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经济学的研究假设
法经济学以理性选择理论为研究的基本假设。理性一词具有多种含义,这里是指人类行为目的和实现目标手段之间的一致性。理性选择理论是指行为人具有正常理性,能够进行理智的选择。就是说,行为人具有完全的充分有序的偏好、完备的信息和无懈可击的计算能力和记忆能力,能够通过比较各种可能的行动方案的成本与收益,从中选择那个净收益最大的行动方案。
具有完全有序的偏好是微观经济学对行为人理性假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微观经济学中,偏好是个人比较稳定的愿望和需要,例如消费者存在消费者偏好,投资者存在投资者风险偏好等。偏好满足完备性和传递性。完备性是指行为人可以对其行为选择进行排序。行为人能够判断出A比B好,或者B比A好,或者A与B同样好,而不是无法作出判断。传递性是指行为人对偏好的排序满足下列条件:如果A比B好,B比C好,则A比C好。完全信息是指市场参与者拥有的对于某种经济环境状态的全部知识,它是完全竞争市场所必需的理论前提条件,也是理性假设所必需的条件。除此之外,理性假设还包括行为人的计算和比较能力。
理性假设是对现实世界的高度抽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往往需要对理性假设进行修正,但不能据此否定人类的理性能力。
法经济学将理性选择作为基本的研究假设。理性假设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前提。行为人的理性是否存在局限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民法中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这是理性能力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才要求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类似的,刑法规定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才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另外,正因为人类具有理性能力,法律才能对人们的行为选择进行引导。在法经济学中,法律被类比为市场,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定价。这样,理性人就会考虑每一种行为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然后做出符合其个人效益最大化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法规定,行为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样,行为人必须考虑违反合同给他带来的违约成本,以此决定是选择违约还是守约。
二、法经济学的基本概念
(一)最大化
最大化被看作经济行为主体的目标,也就是说,行为主体总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大化建立在理性人的假设上,假定主体具备正常理性,具有合理的选择能力。一个理性主体在约束(预算)下做出的最好选择就是最大化。例如,消费者追求在预算约束下的效用最大化,厂商追求约束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乃至对于所有的行为主体,都在他特有的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法经济学中,法律被视为对行为主体最大化施加的约束条件,从而改变行为主体的行为选择。例如,法律对犯罪行为规定刑事责任,旨在诱导行为人选择非罪行为。对于一个理性人来说,他必须通过计算和比较犯罪将要获得的收益与犯罪将要承担的成本,而决定是否选择犯罪行为。如果他发现刑罚严峻,犯罪成本高于犯罪收益,就会放弃犯罪行为。最大化的追求从本质上来说是个人主义的,但个人的最大化不一定导致社会的最大化。法律也可以通过对社会不欲行为施加约束,从而实现个人最大化与社会最大化的兼容。例如,环境保护法对企业的生产行为施加限制,引导企业在不污染环境的约束下追求利润最大化。
(二)均衡
均衡是在经济系统中各方经济变量在一定条件的相互作用下所达到的相对静止的状态。各方经济变量之所以能处于这样一种静止状态,是因为各方变量的相互制约和抵消。在均衡状态下,各方的愿望都能得到满足,只要其他方不变,就没有一方能从改变自己的行为中获得好处。在均衡状态下,由于没有一方愿意改变自己的行为选择,各方变量处于稳定静止的状态。均衡被运用于西方经济学对市场的分析之中。例如,市场上的某种商品在需求和供给这两种相反力量的相互作用下,就形成了此种商品的均衡价格。除此之外,均衡还广泛地存在于非市场等社会现象中,均衡也存在于法律之中。例如,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往往是相关的利益集团达到博弈均衡的结果。又例如,法律对社会不欲行为进行定价,引导人们遵守法律,使行为人放弃违法动机,选择守法的行为均衡。
运用均衡分析,我们还可以研究法律实施的效果。如图1-1所示,分析法律对面包价格管制的效果。假定某地由于遭受自然灾害,面包的价格大幅上升。面包的价格P0由面包销售商的供给曲线S和消费者的需求曲线D共同决定。某地政府出于对穷人的保护,制定了面包的价格管制法,将面包的价格限制在低于P0的P1水平上。这一法律的效果如何呢?穷人是否因能买得起面包而受到保护了呢?我们发现,由于面包价格被限制为P1,面包销售商只愿提供QS数量的面包,而消费者的需求数量为QD,则市场上出现了QD-QS的面包数量短缺。这意味着很多人买不到面包,排队购买将会出现。考虑到排队的时间价值,面包价格限制下的实际均衡价格为P2。由于P2高于P0,这表明旨在保护穷人的价格限制立法实际导致了完全相反的效果。
