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服务贸易现已发展成为与货物贸易并重的独立贸易领域,并呈现超越货物贸易之势。相应地,国际上双边与多边贸易的谈判重点也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而国际服务贸易谈判追求的结果,就是签署双边或多边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一、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应理解为:不同国家的居民就国际间服务贸易所达成一致意思的表示。这一表述有两个核心问题:其一是主体。就主体而言,服务贸易协议签约的双边或多边,既可以是不同的国家,也可以是不同国家的居民,但是本章所讲的国际服务贸易协议是以国家为主体。其二是标的是否跨越国界。如果就国际服务跨越国界行为达成协议,那么这类“协议”就应当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如电信的国际服务行为、运输的国际服务行为等,否则就不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如现场消费服务协议、境内登载广告服务协议等。因此,理解国际服务贸易协议,要从主体和标的这两个要点去把握。根据这一概念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具有如下特征。
(一)其主体必须是不同国家的居民
居民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组织机构,其中自然人、法人并不是以国籍界定,而主要以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为基准。对我国而言,境外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所建的公司,均属于我国的“居民”范畴,其经济活动的成果计入我国的GDP,享受与境内其他居民同等待遇。而国家组织则以国籍界定。例如,我国外交使团和其他政府驻外机构是我国居民,不是境外驻地国的居民。国际组织不属于任何一国的居民。
(二)其标的必须是服务行为
服务行为不仅是一种活动,而且是一个过程,还是某种结果。例如,管理软件的运行维护,它既包括维护人员检查和维护管理软件的活动和过程,又包括这一活动和过程的结果--顾客能正常地使用和操作管理软件。与有形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为相比,服务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不可感知性(intangibility)
不可感知性被认为是服务行为最为显著的一个特征。服务的很多元素看不见,摸不着,无形无质,顾客在购买服务之前,往往不能肯定他能得到什么样的服务。因为大多数服务都非常抽象,很难描述。
2.不可分离性(inseparability)
服务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进行,也就是说服务人员向顾客提供服务时,也正是顾客消费服务的时刻,二者在时间上不可分离。
3.差异性(heterogeneity)
差异性是指服务无法像有形产品那样实现标准化,每次服务带给顾客的效用、感知和服务质量都可能存在差异。
4.不可储存性(perishability)
产品是有形的,因而可以储存,而且有较长的使用寿命;服务则无法储存。这一特征是国际服务贸易协议与国际货物贸易协议的基本区别。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正是以上述普遍存在的特征为基础,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三)其适用的法律规范必须是国际通行法律
按照国际经济法律惯例,签署贸易协议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无论是各国的国内法律还是国际法律,一般都允许当事人通过自由选择其适用的法律规范。但是,当事人在自由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时,必须是合法的、善意的,不得与其签约任一方的利益相违背。国际服务贸易协议需要跨国履行,其内容除服务条款外,还有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当事人不仅可以约定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还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如果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必须将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事项、仲裁规则以及仲裁裁决效力等加以明确约定;如果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必须将诉讼法院加以明确约定。所以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签署过程中,需要确定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法律规范,如GATT、WTO涉及服务贸易方面有关条款,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以及国际服务贸易惯例等。
二、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种类
就规范而言,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种类应当以其“标的”作为区分的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编制的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分类表将服务贸易行为分为11大类,包括:商业服务行为、通信服务行为、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行为、销售服务行为、教育服务行为、环境服务行为、金融服务行为、健康与社会服务行为、旅游及相关的服务行为、娱乐和文化及体育服务行为,以及运输服务行为。据此,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包括:
(一)国际商业服务协议
主要包括:
1.国际专业服务协议
如国际法律服务协议、国际会计服务协议、国际审计服务协议、国际税收服务协议、国际工程服务协议及国际兽医服务协议等。
2.国际计算机网络服务协议
如国际计算机硬件装配咨询服务协议、国际软件执行服务协议、国际数据处理服务协议及国际数据库服务协议等。
3.国际研究与开发服务协议
如国际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协议、国际社会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协议、国际人文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协议及国际交叉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协议等。
4.国际房地产服务协议
如国际房地产评估服务协议等。
5.国际租赁服务协议
如国际船舶租赁服务协议、国际飞机租赁服务协议及国际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协议等。
6.其他的国际商业服务协议
如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国际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国际广告服务协议及国际包装服务协议等。
(二)国际通信服务协议
主要包括:
(1)国际邮政服务协议。
(2)国际快件服务协议。
(3)国际电信服务协议,如国际电话服务协议、国际电报服务协议、国际传真服务协议、国际电路租用服务协议、国际电子邮递服务协议及国际电子数据交换服务协议等。
(4)国际视听服务协议,如国际电视服务协议、国际录像服务协议及国际录音服务协议等。
(三)国际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协议
如国际建筑物的建筑服务协议、国际建筑物修缮服务协议及国际建筑物装饰服务协议等。
(四)国际销售服务协议
