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位被立案调查的大检察官
(一)案情
2004年7月2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按照正常的值班安排,来到办公室准备接待群众来访。但是,出人意料的是,丁鑫发这天接待的第一批访客却是时任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江西省委书记以及江西省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等领导,一同造访的还有十几名警察。
他们和丁鑫发谈话之后,丁鑫发被请出了办公室,与领导们一行人驱车赶到南昌市昌北机场,随后前往北京。至此,丁鑫发被正式“双规”了,他也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被立案调查的在任省级检察长。[1]
中纪委曾对丁鑫发案定性为:“徇私枉法,包庇犯罪,打击报复,利用职权为其子女谋取最大化经济利益”。2004年7月4日,在江西省委召开的第十一届六次全会上,时任省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傅克诚通报了省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被中纪委“双规”的相关情况。丁鑫发涉嫌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利用职权为其子做生意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打击举报证人,情节恶劣,问题非常严重。作为省部级高级官员,中纪委的调查十分慎重,是在掌握了某个重要问题的证据后,经中央最高领导层的批准才开始立案调查的。[2]
2004年8月10日,丁鑫发被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免去省人大代表职务。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批准免去丁鑫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而在此之前的2004年5月,丁鑫发的儿子丁少华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丁鑫发之子被调查期间的6月底,他在全省检察机关反贪局长会议部署反腐工作中,仍然高唱反腐倡廉,他曾经对央视记者说:“作为一个领导干部,不能用权利来谋取个人的私利,(要)严格要求自己家属子女亲友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极具讽刺意味的是,他本人也是由于子女的案件被牵涉而引起纪检部门注意并最终依此被定罪的。因此,丁鑫发也被部分评论者指责为台上一套,台下一套,言行不一的人。
由于丁鑫发是江西政法系统的“重量级人物”,为了给予其公正的审判,案件实行地区回避,被移送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在案件进行庭审之前,中纪委调查发现丁鑫发严重违法违纪事项有四:[3]利用职务之便干预案件查处,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丁少华、其妻章斌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307万元;挪用公款210万元;打击报复举报人。但杭州检方指控丁鑫发罪名时,仅为受贿和挪用公款两项。且因取证问题,涉案金额略有减少。[4]
起诉书称,1993年9月至2003年10月,丁鑫发在担任江西省公安厅厅长、江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丁少华、章斌收受祝建华六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75.62万元。起诉书列举的受贿共有六大笔,前三笔发生在丁鑫发任省公安厅厅长期间,后三笔则发生在省检察长任上,六次受贿均与妻儿有关。
2005年12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鑫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章斌、儿子丁少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10万元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丁鑫发犯有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丁鑫发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也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退清全部赃款,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06年1月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第386条、第383条第1款第(1)项、第2款、第384条第1款、第69条、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刑事判决:
(1)被告人丁鑫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4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45万元。
(2)现扣押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216.827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人丁鑫发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简析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尽管丁鑫发可谓位高权重,但是他并未做到法律人应尽到的遵守职业伦理与道德的基本义务,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贿赂,挪用公款,为自己的家人谋取非法利益铺设“绿色通道”。这样的行为必定面临着法律职业责任的约束和制裁。在法律制度里,一个人尽管可能在某一个系统中成为举足轻重的人物,一旦违背了法律伦理的基本道德,做出了违法乱纪,甚至触犯刑律的行为,总有一天,他将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对其的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是省部级高官,面临法律责任制裁的时候,其所接受的审判和待遇也应当与触犯相同刑律的犯罪分子相一致。作为法律人如果不能洁身自律,恪守最基本的法律职业道德和伦理,而以为能够侥幸游离于法律责任之外的话,那最终面临的可能是严厉的刑事责任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