出保护被保险人,突出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三个方面。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速度加快。到2009年9月30日,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29家,兼业代理机构14.4万家,营销员279万人。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7274.66亿元,同比增长10.88%,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4.78%。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663.32亿元,同比增长21.78%。
截至2009年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突破4万亿元,达到4.1万亿元。净资产3904.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97.4亿元。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达到11137.3亿元,同比增长13.8%。保险公司利润总额达到530.6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7万亿元。保险公司改革稳步推进,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在香港发行H股。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试点启动。
5.3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5.3.1 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所谓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由于各国金融体制的不同,信托机构在各国的名称和组织形式也不尽相同。有的称之为信托银行,有的称之为信托公司,有的则列为商业银行的信托部。在我国,信托机构被称作信托公司。
信托机构一般具有以下职能:一是财产管理职能。信托机构最基本的职能是为经济主体提供财产管理服务。相对于较为简单的委托代理制度,信托以其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和更高的独立性使其更易于大规模商业化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代人理财”的信托机构也将有着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二是金融职能。金融职能是信托机构必然的、最主要的衍生职能。随着现代社会货币程度的不断加深,交由信托机构行使财产管理职能的财产也日益增加,并越来越以货币资产为主。信托机构管理运用这些货币资产所采用的方式和业务(如贷款、购买有价证券或者投资于某些行业)都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金融职能由此衍生。三是社会中介与咨询职能。社会中介与咨询职能是通过信托机构的“财产管理”职能衍生出来的,或者信托机构作为“非存款货币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一种职能。信托业务是一种多边经济关系,信托机构在处理信托业务中,必然要成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业务的交易方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因此信托机构自然而然地发挥社会中介和咨询职能。
由于信托制度本身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广泛的适应性,信托业务可以变化出多种形式,其基本种类如下:①个人信托业务。个人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机构以自然人为服务对象的信托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信托机构为自然人提供财产管理服务。由于信托机构可以针对个人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个人信托业务种类繁多。目前开展比较广泛的有合同信托、遗嘱信托、财产监护信托及人寿保险信托等。②法人信托业务。法人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以法人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专业的财产或者事务管理服务的信托业务。对于一般的财产管理,法人信托与个人信托并无很大差异,比较有特色的法人信托业务主要有抵押公司债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等。③此外,信托机构还经营一些介于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之间的业务和其他信托类业务,比如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职工持股信托、公益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MBO信托等。
改革开放前,我国基本上没有信托机构。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97年成立。此后由于定位不准,我国的信托业走上了“不断发展、不断整顿的道路”。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机构逐步走上正轨。2007年银监会颁布实施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来,我国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准确,新办法支持和鼓励信托公司发展主营业务即信托业务,推动信托公司培育主动投资管理能力和构建专业化经营模式,信托业各项财务指标呈现超常规发展,进入高速成长时期。到2008年年底,我国共有信托公司54家。截至2009年11月,全行业管理信托资产规模超过19000亿元。
5.3.2 金融租赁公司
租赁是指只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并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而不转让其处分权的交易行为。现代租赁业务按性质可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金融租赁公司是以经营融资性租赁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在租期内,租赁设备的企业定期向金融租赁公司交付租金。租期届满时,承租企业可以支付少量的租赁物件的名义货价将设备“留购”,亦可办理续租手续,继续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是专门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是租赁设备的物主,通过提供租赁设备而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是: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在租期内,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只有使用租赁物件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并要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租赁公司交付租金。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向租赁公司交付少量的租赁物件的名义贷价(即象征性的租赁物件残值),双方即可办理租赁物件的产权转移手续。至此,租赁物件即正式归承租人所有,称为“留购”;或者办理续租手续,继续租赁。由于租赁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在负债方面我国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等,作为长期资金来源渠道;在资金运用方面,限定主要从事金融租赁及其相关业务。这样,金融租赁公司成为兼有融资、投资和促销多种功能,以金融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从长远来看,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国同样有着广阔前景。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有金融租赁公司12家。
5.3.3 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国际上,农村信用社属于合作制。
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有以下差异:一是股份性质不同。商业银行的股份属于投资性质,股东入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分红。农村信用社的入股资金一般称为股金或资格股,属于合作性质而非投资性质。社员入股主要是为了取得社员资格,为了获得信用社提供的贷款服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不仅仅是为了分红。二是组织形式不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总分行制。它在大城市设立总行,然后由上而下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从个体来讲是单元制,从整个体系来看则为联合制。农村信用社由基层信用社自下而上入股设立联合组织机构,上级机构为下级机构所拥有,最终为全体社员拥有。三是投票权不同。商业银行是资本的联合,其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或其他管理决策的投票权,以股东投入的股本多少为标准,一股一票。农村信用社主要是人的联合,其社员无论入股数量多少,均人人平等,一人一票,现在有的农村信用社实行一人多票,但有最高票数的限制。四是股东范围和服务对象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其入股对象没有明确的限制,因而其股东来自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也没有限制,服务对象与入股者往往不一致。农村信用社则着眼于互助互利,其入股对象限于同一社区,而且以农户为主。服务对象以社员为主,与入股对象基本一致。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普遍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近年来,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同地区农村信用社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差异很大,因此不宜统一按合作制来进行规范与改革。2003年开始,我国逐步将农村信用社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有农村信用社4965家,农村合作银行163家,农村商业银行22家。
