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某某案——是坚守还是当跳梁小丑
(一)案件
2013-2-19 被害人杨某向海淀警方报警称被强奸
2013-2-22 李某某等人被刑事拘留
2013-3-7 李某某等人被逮捕
2013-5-6 海淀警方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复杂延长15天,之后海淀检察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2013-6-26 李某某律师请辞
2013-6-26 李母聘请新律师陈某、王某
2013-7-2 海淀警方再次向海淀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3-7-8 海淀检察院就李某某五人涉嫌强奸一案提起公诉
2013-7-9 海淀区法院决定立案受理李某某五人涉嫌强奸一案
2013-7-22 海淀区法院就李某某等涉嫌强奸一案召开庭前会议
2013-8-20 海淀法院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
2013-8-28 海淀法院曾就此案进行了两天的不公开审理
2013-9-11 李某某辩护律师已向海淀区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以及前一个周六12名国内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和法医学界专家的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并提出被害人、专家证人出庭、现场勘验、非法证据排除等六项申请
2013-9-12 海淀区法院驳回了被告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提交的再次开庭申请
2013-9-26 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等四位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至3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期
李某某案中的部分律师表现如下:
·陈某(李某某一审辩护人)
陈某最初接受委托后,曾与王某律师一同发表对此案的声明。其声明中曾称:“媒体等有义务遵守法律,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旋即引发争议。一审宣判后,陈某宣布退出此案。
·王某(李某某一审辩护人)
李某某案一审开庭第二日中午,庭审还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尚未完成全部举证质证,落款为王某的辩护词就在网上曝光。
·兰某(李某某家庭法律顾问)
一审开庭后,兰某发微博,不仅透露了李某某姓名,还首次详细点出了本案其他四位辩护人的辩护思路,称四名律师主动为四被告人认罪。并称:“奉劝被告人认罪和指认不认罪被告人犯罪事实成了律师的主要辩护内容。”此外,兰某还在8月6日发表微博,点出了本案案发地点酒吧的全名。
(二)反响
在李某某案件中,各色人物对比冲突,你方唱罢我登场,口水横飞,尽情演绎。人性丑恶的一面,表现得淋漓尽致。事态的发展与一系列匪夷所思的言辞交织着呈现在网络上,简直如同一出闹剧,令人大跌眼镜。面对这样的闹剧,抱着隔岸观火态度的占一定比例;一部分沽名钓誉之辈则认为:律师也是人,是人就有欲望,只要能出名能把官司打好用些手段无可厚非;还有一些理性的法律人则认为:京城律师界的小部分律师在李某某案件中的表现,尤其是律师间发出要PK的喊话,让人难以容忍,感到彻骨心寒。
(三)思考
如何看待律师的商业性和职业性的冲突?
律师究竟应当如何定义?《律师法》第2条给出了明确回答:“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争论从没停歇过。正义与功利,程序与正义,技能与伦理,经济与道德,似乎从来没有哪个职业可以像律师这般矛盾而复杂。他们在很多角色上交织着、冲突着、妥协着。正是这些原因,使得律师的职业伦理状况在部分公众眼里充满了悲剧色彩,而一些律师违背职业伦理道德底线的行为本身又加剧了公众的不良看法与情绪,这些甚至掩盖了律师正常的执业行为和律师职业伦理本身的特殊性。于是,当有人问及律师究竟是商人还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究竟是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放在首位还是应当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些处于夹缝层的问题时,在许多时候其实根本没有标准答案。而现实里存在着的矛盾和割裂,和谐与对立乃至斗争,则更加凸显了律师职业伦理的复杂性与矛盾性。
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是:律师收益高低并不完全与专业技能成正比。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律师生活品质的好坏与个人抱负的施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与声誉。律师作为众多职业中的一种,物质生存当然是第一位的,但决不能为获取物质需求而违背行业明确具体的规范,或者以炒作求出名,从中获取更多业务,以提升自己的物质需求。
什么叫职业?“profession”有一个“pro”,是“宣示”的意思。也就是说所谓职业是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业。哪些行业应该属于职业?职业包含法律人、教师、医生及神职人员。值得指出的是:律师与医生的职业特性有相似之处,所以常有人提到“好律师若良医”这一命题。上述几个行业有一些共性特点,那就是它们都有公共性,信奉公共服务的精神追求,是执着于促进公共福祉的群体。这种公共性就是所谓职业性,不可否认,律师也要生存,律师执业具有一定的商业性。尽管如此,有一点不能忘记:律师的商业性是从属性的,是处于第二位的。
律师行业显然不是娱乐行业,法律问题也不宜娱乐,刑事案件更不需要律师变成娱乐明星。媒体需要热闹,但律师的战场在法庭,而不是在媒体上。在喧嚣中守住孤独,才更能凸显律师的职业形象——沉着、冷静、睿智、理性。律师,法律之师,应当是捍卫法律正确实施的理性一族,而不应沦为街头泼妇。哪怕是为了各自的不同立场而唇枪舌剑,也应当注意言辞的知识味、法律味,而不应当口无遮拦。职业操守是法律人最基本的底线,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到,那就干脆走人,不要亵渎了律师这个神圣的职业,让真正为法律勤勉奋斗的同行,为此蒙羞。
好律师若良医,应该德才兼备。德的方面指符合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才是指要有好的法律职业技能。作为律师,若做不到兼济天下,起码也该独善其身。为一己私利,置行业规范于不顾,置委托人利益于不顾,甚或置法律规范于不顾,在污染这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最终毁掉的必然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