图1-1 面包价格管制的后果
(三)效率
效率是价值能达到最大化的资源配置方式。判断效率的标准有两种:帕累托最优标准和卡尔多-希克斯最优标准。
帕累托最优是这样一种状态,没有任何人的处境变差而至少有一个人的处境变得更好。如果一种状态符合帕累托最优标准,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帕累托最优标准意义上的效率。
由于帕累托最优标准在现实中很难达到,我们往往考虑更为宽松的一种标准,即卡尔多-希克斯最优标准。卡尔多-希克斯最优是这样一种状态,从社会资源配置中获利的人的利益足够补偿那些受损的人的损失。这种补偿不一定实际发生,但如果事后补偿发生了,卡尔多-希克斯最优就转化为帕累托最优。如果一种状态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最优标准,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卡尔多-希克斯最优标准意义上的效率。图1-2反映了这两种效率标准。
图1-2 帕累托最优效率与卡尔多-希克斯最优效率
如图1-2所示,A点为甲、乙二人的原始状态,反映甲、乙二人最初的效用。从A点到B点是一个帕累托最优的改进。因为在B点,甲的效用更好,乙的效用没有变差,属于帕累托标准下的效率状态。从A点到C点也是一个帕累托最优的改进。在C点,乙的效用更好,甲的效用没有变差,属于帕累托标准下的效率状态。从A点到D点也是一个帕累托最优的改进。在D点,甲和乙的效用均更好了,没有任何一方的效用变差,属于帕累托标准下的效率状态。从A点到E点就不是一个帕累托最优的改进,而是一个卡尔多-希克斯最优的改进。在E点,乙的效用更好,但甲的效用变差,不属于帕累托最优标准下的效率状态。但是,乙增加的效用较多,甲减少的效用较少,乙增加的效用足以补偿甲减少的效用,属于卡尔多-希克斯最优标准下的效率状态。这种补偿不一定发生,当补偿发生时,即从E点变到C点,卡尔多-希克斯最优标准下的效率状态就转化为帕累托最优标准下的效率状态。
将效率观点引入法律,是对法律的重新发现与解释。长期以来,人们以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追求,效率并不被认为是法律的目标。但是,如果我们以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待法律,我们会发现,效率往往是隐藏在公平正义背后的价值追求。因此,即便效率不是法律的唯一目标,也是相当重要的目标之一。例如,因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法律对消费者实行特别的保护,这满足了公平正义的需要。而对弱者进行特别保护的深层原因,正是出于效率的考虑。对消费者实施特别的法律保护是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最优标准的。在自由市场上,契约会促使双方交易,从而改善交易双方的福利状态,达到社会福利的优化。而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契约就存在缺陷,不能改善双方整体的福利状态,存在效率损失。对消费者实施特别保护,可能减少经营者的效用,但会大大增加消费者的效用,从而完善有缺陷的契约,促进双方整体福利的改善。
(四)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的概念最早由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交易成本是运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是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成本。通常,一宗交易的达成须经过三个步骤。首先,市场主体要寻找和确定交易对象。其次,市场主体要与确定的交易对象进行谈判,达成交易协议。最后,市场主体要执行交易协议,监督交易各方行为,对违反协议的行为实施惩罚。与这三个步骤相对应,我们可以把交易成本细分为三种成本: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和执行成本。
搜寻成本的本质是一种信息成本,是发现贴现价格,获得精确的市场信息的成本。交易方在谈判前必须收集相关的各种信息。谈判成本是交易方在谈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成本,具体又包括协商成本和规范成本。[1]前者是交易各方在接洽、谈判环节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后者是交易各方将谈判结果变成有约束力的规范的费用支出。执行成本是履行交易协议的成本,主要包括风险成本和诉讼成本等。前者是为了避免交易风险的防范费用支出,后者是对协议履行争议进行处理的费用支出。
三、法经济学的重要定理
(一)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以科斯命名,其基本含义由科斯于1960年在其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里表达。但科斯并未将其观点表述为定理,科斯定理的术语是后来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于1966年首次使用的。科斯定理可以概括为: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私人的谈判将使外部性因素内部化。但是如果存在交易费用,产权的初始界定会影响资源的配置。科斯定理通常又被分为两组,分别称为科斯第一定理和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的含义是: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管初始权利如何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就是说,市场机制可以自动达到经济效率,法律规则(法律对产权的安排)不会对效率产生影响。