2006年12月,针对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不足、竞争不充分的状况,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两年多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试点机构运行平稳、风险可控、服务良好。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共有107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91家,贷款公司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已开业的107家机构共吸纳股金41.2亿元,吸收存款64.6亿元,贷款余额34.2亿元,96%的贷款投向农村小企业和农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类型更加多元化,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鲶鱼效应”初步显现,试点地区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显著改善。
5.3.4 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是一种在规定范围内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最早出现于18世纪的法国,其后美、英等国相继设立,其主要业务有发放贷款、投资、经营耐用品租赁和分期付款的销售业务等。当代西方财务公司的业务已大大拓展,几乎与投资银行无异,在消费信贷、企业信贷、财务投资咨询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的财务公司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它的全称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由企业集团内部集资组建的、支持集团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的、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规模较大的财务公司有华能集团财务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财务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务公司等。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共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84家。
我国财务公司为集团内部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其业务范围、主要资金来源与运用限定在集团内部。我国财务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同业拆借;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签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境外借款。
我国财务公司在业务上受银监会监管,在行政上隶属于各企业集团,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它们在支持与促进企业集团,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的改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5.3.5 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的政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
与商业银行等一般金融机构相比,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特殊的经营目标
经营目标是为了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一般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更多的是考虑自身的盈利;而政策性金融机构是隶属于政府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政府的政策,不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其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当然,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机构,也要在经营活动中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并不排除其在经营活动中取得合理的利润。
(2)特殊的资金来源
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由财政出资设立,或由政府参股与其他金融机构共同设立。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预算拨款,另外还有向政府借款、向国内外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债券、向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国际金融机构借款等。
(3)特殊的资金运用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一般限于不能从其他金融机构得到贷款的企业或项目,资金运用以发放中长期贷款为主,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同期限的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4)特殊的服务领域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服务领域是那些不易得到商业性金融机构资金支持的部门或行业,如农业、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住房业、经济开发等部门或行业。这些部门或行业的许多建设项目建设周期长、所需资金量大、风险高、回报低,商业性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提供信贷支持。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必要提供金融支持。
1994年以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分别由四家国有专业银行承担。1994年,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促进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我国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随着中国经济和金融环境发生变化,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模式也面临着改革的压力。2007年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政策性银行向商业化转型的改革思路正式确立。三大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原则是分类指导、“一行一策”,主要依据的是商业化程度的高低、改革的先后次序以及不同的业务定位。国家开发银行成为向商业银行转型的第一家试点银行。2008年12月16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挂牌成立,成为第一家由政策性银行转型而来的商业银行,标志着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正在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银行发展道路。
本章小结
证券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各种有价证券及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具有充当融资中介、实现资金转换、分散证券市场风险和促进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功能。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代理发行证券业务、代理证券交易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
保险公司是指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对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经济补偿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展业、承保、理赔和保险资金运用。
信托机构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是专门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是租赁设备的物主,通过提供租赁设备而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农村信用社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是一种在规定范围内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的政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证券公司的主要职能和主要业务。
2.简述保险公司的业务内容。
3.信托机构有哪些职能?
4.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你有何看法?
5.简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
本章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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