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被告人王甲于某年11月2日得知其丈夫吕某在舞阳县有一情妇后,心生妒恨,并产生用汽油焚烧吕某情妇的念头。王甲伙同其弟王乙(在逃)乘出租车到舞阳县城中山路吕某租住处,当看到吕某与女青年张某躺在**时,王甲即对张某进行谩骂,让张某穿上秋衣秋裤下楼。当张某下至一楼楼梯口时,王甲让王乙将张某按住,王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从张某头部倒下,张某挣扎跑至大门口时,王甲拉住张某并用打火机将其身上的汽油点燃,将张某烧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构成五级伤残。另查明,被告人王甲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甲为泄私愤,故意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王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提出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用火烧的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被害人张某的伤残等级情况,检察院起诉书并未认定,卷中虽有被害人张某五级伤残的法医学鉴定书,但该鉴定是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的委托鉴定,该鉴定书没有在法庭上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故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裁定发回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认证的概念与特征
在我国,认证作为规范性词语最早在1999年3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使用。其中第5条规定:“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认证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认证又称认定证据,是指合议庭或者审判员在开庭审理中,对当事人(控辩)双方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和法院自行调查收集的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材料,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审查、核实,判断、鉴别其真伪,依法定程序确定其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有无或大小的制度。法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认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一)认证的主体是法庭
认证的主体是法庭即法院承办具体案件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这些人员主要包括参加庭审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陪审员。当事人(控辩)双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认证的主体,法院的其他人员也不是认证的主体。在实践中,需要注意法庭与审判委员会在认证问题上的关系,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合议庭移送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合议庭在认证中应当听取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二)认证的对象是经过质证的证据
认证的对象是由当事人(控辩)双方提供和法院自行收集,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在法庭上没有出示的证据不能作为认证的对象,未经质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证的对象,当事人在庭前会议或者证据交换过程中无争议或者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除外。
(三)认证的内容是证据属性
认证的内容既包括证据能力也包括证明力,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也包括证据的充分性、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以及证明力有无、大小。认证的内容是证据,不是案件事实。认证与认定案件事实是两个密切相关又相互区别的术语。认证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手段,认定案件事实是认定证据的目的和归宿,二者不应混为一谈。
(四)认证是一种诉讼活动
认证不仅仅是法官认定证据的活动,还包括与此相关的认证异议、认证救济等程序。它不仅包括对证据的认定,还包括对证据认定的结论和理由。认证是取证、举证、质证的目的和归宿,也是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和关键。认定证据并不等于认定案件事实,即使确认了案件中所有证据的效力,也不等于就完成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认证在程序和方法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属于相对独立的诉讼活动。
二、认证的具体程序
证据认证程序可分为对证据能力的认证和对证据证明力的认证。对证据能力的认证是指对证据材料有无证据资格的认定。这种认定是对单一证据材料进行认定。对证据证明力的认证是指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的认定。这种认证应当在各种证据综合判断中进行。
(一)证据能力的认证程序
对证据能力的认证可当庭认证。当庭认证是指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当庭公开认定证据的制度。当庭认证不仅包括在法庭上当即认证,还包括休庭合议后再次开庭的认证。
这种认证主要适用于对单一证据的认证,可采用“逐一认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一证一质一认”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将证据的认证分为若干个单位,每出示一个证据,经双方质证后,审判人员即作出确认,并说明该证据是否被采纳及其具体理由。
当庭认证的效力一般及于判决和裁定,即判决和裁定受到认证的限制,只能在认证范围内作出裁判。
(二)证据证明力的认证程序
证据证明力认证是指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的认定。这种认证一般在庭后进行,属于庭后认证,需要综合庭审所有质证的证据进行。
庭后认证是指法庭辩论结束后通过判决书认定证据的制度。对证据证明力的认证应当采取“综合认证”的方式。这种方式包括“分类认证”和“集中认证”。分类认证是指根据相同种类的证据放在一起或一组,并在质证的基础上视具体情况进行的认证。集中认证是指对案件作出裁判的依据是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认证,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后,法庭对质证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判,采信有关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或不予采信,应当说明理由。这种认证方式应当充分关注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相互有无矛盾、能否互相佐证,证据属性及证明力大小,综合所有证据情况再认定证据的证明力。这种认证方式,既可以保证庭审的不间断,又可以避免片面认证、出现矛盾等不足。
在审判中,当事人(控辩)双方举证并相互质证、辩论后,法庭对双方无异议或者合议庭无疑问的证据,可以当庭认证;当事人(控辩)双方中任何一方对证据持有异议并出示反驳证据,一时难以作出判断,或者双方就同一事实都举出证据而当庭难以鉴别,或者合议庭对证据持有不同看法存在疑问而当庭无法查清的,可以庭后认证。
无论是对证据的单一认证还是综合认证,对证据的证明力认证都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认定的证据应当公开,特别是要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对证据认定的情况,说明理由。
【课堂讨论】
质证是证明的基本环节,也是法官在认证之前的一个必经程序。未经质证不得认证是必须坚持的原则。针对引例的证据认证情况,结合本节的内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
(1)该案一审法院对证明被害人张某五级伤残的法医鉴定未经庭审质证,便作为认定被告人王甲构成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根据,是否违反认证规则?该案一审法院未经质证的法医鉴定不是由公诉人提供的,而是由一审法院直接委托鉴定作出的。也就是说,该证据是法庭通过庭外调查所取得的证据,这种由法院调查获得的证据,还需要质证吗?如果经过质证,控辩双方均存在意见,是否影响法院调查证据的中立性或者权威性?
(2)该案一审法院未经庭审质证,将证明被害人张某五级伤残的法医鉴定直接作为认定被告人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的根据,是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还是仅仅违反认证规则,抑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3)如果当事人(控辩)双方不予质证或者拒绝质证,那么,这类证据是否能够认证?法院经过质证的证据是否均应当进行认证?在民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一方不出庭,当事人另一方提供的证据就无法质证,作为法官你对这类证据如何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