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法的经济意义
根据法理学的分类,按照内容的不同,法律可以被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包括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司法程序法等。司法程序法又称诉讼程序法,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了更集中地讨论,也因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占据的数量优势,本章对程序法的分析以民事诉讼程序法为核心。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一方面,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安排需要程序法予以实现;另一方面,程序法对程序的具体设置将影响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配置效果。因此,程序法和实体法同样重要,应当纳入我们的研究视野。
传统法学以程序正义作为程序法的价值。美国学者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里提出了三种类型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存在一个独立并先于程序的实体上的关于公平的标准;第二,可以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罗尔斯以公平分配蛋糕为例说明了完善的程序正义。公平的标准是人人平等的一份,那么存在一种程序使得这一结果实现:让一人来分蛋糕并得到最后的一份,其他人都被允许在他之前拿。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与此相反,其特征在于虽然存在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但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例如,在刑事审判中,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适当地引导,还是可能产生错误的结果。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作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却可能逍遥法外。纯粹的正义与前两种正义不同,它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或者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适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者公平的。[1]在这三种程序正义中,罗尔斯强调了纯粹程序正义,以彰显程序法正义的独立价值。笔者认为,纯粹正义强调了程序法独立于实体法的自我价值,应当受到尊重,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必然存在实体上的正义标准,纯粹程序正义尚需与实体正义联系起来,以实现实体法对权利义务的配置。
无论从上述哪种类型的程序正义来理解,传统法学总是强调程序法的正义伦理价值。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公平正义的背后仍然蕴含着效率的逻辑。程序正义能够节省交易成本,引导资源的最优配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的效率配置起着基础作用。但市场不是万能的,法律制度乃至政府、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总是集中在市场的局限之处。当市场的方式存在过高的交易成本时,法律的安排能够降低或者避免交易成本,以促进效率的实现。程序法的正义给予当事人平等的待遇与机会,这有利于减少法官误判的错误成本,促进正确判决;也有利于公众对判决的服从与执行,极大地降低了人们解决争议的交易成本。同时,程序法的正义还作为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实体法对资源配置的法律安排。因此,程序法的正义价值或直接或间接都是以促进效率为导向的,程序法可以从效率的视角来进行解释。
二、程序法的经济目标
程序法的目标具有多元性,以法经济学的角度,我们仍然以效率的促进作为程序法的经济目标。程序法对效率的促进是通过实现实体法来达成的,因此,我们将程序法的经济目标具体表述为以最优成本实现实体法。
在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实体法的过程中,我们面临各种各样的社会成本。这些成本可以被分为两类:管理成本和错误成本。管理成本是法律程序运作需要耗费的成本,错误成本是法律程序导向实体法错误结果给社会带来的损失。程序法的经济目标就是管理成本和错误成本之和的最小化。
(一)管理成本
依照成本承担的不同主体,管理成本可以分为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公共成本是法律程序运作中国家承担的公共耗费,包括国家建立和维持司法机构及人员设置所投入的各项成本。私人成本主要指当事人因参与司法程序而支付的成本,包括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付出的时间精力等无形成本。
(二)错误成本
