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概述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合同概念的表述存在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这一观点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查士丁尼编写的《法学总论》对合同的定义为:“合同是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1]这一定义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的定义也采合意的观点。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又如,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的观点是:合同是一种允诺,例如: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合同的定义为:“合同是可以依法执行的诺言。这个诺言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美国《合同法重述》对合同的定义为:“一个合同是这样一个或一系列许诺,违背它,法律将给予补偿;履行它,法律将通过某种方式确认是一种义务。”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合同定义的差异在于其侧重点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定义侧重于合同的合意本质,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定义侧重于合同的执行依据(允诺),但二者并不矛盾。大陆法系的合意观点也包含对合意执行依据的思考,即强调合意必须具有法效意思。所谓法效意思就是合意双方通过合意产生法律关系的意图,它区别于非法律关系的合意。例如,甲邀请乙某日共进晚餐,乙愉快地答应了。双方有共进晚餐的合意,但我们不能认为双方成立了一份合同,因为请客吃饭不能成为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如果甲因故不能在某日请乙吃饭,乙不能认为甲违反了合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否则,就有违常理。英美法强调允诺作为合同执行力的依据,有了允诺,合同便受法律的保护。单方的允诺也往往必须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否则,双方不能达成交易。事实上,近年来,合同的合意观点也逐渐为英美法所接受。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对合同的定义为:“合同指当事方通过协议而承担的受本法或其他适用法约束的全部法律义务。”《牛津法律大辞典》《布莱克法律辞典》和安森的《合同法》等著作对合同都以合意为定义的基准,改采以合意为中心的合同概念。[2]
因此,我们可以对合同下这样一个定义:合同是建立在合意基础上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合同各方依此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机制
合同成立后需通过履行才能实现合同各方的交易。合同履行的机制是丰富的,既包括现代社会普遍采用的正式的法律机制,也包括非法律的自我履行机制。
(一)非法律机制
有时候,没有合同法,合同也能得到很好地履行。合同具有不依靠法律而自我履行的机制。人们可以依靠交易习惯、道德和声誉来履行合同。伯恩斯坦以纽约钻石业的例子说明了基于声誉的自我履约机制。[3]买卖钻石是一种人们用巨额金钱去交换装着许多小石头的信封的交易,而事先他们不会对这些小石头进行检查、称重或测试。该行业被正统的犹太人所主宰,他们的宗教信仰禁止他们对彼此提起诉讼。因此,有关欺诈交易的争议会提交给以理智和诚实著称的犹太教教士——拉比解决。如果拉比做出了对某人不利的裁决,而某人拒绝赔付,他就只能离开钻石业,在这个行业里将没有人再信任他。在这个例子中,合同当事人必须考虑欺诈将带来的声誉上的损失而决定是选择欺诈还是诚信。因此,理性的签约双方,不仅要考虑当前,还要考虑未来;不仅要考虑缔约方的利益,还要考虑未来可能对自己产生影响的交易对手的态度。[4]声誉机制的影响因素包括交易各方的熟悉程度和交易的重复性。交易各方相互了解的程度越高,交易重复的次数越多,声誉越容易发挥自我履约的作用。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交易对象的范围越来越广,交易各方的熟悉程度越来越低,单次交易与多次交易并存,合同履行的非法律机制不能保证合同都能得到完全履行。因此,更多的时候,合同须依赖法律得以履行。
(二)法律机制
法律机制的优势在于:第一,法律机制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强制执行力。与非法律机制不同,法律机制以国家强权为后盾,能够保障合同的履行。第二,法律机制具有规模效益。法律由国家提供,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节省了私人履约机制的制度成本,具有规模上的经济性。当然,合同法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促进合同的履行,我们将在下一节集中探讨合同法的经济功能。
三、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世界各国对合同皆以法律进行调整。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国,其合同法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之中。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其对合同的调整主要依据判例法所确立的法律原则进行。当然,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一些调整合同的成文法,如英国《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等,都对货物买卖合同及其他一些有关的商事合同作了具体规定。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其中包括调整合同关系的若干规范。我国于1999年还专门制定《合同法》对合同关系进行全面调整。
[1] [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15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2] 孙学致:《合同的概念》,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
[3] Lisa Bernstein,Opting out of the Legal System:Extralegal Contractual Relations in the Diamond Industry,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992,21(1).
[4] [美]科斯·哈特·斯蒂格利茨等:《契约经济学》,李风圣主译,18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