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1 / 1)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规范始于双方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与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律师事务所对外提供法律服务的合法主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具体来说,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有:(1)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2)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3)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同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