如国际代理机构服务协议、国际批发贸易服务协议、国际零售服务协议及国际特约代理服务协议等。
(五)国际教育服务协议
如国际初等教育服务协议、国际中等教育服务协议、国际高等教育服务协议、国际成人教育服务协议及国际短期培训教育服务协议等。
(六)国际环境服务协议
如国际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国际废物处理服务协议及国际环境卫生服务协议等。
(七)国际金融服务协议
主要包括:
(1)国际保险服务协议,如国际货物保险服务协议、国际人寿保险服务协议、国际再保险服务协议及国际保险经纪和代理服务协议等。
(2)国际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协议(国际保险服务协议除外),如国际存款服务协议、国际贷款服务协议、国际金融租赁服务协议、国际汇付服务协议、国际托收服务协议、国际信用证服务协议、国际担保服务协议、国际货币支付和转移服务协议、国际票据转移和支付服务协议、国际证券发行服务协议、国际资产管理服务协议、国际金融资产清算服务协议、国际金融咨询服务协议及国际金融信息提供和转让服务协议等。
(八)国际健康与社会服务协议
如国际医疗服务协议、国际保健服务协议及国际社会服务协议等。
(九)国际旅游服务协议
如国际旅行社服务协议、国际旅游经纪人服务协议、国际导游服务协议及与旅游相关的宾馆和饭店国际服务协议等。
(十)国际娱乐服务协议
如国际歌剧演出服务协议、国际戏剧演出服务协议、国际音乐演奏服务协议及国际杂技表演服务协议等。
(十一)国际文化服务协议
如国际新闻机构服务协议、国际图书馆服务协议、国际博物馆服务协议、国际档案馆服务协议、国际互联网文化服务协议及国际文化交流服务协议等。
(十二)国际体育服务协议
关于体育服务的相关约定。
(十三)国际运输服务协议
(1)国际海运服务协议,如国际海上客运服务协议、国际海上货运服务协议、国际海上拖船服务协议及国际海上救助服务协议等。
(2)国际空运服务协议,如国际空中客运服务协议及国际空中货运服务协议等。
(3)国际铁路运输服务协议,如国际铁路客运服务协议及国际铁路货运服务协议等。
(4)国际公路运输服务协议,如国际公路客运服务协议及国际公路货运服务协议等。
(5)国际管道运输服务协议。
(6)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协议。
(7)国际集装箱服务协议。
虽然以上种类划分有相当的权威性,但是过于复杂,本教材仅从“地域”上将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划分为国际性协议和区域性协议两种。
三、国际服务贸易协议产生的历史背景
20世纪60-80年代,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不仅欧美国家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亚洲也涌现出许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如亚洲的日本和“四小龙”,使世界经济步入了新一轮的繁荣发展时期。正由于这一时期世界各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整个国际服务业伴随着各国经济国际化进程的加速而呈现出突飞猛进发展的态势。短短的20年间,国际服务贸易在增长速度上就超过了与之对应的国际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成为与货物贸易并重的国际贸易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早在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政府根据《1974年贸易法》的授权,试图把服务贸易作为该回合谈判的议题之一。起初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抵制美国的提议,如欧共体起初对美国的提议抱有疑虑,但经过调查发现欧共体的服务贸易出口量要高于美国,转而坚决地支持美国。日本虽然是服务贸易的最大进口国,呈逆差形势,但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呈现顺差,加之为调和与美国之间日益尖锐的贸易摩擦,也始终支持美国。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抵制到逐步接受。随着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谈判问题上的认识逐步统一,发展中国家坚决抵制的立场有所改变。原因有两点:
一是一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某些服务业已取得相当的优势,如韩国的建筑工程承包就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新加坡的航空运输业在资本、成本和服务质量上也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些国家希望通过谈判扩大本国优势服务的出口。
二是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迫于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认识到如果不积极地参与服务贸易的谈判,将会无法参与制定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则,而自己只能成为被动的接受者,其利益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害。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先后表示愿意参加服务贸易谈判。
1986年9月,《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作为三项新议题之一列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议程,拉开了服务贸易首次多边谈判的序幕。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前为止。
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贸易定义;适用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规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规则、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这一阶段各国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对国际服务贸易如何界定的问题上,发展中国家要求对国际服务贸易做比较狭窄的定义,将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和诸如金融、保险、咨询、法律规范服务等不必跨越国境的交易排除在外,而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张较为广泛的定义。多边谈判最终基本采取了欧共体的折中意见,即不预先确定谈判的范围,根据谈判需要对国际服务贸易采取不同定义。
第二阶段从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为止。
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中期审议会上,谈判的重点集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保障条款和例外等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此后的工作主要集中于通信、建筑、交通运输、旅游、金融和专业服务各具体部门的谈判。与此同时,各国代表同意采纳一套服务贸易的准则,以消除服务贸易中的诸多障碍。各国分别提出自己的方案,阐述了各自的立场和观点,其中1990年5月4日中国、印度、喀麦隆、埃及、肯尼亚、尼日利亚和坦桑尼亚几个亚非国家向服务贸易谈判组联合提交了“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原则与规则”提案,对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一般义务及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特定义务作了区分。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