法院做出错误判决即产生错误成本。错误判决包括两类:对无罪者治罪(使无责者担责),对有罪者不治罪(使有责者不担责)。这两类错误判决都是对实体法规则的背离。由于实体法规则以促进资源的效率配置为目标,错误判决将导致资源的无效配置。错误成本既包括错判给某个案件当事人带来的损害,还包括错判对社会造成的激励扭曲。以e表示法院错判对某个具体案件带来的损害,以j??表示法院在完美信息下做出的完美判决,j表示法院做出的实际判决,则e=j??-j。以C表示错判对社会造成的激励扭曲成本,它是e的函数,则错误判决的社会成本为C(e)。
我们可以以案例8-1来说明错误成本的确定。[2]
【案例8-1】
一些消费者提起诉讼,声称他们的汽车发动机被一种有问题的燃油添加剂损坏。假定法院在完美信息下判决的完美赔偿为2500美元,而法院判决的实际赔偿为2000美元。则e=2500-2000=500美元。500美元的错误会错误地激励燃油添加剂生产商习惯于低质量控制。假定低质量控制给生产商带来1000美元的成本节省,给消费者带来10000美元的损失。则C(e)=C(500)=10000-1000=9000美元。
管理成本和错误成本共同构成司法程序的成本。一般来说,二者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管理成本越大,法官越能够获得有关事实真相的信息,越能够做出符合实体法的判决,错误判决的成本就越小。反之亦然。例如,法官用抛硬币的方式来裁判,则案件的管理成本非常低,但是案件的错误成本将非常高,而法院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裁判,案件的错误成本非常低,但是案件的管理成本将非常高。因此,效率要求程序法以管理成本和错误成本这两类成本之和的最小化为目标。以SC表示程序法的社会成本,Ca和C(e)分别表示管理成本和错误成本,则程序法的经济目标可以写为:minSC=Ca+C(e)。
误判除了带来物质上的社会损失外,还带来无形的道德损害。美国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强调的误判导致的道德成本在诉讼法上具有相当的影响。依据道德成本的分析方法,错误判决的两种情形(冤枉和放纵)在有害性的程度上存在不同。冤枉比放纵更有害,因为冤枉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这一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尤为突出,对无罪者治罪比对有罪者不治罪的道德损害更大,因为前者侵犯了无罪者不治罪的权利。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针对原告与被告的误判的道德成本则往往相等。道德成本是同一类案件中所普遍共有的、客观的和恒定的因素。也就是说,只要是侵犯了相同的权利,道德损害就相同,因此,每一宗案件中道德成本是一个恒定的因素。
道德成本提示我们,鉴于冤枉更有害,为了减少冤枉的道德成本,法律应当将定罪的举证责任赋予控方。道德成本虽然是无形的,无法直接计价,但仍可以通过间接的方式来估计。我们可以将证明责任赋予控诉方而产生的犯罪增多、刑罚加重的成本作为惩罚无罪者的道德损害的价格。[3]
因此,考虑到道德成本,我们可以将程序法的经济目标进行扩展。以Cm表示道德成本,程序法的经济目标可以扩展为minSC=Ca+C(e)+Cm。
我们对程序法经济目标的考察建立在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实现工具的观点上,因此,诉讼在本质上属于负值交易,是社会资源的耗费。但这种耗费为实现实体法的结果却是必要的,是不可避免的资源配置的交易成本。然而,有相当多的程序法学者强调程序不依赖实体法结果的独立价值,这些价值包括公平、尊严和参与等。[4]这些价值可能无助于增进判决的准确性,但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可以被视为法律程序的收益。如果肯定这些价值,我们可以将程序收益作为程序成本的减项,将程序法的经济目标进行进一步的扩展。以B表示法律程序的收益,程序法的经济目标可以扩展为minSC=Ca+C(e)+Cm-B。不过,即使在考虑程序收益之后,我们仍然认为法律程序的管理成本和错误成本之和大于程序收益,因此,程序是负值性的这一观点仍然不会发生变化,程序法对程序成本最小化的追求目标也不会改变。
法律程序具有多样性。不同类型的法律程序,同类法律程序在不同国家的呈现都存在差异。不过,多样的法律程序也存在共通之处,这主要表现在法律程序具有类似的多阶段性,为我们提供了分析的可能。而各国法律程序的差异可以成为我们比较分析的鲜活样本。
在本章的以下各节中,我们将从经济学的视角,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例,对法律程序的各个阶段展开分析。
民事诉讼程序一般包括起诉、审理、上诉和执行几个阶段。我们将着重对起诉、审理和上诉这三个阶段进行分析。
[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81~8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6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380页,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3] [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29~30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4] [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32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