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具体来说,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律职业伦理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伦理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4]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应该具有三种素质:法律道德、法律知识、社会常识。法律道德即法律职业的道德。
从法律职业伦理的层次上看,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初级法律职业伦理、中级法律职业伦理、高级法律职业伦理。初级法律职业伦理表现为法律职业最基本的伦理,如要求法官不受贿,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平等对待当事人,以及《法官法》中规定的法官义务和禁止行为,这些都是法官的初级伦理。中级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职业人员能够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中级职业伦理是绝大多数法律职业人员通过自身的努力能够达到的水平。高级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职业人员通过自己的法律职业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正义,也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最高要求。它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达到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际公正与形式公正的高度统一,其核心乃是公正伦理。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既遵守了法律,又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了平衡,有效地化解了分歧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从而成为标杆性的指导案例。在法律职业人员中只有少数人能够达到这样的层次。
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惩恶扬善的最后手段,也是最有力的手段,因此法律职业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相比具有更强的象征意义和感召作用。作为法律的具体实施者、执行者、裁判者的法律职业人员所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行必然高于其他职业的道德要求,这是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在实践中,有的法律职业人员抱怨本行业的道德要求过高、过严,这是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没有认识到法律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法律职业伦理建设在实践中具有特殊的意义。法律职业的组成不可能是单一的,这是法律制度本身使然,因此完整意义上适用统一的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是不存在的。现实中的法律职业是由分散的若干职业组成的整体,具体可以划分为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律师职业、警察职业、公证员职业等,虽然这些职业都与法律密切相关,但是并不像教师职业那样可以清晰地统一为一体,具体表现在职业伦理要求上也具有较大的差别,比如法官的职业伦理和检察官、律师的职业伦理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但并不妨碍法律职业这样一个意义共同体的存在,所有以法律为职业的人员都应具备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并担负起建设法治中国的使命。
法律职业伦理除了具备职业伦理的一般特征外,还有自身的一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主体的多样性与特定性的统一
主体的多样性是指为法律职业伦理所规范的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多种法律职业人员,而特定性是指这些职业人员都仅限于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
2.内容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法律职业伦理内容上的普遍性是指上述这些主体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这些职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体现法律职业的特点,也就是无一例外地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要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法律职业主体的多样性,又决定了不同的法律职业的伦理具有特殊性,比如法官追求司法的公正,律师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检察官追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3.形式的规范性与非规范性的统一
一方面,法律职业有大量的伦理规范,如三大诉讼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中的职业道德规范。此外还有行业规范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另一方面,存在大量的非规范性的法律职业道德,比如法律职业道德习惯、意识等。因此从形式上看,法律职业伦理具体体现为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性与非规范性的统一。
4.实施的他律性与自律性的统一
法律职业伦理的终极价值在于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实施。在实施方面,与一般社会道德比较而言,法律职业伦理具有更强的他律性或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要承担纪律责任,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职业伦理总是和法律职业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这就体现了鲜明的他律性特征。实践中,法律职业伦理中的很多内容都以纪律规范形式体现出来,如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案例》、2010年4月司法部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这些纪律规范对违反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对于法律职业人员遵循职业道德具有十分重要的约束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自律性的一面,很多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要求通过法律职业人员的自我体验、自我约束来实现。现行的许多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并没有与法律职业责任一一对应,没有对应的部分完全依靠法律职业人员的自律来实现,比如律师职业中广泛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有的规范在职业道德中,有的就没有具体的规范要求。当律师在执业中遇到这种情况,就要根据职业使命的要求来处理相关事务,从而不致出现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法官、检察官、公证人员职业规范中也大量存在自律性规范。因此,法律职业伦理体现了他律和自律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