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血与泪的控诉——冤假错案背后的职业伦理缺失(1 / 1)

(一)案情

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他说的还只是“不公正的判决”,那么一起纯粹的冤假错案,其社会恶果就更是不言而喻了。纵观我国近代司法史上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愤怒之余更觉触目惊心。

以下是一些具有影响力的典型冤假错案:

湖北佘祥林“杀妻”服刑11年后妻子现身被无罪释放

河南胥敬祥“抢劫、盗窃”蒙冤13年后被宣判无罪

黑龙江史延生因“抢劫杀人”一家7口蒙冤5年后被宣判无罪

陕西高进发因“奸杀幼女”被判死缓3年后被无罪释放

云南孙万刚“奸杀分尸”被判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

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含冤2年真凶落网后被无罪释放

(二)反响

在2011年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毕业晚会上,副院长何兵致辞时曾说道:“我也不指望你们毕业以后做‘包公’,我只希望十年以后你们谁敢陷害忠良,我就给你灭了门,不让你进我的门。你做不成‘包公’可以,但是你不能陷害忠良。这一个最基本的底线是必须遵守的。”实际上,法律本应是弘扬正气惩恶扬善的工具。但是,在冤案发生的时候,本该成为正义和良善守卫者的法律,却让守法的公民陷入万劫不复之地!面对那些枉死的灵魂,面对那些混合着血的眼泪,法律人职业伦理缺失的话题也被一次又一次推到风口浪尖。

(三)思考

1.从冤假错案中能反映出法律人职业伦理方面的制度缺失?

第一,法律人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必须要有客观的心态和严密的逻辑才能做到不偏听偏信,才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明辨是非。然而,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口供情结却依旧挥之不去。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轻信口供,但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偏爱口供却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定案,公诉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下判。其次,“人命”案的交差意识。当法律人必须在错判与错放间做出一个取舍时,明智的选择应当是这样的:错放只是一个错误,而错判则是两个错误。错放只是把一个有罪者错误地放纵了,而错判在错误地处罚一个无辜者的同时还可能放纵了一个真正的罪犯;然而,现实中,却往往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错放一个”。再者,面对民愤的推波助澜时,不是以自己应当保持的立场去正确疏导,而是一味迎合。这种趋势和现象,无异于法律人对自身基本素养所扇下的一记响亮的耳光。

第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这一指导性原则多年的熏陶和支撑下,我国的经济建设曾经历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然而,经济领域的原则在我们的法制建设中是否可以同样成为指导性原则呢?如果公平只能成为效率的附属品,我们的法治建设能否从制度上、从根本上做到以人为本?答案显而易见。如果不能抛弃效率第一的观念,如果不能树立正确的公平观念,那么今后类似的冤假错案仍然会发生。

法律人,是正义的守护军;法律人,是公平的捍卫者。只有当我们把公平放在优先的位置,并且随时随地接受公众的监督,司法领域中的冤假错案才能够逐渐减少。

2.如何看待现实中法律人的某些职业观念与守护正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对于这个问题,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考虑,而这也正是我们法律人在面对某些矛盾时在思想和理念方面需要调整的:第一,传统刑事司法文化因素。中国漫长的封建时代,司法的基本特征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刑事、民事不分,侦查、公诉与审判职能不分,公、检、法三机关混同合一。这也为现存的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埋下了伏笔。不仅三机关本身,甚至社会上都普遍认为,公、检、法是一家。而且我国传统司法的模式,无论刑事、民事,均属于典型的纠问式诉讼模式,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盛行,缺乏程序正义概念。这些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影响深远,为侦查、公诉与审判相互制约带来了不利因素。尽管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从目前的一系列冤假错案也能看出,法律所确立的关系时时会被扭曲。制约变成抽象的原则,配合成为现实的选择。只要任何一个机关切实负起责任,以严格的程序构成对另一机关的强力制约,错案都有被发现的可能。

第二,对法律的功能和诉讼制度作用的全面认识问题。法律,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外,还有一个更重要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这也是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双重功能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功能。作为法律人,需要具备多元化和前瞻性的眼界和视角。比如,当有人问道:刑法是否只有一张可怕的脸时,普通人可能会肯定地回答:是的。但是一个有着法律思维、法律逻辑的法律人多半会回答:不是。刑法的面容里既包含了对被害人的悲悯,对犯人的惩罚和怜惜,还包含了法官的泪水等。

你是否想过:法律若有面孔,会是一张怎样的面孔?如同刑法并非只有一张单一的面容一样,法律的面容里必定包含着丰富的情感和内容。但无论怎样,可以确定的是:作为法律人的我们,法律有着怎样的面容,就需要为拥有同样的面容而努力。

第三,我们要用司法手段来保护人权、保护无辜,那么就要有一个选择,出现疑罪的时候我们如何取舍,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轻。如果出现疑罪,或者疑罪比较多的情况下,我们到底是从民意还是从事实?当这些矛盾冲击法律人职业观念或底线的时候,必须坚守正义的底线,事实至上!

以上观点看似联系不大,实际上却有着严密的逻辑关联性。不管将来观念的改变发展到什么程度,我们法律人都应当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那就是:作为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严把事实关,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有时候想想,白玉观音慈悲而端庄,超越感情之上却暗含仁慈,法律不正是这样的一张面容吗?愿广大的法律人都能为着这样的一副面孔而终生奋斗不息!

3.在冤案频发的不发达地区,如何提升法律人整体的职业素养?如何平衡司法资源分配不公导致的人权守卫不公平?

纵观近年来频频爆出的“冤假错案”,几乎都发生在农村。尽管不能因此简单地将“错案”与“农村”画等号,但错案更多地出现在农村这一事实却着实暴露出农村司法之薄弱和农民诉讼之艰难。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大多数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差,法律、权利、证据意识淡薄,而打官司无疑要牵扯他们大量的精力、财力,一般农民无法承受。某些案件若未能及时处理,农民就不能获得新的资金来恢复生产,就要承受更严重的损失。

我们常说:“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法律人队伍是一个很大的群体,要提高法律人的整体素养,还得从最小的元素即单个的法律人做起。

首先,是教育问题,教育是人才的根本。农村的教育落后必然导致法律意识和法律人才的极度缺乏。因此,法律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是基础性的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其次,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导致的人才分布不平衡还得从根源上寻求对策。只有充分发挥市场和资源在司法人才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才可能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与此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好政府的调控作用,通过制定规划、政策引导、提供服务、加强管理等方式,指导和调控司法人才的流动和配置。这样可以防止司法人员在工作中的无序和混乱情况发生,才能确保让每位有才之士真正发挥其价值。

最后,我们一直在强调公平,强调平等。但事实上,亲疏远近、贫穷富贵等都成为人心天平上的砝码,对人权的守卫也会在无形中由于这些砝码的轻重而变得不公。假如我们的司法人员不能彻底抛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不能从制度上做到以人为本,不能从心理上树立真正的公平观念,那么,对人权守卫不公的现象仍会发生。人心是杆秤。真正的公平,只有在当我们把公平放在优先位置的时候,才可能慢慢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