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特殊教育的高度发达与其特殊教育立法息息相关。经过近五十年的发展,美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已经相当成熟,有效地保障了美国各类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尤其对促进特殊儿童平等受教育权起到了重要作用。美国特殊教育领域有几个重要法案,下面就这些法案作一个简单介绍。
(一)《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
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又称94-142公法。该法案堪称是美国特殊教育发展史上一个最重要的里程碑,为残疾儿童接受平等而适当的教育提供了法律保护。这部教育法的主要目的有四个方面:第一,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免费的、合适的公立教育,强调特殊教育和与之相关的服务必须满足残疾儿童的需求;第二,确保残疾儿童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权利受保护;第三,帮助州和地方政府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做好准备;第四,评估并确保为残疾儿童所做出的努力的有效性。
此项残疾儿童教育法由六大部分组成。
(1)免费的、合适的公立教育(Free and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FAPE)。必须向所有儿童,无论其残疾程度的轻重(“零拒绝”的原则),提供无须其父母或监护人支付费用的、适合他们特别需求的教育。这一原则还包括相关服务在内,比如语言培训、职能培训之类的各种相关服务,以便使残疾儿童受益于特殊教育。
(2)最低限制环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LRE)。残疾儿童将在最大限度内与非残疾儿童一起接受教育,对残疾儿童的安置必须与其教育需求保持一致。
(3)个别训练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lan,IEP)。该计划是教师同父母或监护人一起特别为每一个残疾儿童制订的。在个别训练计划中,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当前学生的学习能力水平;年度目标和与之相应的教学目标;需要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参与普通教育课程内容的程度;实施服务的计划和服务的期限;有明确标准的年度评估程序,以判断教学目标是否完成。
(4)法律正当程序保护(Procedural Due Process)。该条款为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了有关其子女教育方面的几项保护。具体说来,父母或监护人有以下权利:获得子女教育方面的机密档案;审查档案;独立性的评估;如果校方需要在残疾儿童教育分类或就学安置方面有所变动,校方必须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父母或监护人(对父母不懂英文的,要以父母母语的方式通知);如果父母与学校在儿童教育计划上产生争端时,能得到公平听证的权利。此外,残疾儿童父母或监护人还有委托法律顾问的权利。
(5)非歧视性评估(Nondiscriminatory Assessment)。在得到适当的教育安置前,儿童必须接受由多个学科组成的团体(multidisciplinary team)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评估,该评估不能有任何种族、文化或语言上的歧视。儿童将接受由专业人员进行的多种评估,某一单项的评估并不能作为制订教育计划和安置的唯一依据。
(6)父母参与权(Parental Participation)。该条款为父母或监护人能够积极全面地参与到影响其子女教育的决策过程中提供了保障。
以上六个原则为今天美国的特殊教育事业树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其意义不仅在于对美国本土的立法影响深刻,同时对世界特殊教育发展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1986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
在《1986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中,联邦政府要求各州为所有3~5岁的残疾儿童提供免费与合适的公立教育。同时提倡各州要建立适当的机制为0~3岁儿童提供早期干预服务。到2011年年底,全美有33.7万婴幼儿接受早期干预服务[3]。
(三)《残疾人教育法》
1990年美国通过了《残疾人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该法案将1975年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更名为《残疾人教育法》。将“儿童”改为“公民”,从更人性的角度看待残疾人。在谈到残疾人时,英文中开始较多使用“person with a disability”(某方面有残疾的人)的说法,而不是说“disabled person”(失去能力的人)。
同年,自闭症也被正式列入联邦政府划归的残疾种类之一。
1997年对《残疾人教育法》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对美国特殊教育的对象、目的、范围、方法方式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作了全面修订。2004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颁布了《残疾人教育促进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对IDEA再次进行了修订。为0~21岁残疾人的教育提供了全面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四)《美国残疾人保护法》
1990年由美国国会通过颁布的《美国残疾人保护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是残疾人事业中一项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广泛的法律,涉及就业、居住、公用设施、教育、交通、通信、娱乐、公共救济、卫生服务、投票,等等。它的宗旨是全面禁止与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
(五)《第504条款规定》
《第504条款规定》(Section 504)于1973年通过。凡接受联邦政府经费的机构,不得单因残障缘故,将残疾人拒之于外。第504条款主要保障残疾人的生活,包括投票、教育、无障碍环境、职业等权利,目的是使接受联邦政府经费的机构,在所提供的一切计划与服务中,不得歧视残疾人。
(六)《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
2001年由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No Child Left Behind Act,NCLB),规定全国所有3~8年级学生每年必须接受各州政府在英语语文阅读和数学方面的统一考试,以便衡量学生每年是否在学业上有所提高。此法案同时对教师资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比如,所有教师需要达到该法案所定义的“合格”标准,即持有本州教师证明和执照。新教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至少拥有学士学位,并通过所在州的学科知识和教学技能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