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经济学的概念
法经济学又称为法律经济学、法和经济学、经济分析法学等,旨在研究法律与经济的相互关系和影响。法经济学可以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在学科意义上是指经济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
那么,什么是法经济学呢?首先,我们可以参考法经济学研究领域中著名学者们的一些看法。波斯纳认为,法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包括侵权法、契约法、赔偿法和财产权法等普通法领域;惩罚的理论和实践;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立法和管制的理论和实践;法律实施和司法管理;以及宪法、初民法、海事法、家庭法和法理学。[1]尼古拉斯·麦考罗、斯蒂文·G·曼德姆认为,法和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及其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2]大卫·G·弗里德曼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包括三个紧密相关的部分:预测特定的法律规则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解释为什么特定的法律会存在、确定应该存在什么样的法律规则。[3]
以上学者们的看法,虽然在表述上有区别,但都表达了法经济学是运用经济学对法律进行分析的核心观点,强调了在法经济学交叉学科中经济学对法学的贡献。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强调了法学对经济学的贡献。罗纳德·科斯认为,法经济学这门学科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研究运用经济学分析法律;另一部分研究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的影响。[4]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认为,法律给经济学也带来了一些东西。经济分析经常视财产、合同等制度为外生的,而它们对经济运行具有显著影响。如果经济学家从法学家那里学习一些东西,他们就会发现自己所做的模型会更加接近现实。[5]
综合以上学者们的看法,我们可以对法经济学下一个定义:法经济学是研究法律和经济相互关系和相互影响的交叉性学科,它既研究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法律进行全面分析,又研究作为内生变量的法律制度对经济系统的影响。
二、法经济学的形成和发展
(一)法经济学的形成
一般认为,法经济学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虽然在此之前已经出现了一些法律的经济分析,但这些分析主要局限在较窄的领域,例如反垄断法领域、公共事业和公共运输业管制领域。而20世纪60年代所涌现的一系列研究将经济学与法学全面地结合起来,从而开创了法经济学领域。
1958年,迪莱克特和列维在芝加哥大学创办了《法经济学杂志》,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研究开辟了学术阵地。1960年,罗纳德·科斯发表《社会成本问题》,这被认为是法经济学创立的标志。在这篇经典文献里,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从而将法律制度与资源配置效率结合起来,讨论了法律制度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科斯通过“牛和谷物”的例子,指出解决负外部性的办法在于明确权利归属。如果定价制度平滑运行即交易费用为零,法律对权利的初始配置对资源配置没有影响。这一观点在后来被称为“科斯第一定理”。
1961年,卡拉布雷西发表《侵权责任与风险分配的几点思考》,运用经济学理论对侵权法进行了分析。卡拉布雷西运用价格理论分析了严格责任的侵权法归责原则,并用风险分配分析了事故成本。
1961年,阿尔钦发表《关于产权的经济理论》,运用微观经济学理论分析财产权利。阿尔钦将效用最大化的概念用于分析财产制度,认为财产权利制度受经济力量支配。他指出竞争和约束不可分割,并比较了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经济后果。
1968年,贝克尔发表《犯罪和刑罚的经济分析》,将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扩展到非市场领域(歧视和犯罪)。在这篇论文里,贝克尔对犯罪及犯罪控制进行了经济分析,提出了犯罪及犯罪控制的理性选择模型。
1973年,波斯纳发表百科全书式的经典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运用微观经济理论对法律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在该书中,波斯纳对美国的普通法(包括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刑法等部门法)、公共管制法、公司法、金融法、税法、程序法和宪法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经济分析,成为法经济学研究的集大成者。1972年,波斯纳创办了《法律研究杂志》,该杂志成为法经济学研究领域的最重要学术期刊之一。
上述学者的著述及创办的学术期刊开辟了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的新领域,明确了法经济学研究的范式,确立了法经济学的学科地位。
(二)法经济学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中期,法经济学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持续发展时期,对社会的影响也逐渐扩大。
在美国,法经济学理论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和细化,形成了几个主要的理论派别。这些学派包括:(1)芝加哥学派。以科斯和波斯纳为代表人物的芝加哥学派是法经济学的主流学派,该学派坚持芝加哥大学的自由主义传统,以个人理性、效率和自由市场等观念分析法律。(2)法律规制经济学派。该学派认为市场存在种种失灵,强调国家通过法律对市场进行有效干预。(3)公共选择学派。该学派将公共选择理论运用到立法与司法的分析中,补充和完善了主流经济学的市场本位模式。[6]在大学中,越来越多的法学院开设法经济学课程和设立法经济学研究项目,专业的学术研究机构和期刊也越来越多,这使得法经济学的教育更加普及。同时,法经济学对法律的实践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例如,美国前总统里根曾颁发总统令,要求政府新制定的规章必须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法经济学的思想也被越来越多的律师和法官接受并运用于案件中。
这一时期,法经济学还逐渐被传播到欧洲及其他国家。这些国家成立了法经济学研究协会,创办了法经济学研究的学术期刊,将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运用于本国法律制度的研究中。法经济学的学科地位已经获得了包括两大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承认。
(三)法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中期,法经济学理论开始进入中国法学界。从早期的介绍与翻译西方学说到注重本土化的研究,中国法经济学的研究逐渐成长起来。法经济学的教育逐渐受到重视,学术研究机构与团队也建立起来。作为转轨的新兴市场国家,中国法的实践为法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
三、学习法经济学的意义
法经济学以新理论与新方法对传统的法学理论研究做出了贡献,也对法律的实践乃至社会公共政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学习法经济学课程有如下意义。
(一)更好地理解法律
学习法律不仅仅应该知其然,还应该知其所以然。法经济学有助于我们理解条文背后的法律。传统法学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理念,法经济学引入的效率观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丰富法理学、法哲学的研究。深入理解调整经济活动的部门法,例如经济法、民商法等需要法经济学的支撑;对于调整非市场行为的部门法,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及程序法等,法经济学也提供了有力的分析工具。
(二)促进法治的发展
法经济学的一项重要功能在于对法律的实际效果进行实证分析并做出评价。学习法经济学有助于我们对法律制度的优劣进行比较和甄别,以发现善法,并对法律制度的优化提出规范性的建议。法经济学对法律制度完善的贡献有利于推动法治建设、促进全社会的法治发展。
(三)拓宽研究的视野
学习法经济学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研究视野,满足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对于法学背景的学生来说,学习法经济学的原理与分析工具,能够克服传统的注释法学研究方法的缺陷,拓展经济学的相关知识。对于经济学背景的学生来说,将法律作为制度纳入研究对象,有助于拓展法学的相关知识,获得更加真实的、贴近现实的经济学图景。
[1]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25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 [美]尼古拉斯·麦考罗、斯蒂文·G·曼德姆:《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吴晓露等译,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 [美]大卫·G·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杨欣欣译,9~1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 [美]道格拉斯·G·贝尔德:《法经济学的展望与未来》,吴晓露译,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4)。
[5]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5版),史晋川、董雪兵等译,11页,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6] 曲振涛:《法经济学》,13页,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