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制度的历史沿革(1 / 1)

法律职业伦理 冷罗生 1470 字 1个月前

(一)法律

1979年,中央决定恢复和健全律师制度,全国各地陆续开始重建律师队伍。同年7月国家颁布的《刑事诉讼法》重新规定了律师辩护制度。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这是最早针对律师职业行为的系统立法。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律师暂行条例》无法适应现实需求失效。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律师法》,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律师法,其中包括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再次作出比较全面的修订。这次修订新增、修改条文四十多条款,从律师执业许可、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行了修改,从而使我国的律师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2012年3月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程序进行重大修改,其中涉及律师制度的内容包括:允许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并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将提供法律援助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扩大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完善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赋予律师保密权、申诉或者控告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以及包括辩护律师在内的辩护人涉嫌犯罪的侦查管辖及侦查机关的通知义务。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做出《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对律师法的多条文再次进行了修改,内容涉及律师业务范围,辩护律师责任,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保密权,以及辩护律师涉嫌犯罪侦查机关的通知义务等,以便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衔接。本次修正后,目前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具体包括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协会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1]

(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在《律师法》颁布之前,我国律师业的管理以行政管理为主,相应地,这个时期的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也主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1988年6月,司法部发布《合作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开始探索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这是我国对律师执业机构第一次探索性改革。1990年11月,“为切实搞好律师队伍的整顿工作,促进律师从业清廉,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司法部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印发了《律师十要十不准》,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是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后最早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为了保障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1992年10月22日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惩戒规则》,并于1993年3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职业规范的各种情形及应受的惩戒作了初步规定。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在1992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界定为中介组织基础上,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方案》,使我国律师事务所走上多元化的发展道路。1993年12月,司法部又正式颁布实施我国第一部较完整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分为总则、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纪律和附则四章,共计21条,主要对律师职业道德和在受理案件、业务收费、在代理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以及在处理与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作出了规定。为适应国际化发展趋势,2001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8年7月18日发布《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职业执业管理办法》。此外司法部发布的有关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还有《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六禁止”以及《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和管理,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公布了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

(三)司法解释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关于律师执业道德的复杂案件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法院对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司法解释数量巨大。但是有很多已经无法适应现今的司法审判,自21世纪以来我国进行了多次法规的清理工作。目前还在实施的司法解释主要有:201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8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等。

(四)行业规范

1986年7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通过了协会章程。该协会于1987年1月加入亚太地区律师协会,同年5月加入国际律师协会。199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该规范标志着我国律师行业组织职能的加强,预示着我国律师执业规范走向正规化、系统化。此外,1999年12月18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还制定了《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等。2004年3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施行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是中华律师协会自1996年制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998年制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修改稿)》以来,首次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进行系统、全面、科学的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分总则、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前提、执业组织、委托代理关系、律师收费规范、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执业推广、律师与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2004年3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同时修改并颁布了新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为了贯彻落实《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2009年12月27日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二次理事会修订并颁布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

各地也制定了一些有关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方面的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如《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2000年)、《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2004年修订)、《湖北省律师执业规范》(2003年)、《四川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2003年);其他如北京、上海两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局都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法院廉政建设和律师廉洁从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1998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厅则联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试行)》。

Tip:网页底部有简繁体切换,我们会帮您记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