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法》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共七章60条。具体包括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等相关规定。
《律师法》第一章是总则部分,主要说明了立法目的和相关的概念。《律师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律师法》第2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可以看出,我国的律师必须通过相关的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证书。律师职业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的双重目的,可见我国律师不仅仅具有商业性质,还具备公益性。《律师法》第二章规定律师职业许可的具体内容,包括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另外,根据我国《律师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法》第三、四、五章分别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另外,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的相关义务有:需要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依法纳税;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以及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律师法》第四章规定了律师可以从事的相关业务以及担任法律顾问、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辩护人的相关义务等。《律师法》第五章规定了律师协会的权利义务,第45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法》第六章规定了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违反职业伦理承担的法律责任。律师违反职业伦理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法》第52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律师法》第七章规定军队律师和外国律师事务所,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二)其他法律规定
除了《律师法》对律师职业进行系统规定以外,其他法律也在不同层面上对律师职业伦理作了相关规定。《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对包括律师在内的代理人和辩护人权利义务都作了相关规定。
(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共9章108条,分为总则、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现行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章首先规定了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行为规范,共10个条文,其内容为: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不得有以下行为:(1)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2)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3)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6)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1] 参见谭世贵:《中国司法制度》,275~27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 参见时显群:《律师与公证学》,75~78页,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