科斯第二定理的含义是:如果交易成本大于零,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即是说,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市场机制不能达到经济效率,法律规则会对效率产生影响。
科斯定理强调了法律对经济的重要意义。现实社会往往存在交易成本,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可能是非优的,而不同的法律规则将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影响。这提示我们可以通过构建法律规则以润滑交易,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具体来说,法律对初始权利的安排应当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成本对市场主体交易的合作剩余的扣减,从而促进资源的效率配置。
(二)波斯纳定理
如上所述,科斯定理揭示了:法律对经济效率的促进可以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润滑交易而实现。除此之外,法律对经济效率的促进还可以通过另外一种方法来实现,即法律可以直接对初始权利进行配置,以避免交易成本,从而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这一观点由波斯纳提出,被称为波斯纳定理。波斯纳定理由早先的霍布斯定理完善而来。早在17世纪,霍布斯在其经典著作《利维坦》里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应当构建法律,使合作失败的损失最小。这被后人称为霍布斯定理。波斯纳对此进行了完善,指出了最小化损失的方法就是由法律将权利配置给对权利评价最高的一方。波斯纳定理的具体表述为:如果市场存在交易成本,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对权利净值评价最高的人;事故责任应该归咎于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没有这样做的当事人。法律对初始权利的如上配置,使得交易没有必要发生,从而避免了交易成本。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制定者往往不知道交易各方中哪方对权利的评价最高,或者说法律在判断时面临较高的信息成本。因此,法律制定者需要权衡交易成本与信息成本。如果信息成本高于交易成本,法律对交易的干预以润滑交易为目标;如果信息成本低于交易成本,法律对交易的干预以配置初始权利为目标。
四、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一)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是经济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从追求利润最大化出发,总要力图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将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引入法学,意味着可以通过对某一法律制度的成本和收益进行量化分析,为法律制度的选择提供一种有效的客观标准。如若收益大于成本,则该法律制度可行,反之,则该法律制度不可行。在几种可行的法律制度中,净收益高的方案更佳。
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时,需要考虑边际的概念。边际是指某自变量增加(非常小的)所引起的因变量的增加。行为人是在成本的约束条件下追求最大收益,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行为人实现效率最大化。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是指当某自变量增加(非常小的)一单位引起的成本的增加量和收益的增加量。边际成本有递增的趋势,而边际收益有递减的趋势。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自变量再增加一个单位会使成本的增加量大于收益的增加量,从而变得不效率。因此,二者相等时的状态就是效率最优的状态。
应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可以确定最优的法律方案。图1-3反映了最优治污立法水平。
图1-3 最优治污立法水平
如图1-3所示,MB曲线表示治污立法的边际收益。治污立法最初给社会带来很多收益,但是这种边际收益随着治污立法程度的加深而减少。MC曲线表示治污立法的边际成本。治污立法最初所需的成本不高,但是治污立法的边际成本随着治污立法程度的加深而增加。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MB=MC时,治污立法所减少的污染量P??是社会最优的,100-P??即为社会最优的污染量。与P??对应的治污立法也是最优的,如果此时法律再进一步减少污染,就使得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从而在效率上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完全消除污染并不是最优的立法。