第三阶段从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
1990年12月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服务贸易谈判组修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多边框架协议草案”文本,其中包含海运、内陆水运、公路运输、空运、基础电信、通信、劳动力流动、视听、广播、录音、出版等部门的草案附件,但由于美国与欧共体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的重大分歧而没有能够最终结束谈判。经过进一步谈判,在1991年年底形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该草案包括6个部分35个条款和5个附件,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争端解决等重要条款,基本上确定了协定的结构框架。经过各国的继续磋商谈判,协议草案根据各国的要求进一步修改,贸易谈判委员会最终于1993年12月5日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
四、WTO与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一)WTO介绍组织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世界贸易组织英文缩写。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2001年11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1.WTO的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
2.WTO的目标
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3.WTO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贸易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可预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程度,主要是对关税的规定;促进公平竞争,致力于建立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自由贸易”环境和规则;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
4.WTO的基本职能
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寻求解决贸易争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他共同制定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改革。
WTO组织是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WTO的法律协议
WTO关于国际贸易的通行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28个法律协议中,如下表所示。
续表
在上述法律协议中又分为所有成员国签署的多边贸易协议和部分成员国签署的诸边贸易协议。
1.多边贸易协议
多边贸易协议有: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2)农产品协议。
(3)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实施协议。
(4)纺织品服装协议。
(5)贸易技术壁垒协议。
(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7)反倾销协议。
(8)海关估价协议。
(9)装运前检验协议。
(10)原产地规则协议。
(11)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12)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13)保障措施协议。
(14)服务贸易协议。
(1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2.诸边贸易协议
诸边贸易协议有:
(1)民航设备贸易协议。
(2)政府采购协议。
(3)国际奶制品协议。
(4)国际牛肉协议。
(三)WTO中的服务贸易协议
在WTO中属于服务贸易协议有两类:
1.实体法律协议
在WTO属于实体法律协议有三个:《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前两个属于货物贸易实体法律协议,后一个属于服务贸易实体法律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一个实体法律协议,其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条件下努力扩大服务贸易。其定义是:过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和商业性存在。其范围包括:商业性服务;销售服务;金融服务;娱乐服务;通信服务;教育服务;卫生服务;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环境服务;旅游服务;其他服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于1995年1月1日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同时生效。
2.部门协议
世贸组织自1995年1月1日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继续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未尽议题,其中,关于服务贸易具体部门的分项谈判是这些议题中的重头戏。目前,世贸组织各成员已在金融服务、基础电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达成共识,取得了重要成果。
(1)《金融服务协议》。1997年12月13日,世贸组织70个成员提供了56份开放金融、保险市场的清单,其中34份是经过修改的金融服务市场清单。至此,总共有102个成员作出承诺,逐步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外国公司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机构并享受与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对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本国投资项目中所占比例超过50%等。据此,签约方将开放各自的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全球95%以上的金融服务贸易将在这个协议的调整范围内,涉及18万亿美元的证券资产,38万亿美元的国内银行贷款,2.2万亿美元的保险金。由此可见,该协议对全球金融服务业有着巨大的影响。此外,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个协议同样具有深远的意义,根据该协议的规定,绝大多数世贸组织成员对开放其金融服务市场和保证非歧视经营条件作出承诺,使金融服务贸易依照多边贸易规则进行,有助于建立一个具有预见性和透明的法律环境。《金融服务协议》于1999年3月1日开始生效。
