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可以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意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职业伦理以其自身的特点自成一体,成为律师的行业规范,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进行必要规范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保律师履行责任
我国律师制度经过一系列发展,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如今《律师法》对我国律师概念及其性质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一方面表明我国律师不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律师亦不同于自由职业者,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接受国家有关机关的管理。律师的责任具有双面性:一方面需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另一方面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职业特点决定,律师常常被深深卷入利益冲突中。包括职业利益以及自身利益在内的各种利益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使律师面临艰难的选择,这种选择容易使律师处于一种道德冲突的旋涡中。来自大众的责难,自身良心的谴责伴随着律师职业的发展。此时,就迫切需要一套明确的、完善的、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道德规范加以引导,因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会知悉他人的秘密,保管他人的财产,决定官司的输赢,掌握他人的命运。律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在不断加强,所以,很有可能受到各种利益的**,客观上无法排除律师作恶的可能性。律师的社会责任与个人利益冲突时,如果没有相应的规范指引很可能对他人及社会造成巨大影响。[8]
2.律师执业行为只受法律约束
律师职业虽然以维护法律正义为己任,但它同时也是通过为人们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由职业者。随着法律实务中商业化倾向的加剧,律师执业活动成了**裸的商业行为,成为市场经济中名副其实的商人,越来越多的律师迷失在金钱、名利和地位中。律师缺乏自律会使律师行业遭受严重挫折,使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严重受损。相比其他行业,律师基于自身的特点,本来就容易引起社会的不满情绪,一旦人们发现某些律师道德素质低下,自然会对整个律师职业产生一种不信任感,怀疑律师行业存在的正当性。律师的执业活动具有独立性和开放性。一方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具有不受他人干涉的独立性。这不仅体现为律师有保密义务,还体现为律师特殊的社会责任。律师执业行为仅仅受到法律约束不受外部任何组织、个人的影响。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律师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基础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律师可能沦为当事人违法的保护伞或者未尽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律师的执业还具有开放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跟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9]其中不仅有各行各业的当事人还有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等。职业的开放性给予律师更开阔的社会资源,还使律师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公众人物而具有更强的社会影响力。但是,律师一般接触到的都是社会的阴暗面,要保持自身道德的高尚就需要时刻警惕,所以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律师职业伦理必须全面、系统。
3.树立律师职业形象
一个职业的社会地位高低,取决于其是否拥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拥有社会公信和社会尊重,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社会对它的道德评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就是展示律师的工作态度、业务技能和职业性质的过程,律师严格按照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执业,能够使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律师职业的性质和功能。随着人们对律师职业的正确认识以及法治观念的不断加深,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大众道德的冲突也会随之减弱。律师凭借良好的职业素养,敬业的工作态度,为公众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长此以往,会逐渐消除大众心目中“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的形象。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第4至12条)。职业道德规范中所贯穿的服务于社会的精神,有助于缓解律师社会角色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提高大众对律师职业的道德评价,从而赢得社会的尊重和认可。
[1] 李本森:《法律职业道德概论》,196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 张森年:《司法职业道德概论》,191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3] 王进喜:《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历史回顾与展望》,载《中国司法》,2005(2)。
[4] 李本森:《法律职业伦理》,16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 张森年:《司法职业道德概论》,193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6] 张森年:《司法职业道德概论》,193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7] 李红丽:《论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载《法制与社会》,2008(21)。
[8] 参见王俊民:《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11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9] 参见王俊民:《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11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