(二)博弈论方法
博弈论作为用来描述和判断对策行为的语言和工具,已经成为经济学的重要分析方法。博弈论研究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以最大化自身效用,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决策的均衡。博弈论仍然坚持理性最大化假设,但是对新古典经济学信息完全和充分竞争假设进行了突破,在结论上也不再坚持市场至上,对现实(特别是非市场的法律制度)有更强的解释能力。博弈论仍然寻求均衡,但均衡是指博弈参与人的行为均衡,而不是价格均衡。博弈论仍然坚持个人主义,但它引入了整体分析,博弈均衡是指所有博弈参与人的最大化行为,是多主体的最大化,而不是单主体的最大化。
一个博弈的构成包括三个基本要素:(1)参与人;(2)策略;(3)支付函数。参与人又称局中人,是参加博弈的各个决策主体。策略是指博弈中每个参与人选择的实际可行的完整的行动方案。支付函数是指参与人采取每一种策略的效用结果。图1-4显示了著名的囚徒困境博弈及其三个基本要素。
囚徒困境假设了这样一个例子。甲乙二人合谋犯罪,却被警方逮捕。警方虽然逮捕了甲、乙两名嫌疑犯,但是缺乏足够的指控证据。警方已经掌握的证据只能使甲、乙两名嫌疑犯获得很轻的处罚:入狱1年。警方希望他们交代更多的罪行。于是警方分开囚禁嫌疑犯,分别和二人见面,并向双方提供以下相同的选择:若一方坦白,另一方抵赖,坦白方入狱半年,抵赖方入狱7年;若两方都坦白,双方均入狱5年;若双方抵赖,双方入狱1年。
图1-4 囚徒困境博弈
囚徒困境博弈的参与人为甲、乙二人,每个人的策略都有两种:坦白或者抵赖。甲、乙二人不同策略的支付函数如图1-4所列明的数字。
在囚徒困境中,甲、乙二人博弈的结果是什么呢?我们发现,无论甲采取何种策略,乙的最优策略都是坦白;反之,无论乙采取何种策略,甲的最优策略也是坦白。因此,坦白的策略对双方都是最优策略,因此,甲、乙二人最终会入狱5年。双方坦白的策略就构成了一个均衡,我们称为纳什均衡。在纳什均衡中,给定他方策略,没有人能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情况变好。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纳什均衡不一定是帕累托最优的。在本例中,双方的纳什均衡是入狱5年,但最优的选择却是双方都选择沉默,从而都只需入狱1年。在博弈中,双方入狱1年的最优结果不会出现,这正是囚徒困境一词的由来。
博弈也广泛存在于法律制度之中,运用博弈论的方法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分析和理解法律。
(三)统计和计量分析方法
统计是对数据进行定量处理的理论与技术。统计分析,常指对收集到的有关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并进行解释的过程。统计分析可分为描述统计和推断统计。描述统计是将研究中所得的数据加以整理、归类、简化或绘制成图表,以此描述和归纳数据的特征及变量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最基本的统计方法。描述统计主要涉及数据的集中趋势、离散程度和相关强度,最常用的指标有平均数、标准差、相关系数等。推断统计指用概率形式来决断数据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系及用样本统计值来推测总体特征的一种重要的统计方法。推断统计包括总体参数估计和假设检验,最常用的方法有Z检验、T检验、卡方检验等。
计量分析是用统计推论的方法对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数值估计的分析方法。计量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模型、估计参数和运用模型。首先是建立模型,即根据经济理论、可利用的资料和现有的经济计量技术,确定经济变量之间关系的数学形式。建立计量模型必须考虑模型包括的各个变量、变量的函数关系式和参数的符号和取值。变量的函数关系式就是我们通常称作的回归方程式,是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建立的因变量与自变量之间的回归关系函数表达式。其次是估计参数,即根据历史资料,用数理统计方法推定参数的值。最后是运用模型,即将模型用于结构分析、经济预测和政策评价。结构分析主要是测定控制其他变量不变时,某一自变量变化引起的因变量的绝对量变动或百分比变动。经济预测是利用模型对未来因变量值进行预测。政策评价是根据模型计算和比较不同政策的不同后果,以选择较优的政策。
将统计和计量分析方法运用到法经济学中,可以对法律制度进行量化研究,特别有助于实证研究的开展。计量分析所使用的从大样本角度实证检验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分析法律实施的实证效果。例如,我们可以运用统计和计量分析方法考虑最低工资立法对就业的影响。最低工资立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如果最低工资拟定过高,会增加企业负担,减少企业对雇员的需求,从而影响劳动者就业量。最低工资立法实施的效果是否对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就可以通过计量分析来评价。
[1] 陈国富:《法经济学》,23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