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独立规范
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法律职责过程中保证职业的独立性非常重要,因为不仅法律职业活动本身正常的开展需要法律职业人员的独立性保障,而且为了达到实现正义的目的也需要独立性的保驾护航。具体而言,独立规范是指保障法律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只服从法律规定,遵循法律程序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履行职责,不受法律之外各种因素的干扰的职业规范。独立规范对于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及实现正义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学家M.卡佩莱蒂教授认为:“司法独立(尤其是独立于行政机关)本身不具有终极的价值;它本身不是一种目的,而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它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另一项价值的实现——法官公正无偏私地解决争端。”[3]马克思对法官独立也作出过一段经典的论述:“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4]除了这些法官独立性的特别要求外,对于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律师不受干扰办理业务等都是法律职业中应该积极提倡和做到的。独立规范对于实现正义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依法、独立、公开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总之,独立规范是实现正义目的的保证,它在法律职业伦理中地位显著。
(二)独立规范在法律职业伦理中的具体体现
对于独立规范而言,法官独立是强调最多的,也是要求相对较高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力。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法官职业的独立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第12条规定: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这些都是法官保持职业独立性的具体规定,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正义的必然要求。
独立规范也适用于检察官,《检察官法》第4条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9条规定: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第9条规定: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标准和程序执法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干扰。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检察官的职业独立性,在其他法律中也有关于检察官执业独立性要求的规范,这些规定和规范一起被吸收到法律职业伦理中,称为约束检察官的独立规范。
当然,独立规范还适用于其他法律职业,如律师。《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显然,独立规范不仅仅对法官、检察官来说非常重要,对于律师而言也是十分重要的执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