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取证规范(1 / 1)

律师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以客观求实的态度对待证据材料,不得以自己对案件相关人员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以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改变证据原有的形态及内容,不得伪造证据,不能为了诉讼意图或目的,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

律师不得利用他人的隐私及违法行为,胁迫他人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材料;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不能利用物质或各种非物质利益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更不能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提交已明知是由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据;在已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不得为获得支持委托人诉讼主张或否定对方诉讼主张的司法裁判和仲裁而暗示委托人或有关人员出具无事实依据的证据。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

律师作为必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