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
法官职业伦理,是社会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责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规范的总和,是调节法官之间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其他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对法官有特殊的约束力。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正确理解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需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法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法官,即行使审判职责的法官,包括助理审判员。法院内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后勤人员等不享有审判权,主要协助法官行使审判职责,因此他们的道德标准应与法官不同。但是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7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因此,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对他们具有约束力,但主体应当仍是职业法官。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职业道德与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其他法律职业道德不同。在我国,虽然法官与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道德在忠诚司法事业、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但是具体要求仍有巨大区别。
第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是法官职业行为及与其相关的社会活动。法官的基本职责是审判案件,因此法官职业道德首要是约束法官的审判活动。但是,法官毕竟是社会中的人,其参与的社会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对其审判的中立性造成影响,因此相关的业务范围之外的活动也纳入了调整对象范围。此外,法官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为了维护法官在公众心中的良好形象,一些与法官的职业形象相关的司法外日常活动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调整对象。
第三,法官职业道德的规范要求是法官群体共同认可的,由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与其他社会道德不同,已经纳入法律规范之中,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对法官的职业活动起到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规范性作用。
第四,法官职业道德与其他法律职业伦理有密切相似性。法官职业道德虽然不同于其他司法职业道德,例如律师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等,但其仍属于司法职业道德中的一种,与其他司法职业道德具有密切的联系和相同点。在我国,司法职业道德主要包括立场坚定、忠于人民、实事求是、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清正廉洁、秉公执法、文明办案等,与法官职业道德有许多一致性的要求。这就需要广大法官在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弄清法官与其他司法职业道德的联系与区别,以便更好地践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必要性
法官所掌握的权力和法官职业的重要地位决定了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必不可少。法官行使国家的司法审判权,法官的裁决决定着诉讼双方的输赢胜负,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实现,可以影响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单位或一个团体的命运。而且司法审判权具有权威性,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裁判具有最终性,对于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因此,法官进行司法裁判的过程就是实现正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的职业道德确保法官形成内心确信,保证纠纷公平解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只有法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保证司法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证司法不被腐蚀侵蚀,从而保障公民权利,遏制公权力僭越,维护司法权威和法治的稳定。
法官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从事审判活动的专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于社会公众的职业道德。法院是国家根据法律设定的独立享有司法审判权的专门机构,是人们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不到万不得已,人们不会提起诉讼,对簿公堂,因此人们期望法官是那些具有崇高道德素质的完美之人,这就对法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法官被视为与法律规范本身同等重要的要素,二者如车之两轮,不可偏倚。西方曾有哲人说过:“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法官就应该是完人。”著名法学家埃利希也说过:“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1]所以法官一方面要以娴熟的法律知识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要以崇高的职业道德行使裁判职能,使其审判活动符合法律与证据,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清正廉明,克己奉公,谨言慎行,举止文明。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不能当法官。
(三)法官职业道德的特征
法官职业道德,是在长期的审判工作中形成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的行为标准,是适应审判工作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和行为准则,是由审判工作的任务和性质所决定的,它与其他行业的职业道德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1.公正性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也是法官应具备的最本质的职业道德。这是由法官最基本的职责——解决争端、做出公正裁决决定的。司法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群众对公正的期望深深地寄托在法官身上,将法官看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守护者。只有法官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秉持公正精神,不偏不倚,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才能合理解决纠纷,化解和消除矛盾,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公信力。法官职业道德中的忠诚司法事业、确保司法廉洁、提高司法效率、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等都是围绕司法公正设立的,都是为保证司法公正服务的。忠诚司法事业、忠于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实现公正的首要前提;保持清正廉洁,不牟取非法利益,不参加有损廉洁形象的商业活动,保持正当的生活方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和基石;提高司法效率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因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与司法公正是内外统一的表现。因此,法官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能否实现。
2.鲜明的政治性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和国家权力的象征,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担负着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职责。执政党在政治上的价值追求通过对法官的权利义务要求鲜明地体现出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官的司法权力由人民赋予,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之中要求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鲜明地体现了政治性。
3.高度成文性和强制性
从理论上说,所有的职业都是有职业道德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职业道德都是清清楚楚成文的,许多职业道德仅仅存在于日常社会的一般道德或人们的潜意识中,即使有些职业道德成文了,也是几条笼统的一般式概括,其在该职业人心中的重视程度并不高。但法官职业道德不仅是成文的、清晰的规定,还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法官的职业道德一方面来源于国家的权力机关,来源于中共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法律、政策、规章和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宪法》《法官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官履行职责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集中体现在具体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中,内容详尽。可见,法官职业道德内容呈现出高度的成文性,以成文规则的形式规定下来,形成了法官道德法制化的倾向。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习惯、良心、信仰来维护保障实施,但在法官道德的实现方式上,除了通过行为评价之外,也依靠强制的手段实现,和其他行业的职业道德相比,具有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并举的特点。
4.道德的法律化
法官职业道德的法律化不仅体现在成文化和强制性上,即规定在法律中,违反的后果是法院内部惩戒和追究法律责任,还体现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其中对立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合法的不一定合乎道德,合乎道德的不一定合法。但是法官的职业道德并不如此,法官职业道德必须与法律的规定,至少是与法律原则保持高度的一致。也许合乎社会道德的有些可能是违法的行为,但合乎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绝对不可能是违法的。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在审判中必须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不能从社会道德、人情世故的角度出发,如法官会判决事实上有借贷关系但无借贷证据的原告败诉。[2]
5.道德的高标准化和示范化
由于法官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成为一名法官必须经过严格的高标准选拔。正如前文所述,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这种高标准不仅体现在职业活动中,还要求向职业外辐射,要求法官的业余生活应该是高尚的、文雅的、进步的,不应当追求奢华生活,应以清廉、简朴为美德。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廉洁无私。法官作为一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特殊职业,要求其具有比普通人更高的道德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指出:“法官的职业道德和一般人不一样,别人能做的法官不能做;别人能去的地方,法官不能去。”[3]这样高标准的道德要求使得法官职业道德对法官的行为和内心的规范,已超出法官个体的范围,而是通过法官个体对全社会成员道德状况的调整。法官成为整个社会中的道德楷模,保证了其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反过来又加强了法官的自律意识和对公正的追求,对全社会具有示范领导作用,从而带动社会各行各业职业道德水平的提升,推动整个社会良性循环,形成健康、文明、和谐的法治环境,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