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河南信访体制改革看政法委员会的功与过(1 / 1)

近年来,由信访引发的各种社会事件强化了政法委的扩权,各地政法委制定种种规范,而这些规范常常与现行法律相冲突,造成法律的紊乱。政法委书记是法院和检察院事实上的政治上级,在审判实践中,政法委对公、检、法提出的建议,往往具有很高的效力,这也是我国审判机关实际上施行首长负责制的体现,造成审判分离。如此一来法官并非真正的裁判者,政法委的扩权偏离了法治的轨道。

2005年,河南义马市进行信访体制“改革”,撤销信访局,成立群工局(部),后又挂回信访局牌子,两部门合署办公。这个群工部(信访局)的权力有:直接交办督办权、重大决策评估权、社会建设指导权、考核奖惩建议权,等等。此后,信访改革取得成效,信访量5年来逐年下降,其经验在全国被推广借鉴。

现在一些地方政法委掌握了信访权与综合治理权,在“综合治理”的口号下,有的政法委不仅控制了公安、法院、检察院,甚至包括了国家安全、武装警察系统,能随时调动中国外交、教育、司法、行政、军队、卫生等资源,成为政权以外的一个权力中心。在地方上,通过涉诉信访的管辖权,政法委已经成为事实上的“超级法院”。[6]尤其在基层法院,法官听命于政法委的现象比较严重,这显然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这是中国长期的人治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与当今的司法现状格格不入,也违背司法发展的趋势。法治还是人治?只要政法委这一制度继续存在,我们就无法逃避这一问题。

事实上,围绕政法委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影响较大的冤案、错案与政法委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使得人们开始进一步思考这一制度的存废问题。

废除论者认为:政法委制度与法治存在冲突,党的领导并不必然具有正当性,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有人指出:(1)政法委领导并管理政法各部门和政法工作,在我国的法律上没有任何规定,按照法律形式主义的要求,其无权力、无资格对作为国家权力的政法各部门及其工作实施领导和管理。(2)法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政法委对待法律和司法更多的是从政治立场上来把握,这一点很可能会忽略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在实践中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3)政法委不适当地干预司法,违背了宪法关于司法独立的规定。布坎南认为,法治的观念应建立在三个核心原则基础上,其中之一便是“法院和其内部行政管理职能应当不受政治制度直接干预而工作”,政法委制度的存在违背了审判制度的本质,也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贺卫方教授说:“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事务方面的领导地位已经得到了宪法的肯定,这种领导不只是理论或观念形态的指引,更包括设置在具体组织中的分支委员会的有形管理。”其认为,党将组织设立在法院机构中,是对司法独立的最大阻碍。还有,“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屈从或自觉服从于法外权力必然牺牲正义,非正义的司法又必然伤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立法的允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断裂愈发加剧,又引发民众及司法官本身对于司法制度以及整个法律制度的否定性评价,最终导致法院权力愈加边际化。”[7]

坚持论者认为:政法委基于其职能定位,可以在社会治理中达到“整合资源、维护稳定的目的。”强世功教授指出:“自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中国形成了政法治理传统。”法律必须服从政治要求,政治也要借助法律技术,这种政治与法律的结合产生了一个独特的法律概念“政法”。我们首先必须弄清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社会的特有环境,才能真正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司法的渊源何在。中国社会目前这个政党政治与司法的关系格局和形态,从一开始就不是从概念中演绎出来的,不是从某种意识形态中演绎出来的,也不是比照某个外国标准塑造的,它是中国近现代历史社会的产物,一种诸多社会变量促成的现实。中国目前党政司法关系发生的合理性、正当性,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必然。[8]

政法委作为各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的指导功能保证了政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具体体现为政治指导、理念指导、组织指导和工作方式指导;它的组织协调功能很好地协助了党委、政府统一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它的监督功能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它的督促功能对于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处理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但我们不得不正视政法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案件协调问题。地方政法委的利益由其职能所决定,基于维护稳定的职能设置,地方政法委会将社会不稳定视为其利益受到损害。在有些情况下,地方政法委为实现其政策目标,可能用严重违法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协调,一些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冤案就与政法委主导下的个案协调有关,如“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

二是执法监督工作,这是政法委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在立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具体的规范化保障机制,如此一来,监督职能一方面可能得不到发挥;另一方面对个案的监督又可能造成对司法的干预。如果要制定具体的执法监督规范,又容易与司法部门独立的执法产生冲突,因此,党委的执法监督职能,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存在着争议。

三是基层政法委员的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市、县两级政法委在监督、协调案件的过程中,往往违背了正常的司法程序,也导致很多冤案不能通过正常程序予以发现或纠正。

结论:坚持中改进,政法委的存在在当前有其合理和必要的价值。我们不能因为政法委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全面否定这一制度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而应该正视问题,找出原因所在,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

(1)确立党政分开的基本原则。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是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是宏观上的领导和监督,而不是具体个案的协调和指导。以此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促进司法独立。

(2)“政法委”领导方式的改革。建立调研制度,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不断将法律运行中的问题汇总起来,形成报告传达至中央政法委,作为党的政策主张。政法委可以统领全国的法学研究,让法学研究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来展开,形成的成果再指导立法、执法和司法。

(3)完善政法委组织制度。政法委作为我国执政党党委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制度化建设的首要环节是其组织结构的制度化,目前其设立的主要依据是中央和地方党委的文件。对此,政法委的组织制度建设需要重点做好以下两点:首先需要明确政法委的人员组成,其次要避免政法委领导人员和政法委部门负责人的交叉任职。

(4)完善政法委运行制度。政法委履行职责时有章可循,才能发挥政法委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功能。首先要健全政法委的议事决策制度,通过召开政法委会议的方式,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策略,推动法治建设的顺利实施,但目前各级政法委还未建立统一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其次要规范政法委的执行工作制度,目前政法委执行工作制度建设已经明显滞后于现实工作的需要,政法委执行工作的不规范,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在法制建设中的监督制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