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指定的场所内进行。
具体来说,律师不得有以下情形:(1)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2)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3)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4)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
律师不得有以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1)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妨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抗拒执法活动或者判决执行;(2)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也不得有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包括:①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②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