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职业伦理(1 / 1)

职业伦理,即职业道德,属专业伦理学或应用伦理学的范畴。不同的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职业,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从事的专门业务和对社会承担的一定职责。职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职业道德指的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它是以一般伦理为基础,根据本行业的专业知识,经过逻辑推演而形成的。如医生办公室里悬挂的“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匾额,就体现了医生这一职业的伦理要求。职业道德是随着职业的出现而产生和逐步完善的,是社会道德在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

职业的多样性导致职业道德也具有多样性的特征,不同的职业有着不同的职业道德要求,如医生有“医德”,教师有“师德”等。随着职业的深入发展,又出现了行业协会,其制定的职业伦理法典、规范和条例等也都体现了职业伦理的要求。但在职业伦理中会出现职业伦理的悖论,如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与维护国家利益相冲突时,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就需要进行理性的判断和推理。法国伦理学家爱弥尔·涂尔干曾对职业道德做过精辟的论述:“职业道德的每个分支都是职业群体的产物,那么它们必然带有群体的性质。一般而言,所有事物都是平等的,群体的结构越牢固,适用于群体的道德规范就越多,群体统摄其成员的权威就越大。群体越紧密地聚集在一起,个体之间的联系就越紧密、越频繁,观念和情感的交流就越多,舆论也越容易扩散并覆盖更多的事物。显然这就是大量事物都能各就其位的缘故……所以我们可以说,职业道德越发达,它们的作用越先进,职业群体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越合理。”[3]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将职业道德定义为:“在职业范围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它是调节职业集团内部人们之间关系以及职业集团与社会关系各方面的行为准则,是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该行业的从业人员有特殊的约束力。”其对职业道德进行了很好的诠释。职业道德蕴含着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则三个层次。职业道德意识是指人们对于职业道德基本要求的认识,包括职业道德心理和职业道德思想,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职业道德行为是职业道德意识在职业个体行为中的外在表现。从结果上看,它既可能是遵守也可能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职业道德规则是约定俗成或通过一定的规范形式表现的职业意识、职位准则或标准,一般由职业道德原则、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纪律组成。职业道德规则是在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道德行为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职业道德的规范化形式。这是职业道德和普通的社会道德的一个重要区别。我们讨论的法律职业道德也更多地体现为职业道德规则。

在职业活动中,如何处理职业内部的关系、职业活动与社会需要的关系、职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等构成了职业伦理的内容。职业伦理既体现社会一般道德的要求,又带有具体职业或行业的特征,具体表现为:一是主体的特定性。职业道德仅适用于特定行业的执业人员。二是内容的稳定性。社会生活中的绝大部分职业的形成都要经历漫长的过程,由此形成的职业传统、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职业规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三是职业道德与职业惩罚相联系。在某一行业,违反职业道德会受到职业组织的制裁,如警告、罚款等,严重的可能会导致其不能再从事这一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