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眼花法官”
被媒体称为“眼花法官”的水涛成为河南2012年4月5日出台“错案终身追究制”之后第一个被该制度追责的法官。
(一)案情
2011年9月16日上午,山西省运城市的张某开着轿车与妻子甲以及妻子的妹妹乙、丙一同送张某的女儿丁去河南洛阳上大学。这本来是一次惬意、温馨的家庭之旅。但是当车辆行驶到河南省三门峡市境内连霍高速观音堂路段时,噩梦降临了。
一辆载满货物的重型半挂货车从尾部撞上张某驾驶的轿车,之后又碾压了过去。现场惨不忍睹,甲、乙、丁三人当场死亡,张某、丙受伤。
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认定:肇事司机杨某在事故发生前未保持安全车距,没有降低行驶速度,也未依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杨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其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1]
2011年12月27日,陕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12年3月6日,陕县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两年。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以得知杨某的法定量刑幅度应当是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陕县法院判决两年有期徒刑属于法律上的“从轻处罚”,而法院判决书中列明的从轻处罚理由之一是“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这一理由让张某非常气愤,因为这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实上,他在看到判决书复印件之前并未收到被告人任何经济赔偿。
本案的主审法官水涛解释说,陕县判决中的“从轻处罚”依据是受理本案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的赔偿证明。
而湖滨区法院的主审翟法官却表示,他曾经多次拒绝陕县法院及被告律师提供赔偿证明的请求,最后是由于陕县法院以公函的形式,在要求湖滨区法院介绍案件审理情况的条件下,湖滨区法院才开具了水涛法官口中的“赔偿证明”。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滨湖区法院的案情介绍中“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的表述,到了陕县法院水涛法官的判决中,则变成了“被告积极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此外,交警部门认定的被告应负“全部责任”也被篡改成“应负主要责任”。对此,水涛面对记者的追问所给出的理由是,湖滨区法院表述模糊,自己当时“眼睛花了”。
经过媒体报道以及当事人通过代理律师请求陕县检察院提出纠错意见之后,陕县法院在2012年4月23日进行再审,在法院的调解下,民事部分双方达成被告方支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15万元,被害人方面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的调解协议。此外,陕县法院当庭宣判被告杨某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法律责任追究
陕县法院的再审判决并没有宣告这一事件的终结,因为某些不遵守职业道德的法官将会被依照河南省高院率先试行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予以惩戒。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王宏昌表示:“(该制度)主要就是约束法官,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你判错案,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追究你的责任。可能有的法官已经退休了,或者已经调离法院系统,或者有其他的情况,对法官还要追责。”
陕县“眼花法官”事件仅仅发生在错案终身追究制出台后的十几天,因而水涛法官也成为第一个依此办法被追究责任的法官。其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湖滨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时被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此外,陕县法院副院长霍建辰、刑庭庭长吕丙林,也因负有审核把关不严的领导责任被该县纪委给予党内处分。湖滨区法院出具“赔偿证明”的翟法官因出具复函存在明显瑕疵而被给予诫勉谈话。
(三)简评
错案责任追究制已实行多年,而河南法院系统亮出的应对利器是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这意味着法官们即便不在原位了,也会受到追究,这被认为是迄今为止力度最大的一种追究制。在法官在字典里,“眼花了”不同于一般常识的含义,应该与视力无关。民众更关心到底是什么让我们的法官“眼花了”?法官以眼神不好作为判错案的理由,不仅是对公民权利的公开蔑视,更是对法律的一次严重伤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邸瑛琪教授说[2],“‘眼花’并非法官惊慌之下的口不择言,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一个托词。”水涛试图以非主观故意掩饰自己的枉法裁判。但是三门峡市中院副院长刘胜利的说法也可以从侧面证明“眼花法官”的主观故意,因为陕县法院合议庭早在2月28日就已经采信了90万元赔偿已经到位的证据,而湖滨区法院的“赔偿证明”是在3月1号才出具的。
也许作为纠纷终局裁判者的法官由于某些自身不当行为而被法律制裁,从某种程度上说具有讽刺意味。但是,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由于法官的腐败而导致民众对法官完全失去了信任,那么整个社会的公正将无从实现。对法官实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无疑给法官提了一个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