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调整法官职业团体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依靠法官的内心自律与社会他律对法官产生特殊的行为约束力,从而达到制约法官、维护司法正义、促进民主法治的重要作用。
第一,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斧正和补充。
法官职业道德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斧正和补充作用是其最具体的现实意义。首先,法是一种确定性、一般性和稳定性的社会规范,不可能把社会所有行为都进行规定,必然会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这就需要其他规范进行补充,法官职业道德恰好可以起到补充作用。道德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远远大于法律,具有极大的包容性,而且体现人性化,“当法律出现模糊不清和令人怀疑的情形时,法官就某一种解决方法的‘是’与‘非’所持有的伦理信念,对他解释某一法规或将一条业已确立的规则适用于某种新的情形来讲,往往起着一种决定性的作用”。[4]其次,法律条文本身是固定机械的规则,而在司法审判中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规则,这就需要法官对法律正确理解并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需要法官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只有道德高尚的法官才能保证裁量权的合理适用和公正的裁判。最后,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看,仅有法律的外在强制约束是不够的,还需要法官的职业道德作为法官意识和行为的原动力。“法律不考虑潜在的动机问题,只要求人们从外部行为上服从现行的规则和法规,而道德诉诸人的良知,道德命令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首先根据伦理责任感——而行事,它还要求人们为了善去追求善。”[5]因此法官职业道德促使法官保持责任感与良知,避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从内心深处支持着法官的审判活动,对司法审判活动起到了强大的斧正和补充作用。
第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保证公平正义和维护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官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司法理念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官职业道德的高低,决定了法官能否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维护法律尊严,直接影响着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法官提高自我觉悟,加深法官对于自己的中立地位、裁判职责和公开形象的认识,将自己对公平、正义的理解融化在自我严格要求、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中,促使法官在审判实践活动中严格执法,做出公正、科学的裁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权威在公众心中的树立,是在法院的一个个案件审判过程中获得的,是通过公平正义在法官的审判中得到实现而强化的。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促成公众确信法官能够公正裁判的情感导向和内在动力,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内在要求。一个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会使公众丧失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从而使法律与人民越来越远。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满,甚至出现了“信任危机”。只有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才能以一个道德品质高尚的法官群体影响社会,既保证了公平正义又维护了司法公信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基础。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应当有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建设一支道德素质高和业务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在一个社会中法官道德素质的高低,实际上反映了法官在社会与法治中地位的高低,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法官具备了良好的职业道德,保持清正廉洁,坚持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在从事审判事业中确保司法公正,必然促进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促进全社会尊重法律意识的培养,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和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现阶段的重要目标,和谐社会是一个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能够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社会公正是人与社会和谐的核心。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人际和谐的目标。法官作为执法过程的主体,其个人职业道德水平决定了法官能否坚持不徇私情、公平公正地执法,较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律规范的贯彻实施,影响法律对人际矛盾的解决效果。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纠正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尽可能公平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1]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2] 张森年:《司法职业道德概论》,123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3] 魏东、任慧娟:《法官要严守职业道德》,载《南方都市报》,2001-01-30。
[4]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邓正来译,39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邓正来译,38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