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责任中的行政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时,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个人的行政处罚包括五种: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而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也包括五种: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行政责任形式
1.警告
警告是律师行政责任中最轻微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向违法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的一种行政处罚。
2.罚款
罚款是对律师的行政处罚中新增的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附加适用的行政处罚。罚款是指对有违法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处以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一种行政处罚。
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对律师的行政罚款可分为:五千元以下、一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罚款适用的幅度是十万元以下。
3.停止执业、停业整顿
停止执业是对律师的一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被处罚的期限内,律师本人不得以律师身份继续执业或提供法律服务;停业整顿是对律师事务所的一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被处罚的期限内,律师事务所不得提供法律服务。
4.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将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期间的违法收入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的一种经济性的行政处罚。
5.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形式,适用于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取消违法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吊销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意味着被吊销证书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将永久不得再提供法律服务,这种行政处罚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决定。[1]律师、律师事务所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缴其执业证书予以注销。
(二)适用情形
1.对律师违法执业的行政处罚适用情形
律师职业责任中的行政责任在行政处罚方式上差异很大,既不能避重就轻,也不能以偏概全,这就要求行政处罚方式要明确、细化。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方式由轻到重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1)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①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②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③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④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⑤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2)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①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②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③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④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①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③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④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⑤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⑥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⑦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⑧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⑨泄露国家秘密的。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根据《律师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2.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的行政处罚适用情形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律师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