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律师职业伦理概述
一、律师职业伦理的概念
律师职业伦理,指的是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1]律师职业伦理是社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律师伦理在律师职业中的特殊体现,律师职业伦理与一般的社会伦理相比,有其明显的特征:一是职业的规范性,是指从事律师这一职业的人们所应遵循的规则或纪律;二是其基本内容与法律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的联系,体现了从事这一项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2]律师职业伦理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和风度等的综合反映,也是规范律师队伍、维护律师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
中国古代曾有律师萌芽,但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古代的“讼师”制度与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具有严格的区别。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明令取缔了旧律师制度,解散了旧律师组织,与此同时,新的律师制度开始建立。而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全国出现了反右斗争扩大化,猛烈冲击了尚在萌芽状态的律师制度,许多律师被划为“右派”,被下放或劳动改造,有的律师还被判刑,律师队伍受到严重摧残,新中国的律师制度受到严重破坏,律师工作基本停顿。“**”时期,律师制度更是**然无存。这样一来,我国经历了近二十年没有律师和律师制度的非常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健全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工作的全面展开,律师制度开始恢复。1979年,中央决定恢复和健全律师制度,全国各地陆续开始重建律师队伍。同年7月国家颁布的《刑事诉讼法》重新规定了律师辩护制度。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具有两个重要含义:第一,律师是国家公职人员;第二,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在编人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律师事业也得到空前的发展,律师的服务领域不断扩大。为适应新的形势,从1984年开始,在国务院的支持下,司法部对我国的律师制度进行了逐步改革:(1)改变律师事务所由国家下拨经费的财政体制,鼓励律师事务所走自我发展的道路。(2)改革律师资格的授予制度,从1986年起,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3)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多元化的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4)确立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共同管理的律师管理体制。(5)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6)建立律师培训制度,以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3]新中国的律师制度经过一系列发展已日趋成熟,逐渐发展为特色鲜明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