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除了应履行职责和遵守义务之外还需遵守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首先是禁止虚假承诺。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其次是禁止非法谋取委托人权益。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是律师的职责,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为了防止律师权利的滥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做出了明确规定:(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3)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
最后是禁止无故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的事务取得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