(2)《全球基础电信协议》。基础电信谈判也是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的遗留问题由世贸组织继续开展谈判。1994年5月,包括美国、日本、欧盟在内的成员自愿参加谈判,目的在于开放年收入达5000万亿美元的全球基础电信市场。经过近三年的艰苦谈判,终于在1997年2月15日,69个世贸组织成员方签署了关于基础电信服务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敦促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电信市场,并结束在国内电信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协议涉及语音电话、数据传输、传真、电话、电报、移动电话、移动数据传输、企业租用私人线路以及个人通信等各项电信服务。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在电信服务自由化方面承担的义务依协议的规定有所不同。其中18个成员方将完全取消对外国公司进入本国市场的限制,47个成员方允许外国电信公司对本国电信企业进行控股,而印度等30个国家将允许外国资本在本国电信企业中占25%的股份。由于电信垄断将逐步取消,各成员国电信服务业的竞争必然加剧,这有利于现有通信技术的更新改造,促使电信服务部门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作为政府长期垄断的行业之一,电信业的开放,必然导致政府利益直接受损,但这部分损失将转化为商业利润,使民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从中受益。该协议于1998年1月1日生效,被认为是推动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发展的最有利因素。
(3)《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由于信息技术将对21世纪世界经济,特别是对电信服务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将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与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联系起来,是服务贸易自由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1996年12月13日,世贸组织在新加坡举行部长级会议,美国和欧盟提出签订信息技术协定以消除全球信息技术产业的关税。在新加坡部长级会议结束前,世贸组织通过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的部长级会议宣言,并成立了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发展委员会以监督协议的执行,推动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发展以及负责扩大信息技术协议的签字方。1997年3月26日,40个成员方在日内瓦签订了《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决定到2000年以前降低或取消多项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总值约6000亿美元的信息技术产品可望实现自由贸易。其涉及的范围包括:电脑、电信设备、半导体、制造半导体的设备、软件、科学仪器等200多种信息技术产品。协定要求到2000年前将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关税降为零(少数签约方如哥斯达黎加、印度尼西亚等的最后期限为2005年)。《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WTO所达成的各种服务贸易协议,不仅将服务贸易自由化原则向具体成果方面推进了一大步,同时,也将对世界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阅读链接
GATT、WTO、GATS三者的区别与联系
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44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之际,以美、英为首的44个国家在美国北部布雷顿森林(Bretton Woods)集会,其目的是为了建立三个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贸易组织(ITO)。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和工作,前两个组织终于如愿地得以建立。但是,由于旨在建立ITO的《哈瓦那宪章》按照国际法规则提交各国批准时,在美国被其国会否决了,因而ITO夭折。在这种背景下,各国只得采用变通办法,以宪章中有关关税与贸易政策为主要内容,连同各国已达成的123项有关关税减让之协议,起草一项单独协定,以供临时适用。这项协定称为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于1948年1月1日开始生效,临时适用到1995年1月1日。从GATT的法律文本来看,其基
础是实行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其目标是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其宗旨为“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
GATT为实现其宗旨多年来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世界贸易获得迅速增长。然而在实施过程中,GATT本身所固有的缺陷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出来:其一,GATT的许多规则不够严密,执行起来有很大漏洞,有些则缺乏法律约束力;其二,GATT存在着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即“灰色区域措施”;其三,缺乏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不能有效地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其四,历届多边谈判的决策权被一些西方大国所操纵。因此,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应在新的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较彻底地解决国际贸易体制之诸多问题。经过多年酝酿,1986年在乌拉圭通过该第八轮谈判回合的《埃斯特角部长宣言》,并确定谈判的宗旨为:决心制止和扭转贸易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决心维护GATT的基本原则的促进GATT的目标;决心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在这个被称为“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产生了一揽子协议,作为重大的成果,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决议以及《建立WTO的协定》。根据规定,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运作。虽然起着国际经济组织作用的GATT已被WTO取而代之,但是绝不能认为GATT规则因WTO规则的生效而被废除,恰恰相反,前者不但没有被废除,而且成为后者赖以存在的基础,并成为其不可分割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从GATT到WTO的转换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变化,而且在实质上带来了多方面的发展,这一变化发展,在国际组织的发展史上是史无前例的。
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中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其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协定规定了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普遍义务与原则,磋商和争端解决的措施步骤。根据协定的规定,WTO成立了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协定的执行。
资料来源:王铮主编,《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措施》,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