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文明规范(1 / 1)

“文明”一词,最早出自《易经》,曰“见龙在田、天下文明”,有文采光明之意,除此外,还有指文德辉耀,即个人的文化素质和理性、自律、诚信等道德操守等;文治教化,即以人为本,惩罚与教育并重;指合于人道,即注重人道,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之意。在现代汉语中,文明指一种社会进步状态,与“野蛮”一词相对立。英文中的“civilization”一词源于拉丁文“civis”,意思是城市的居民,其本质含义为人民生活于城市和社会集团中的能力。引申后意为一种先进的社会和文化发展状态,以及到达这一状态的过程,其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民族意识、技术水准、礼仪规范、宗教思想、风俗习惯以及科学知识的发展等。

“文明”是对检察官的职权、行为方式、作风和形象的伦理要求,是检察官必备的基本职业素养。“细节决定成败”,检察官的每一言每一行都代表着检察形象,体现着检察官的素质,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基本准则》第五章共12条对“文明”规范的要求进行了诠释,其中很多都是有关细节的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者进行评论”,“在社会交往中尊重、理解、关心他人,讲诚实、守信用、践承诺”,“本人或者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应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要恶化事态酿成事端”等。

(一)“严明”到“文明”的飞跃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提出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规定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八字规范,即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的雏形。其中将“严明”定义为: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而2009年出台的《基本规则》在基本延续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调和内容的同时,将“严明”二字改为“文明”。至此,“文明”与“忠诚、公正、清廉”一起成为检察官正确履行职责的八字箴言。

将《规范》与《基本准则》相比我们不难发现,《规范》中有关“严明”的要求,只限于职务活动中,而《基本准则》对“文明”的规定贯穿于整个职务活动中和职务活动以外;《规范》中“严明”与“公正”在逻辑上有交叉重叠之处,给人的感觉“严明”就是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的缩写而已,而且通篇都规定得过于原则化、口号化,缺乏可操作性。而《基本准则》第五章“文明”从检察官加强自身学习、坚持三个并重、宽严相济,到遵守各项检察礼仪规范、言谈举止穿着以及在职务外的家庭和社交活动中应注意的事项等,都规定得非常详尽,特别是在执法中要求做到四个文明“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作风文明,执法语言文明”。这对于检察官加强自我约束和修养,对于人民群众更好地对检察官进行监督,都是很好的标尺作用。而且,较之“严明”而言,使用“文明”一词,从语义上更容易让人理解,容易让人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怎么去做。

除此之外,《基本准则》中的“文明”又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相呼应,“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仪表庄重,举止大方,态度公允,用语文明”,“避免公众对检察官公正执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等。因此,可以说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从“严明”到“文明”的转变,既体现了当前我国和谐社会语境下新的刑事司法理念,也说明当前形势下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更高标准和更高要求。从“严明”到“文明”不只是一字之差,而是一个层次的上升,一个质的飞跃。

(二)文明规范的内容

1.具备应有的个人素质和专业能力

《基本准则》第34条明确规定,检察官要“注重学习,精研法律,精通检察业务,培养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养,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这是对检察官个人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要求。这一规定看似简单却对检察官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要求检察官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打铁还需自身硬”,检察官只有具备了过硬的专业素质,才有可能在执法办案中表现出应有的专业水准,准确地适用法律,快速地解决矛盾纠纷。第二,要求检察官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检察官只有树立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才能在职务行为中,尤其是刑事诉讼中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等。第三,要去除“官本位”思想。长期以来,在检察体制的行政化倾向下,检察官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就是官,把自己的位置摆的过高,在司法活动中经常以一种俯视的眼光看待百姓。而现代司法体制下,检察官必须切实去掉这种“官本位”思想,深刻认识到检察官不是“官”,而是一个法律专业团体,这个团体不仅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更应该代表法律的精神和人格的楷模,在检察司法活动中,通过其自身体现的公正、廉洁和文明形象让人产生敬畏。

2.谨守道德操守和基本礼仪

英国作家罗斯金曾说,“文明就是要造就有修养的人”。古人也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的“修身”摆在最前面。可以说,对操守和礼仪的遵守就是一个人内在修养的外在表现。《基本准则》第37~45条对检察官文明礼仪、道德操守和职业形象等做出了严格的要求。只有有了文明礼仪的外衣和对社会道德的谨遵,检察官的职业行为才更容易被社会大众所认可,否则,一个不注重约束、满口污言秽语、耍特权、逞威风且蛮横无理的检察官,无论其对法律条文多么精通,其职业行为都会遭到社会大众的抵制和质疑,这与检察官追求正义、解决纠纷的初衷显然是相违背的。

3.文明办案,提升职业形象

文明办案是检察官良好职业道德素质、职业纪律观念和职业形象的综合展现,它与严格执法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严格执法是约束检察官职权活动的行为准则,文明办案是对检察官职权行为的态度、作风和形象的伦理要求。[5]基本准则要求,检察官应当做到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作风文明,执法语言文明,遵守各项检察礼仪规范,注重职业礼仪约束。不仅如此,在职务行为之外,检察官亦应当约束言行,避免公众对检察官公正执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基本准则使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行使检察权的各个方面和进行职务外活动有了统一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将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和检察公信力。

[1] 谢鹏程:《忠诚是修炼职业道德的基本功》,载《检察日报》,2010-02-26。

[2] 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许廼曼教授刑事法论文选辑》,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

[3]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4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 李本森:《法律职业伦理》,147~14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 参见《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解读:8字箴言操作性强》,载新华网,200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