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不断地追求和创造价值,同时也在不断地认识和评价价值。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逐步形成了价值观。价值观就是人们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对事物的价值的根本看法,是关于如何区分好与坏、善与恶、符合意愿与违背意愿的总体观念,是关于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基本原则。
同世界观、人生观一样,价值观具有广泛性,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就内容而言,价值观的根本是价值原则。有什么样的价值原则,就会有什么样的价值规范和价值理想,价值原则规定价值观的性质。基督教价值观以上帝为价值原则,并将之作为衡量一切价值大小的标准。个人主义价值观以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为价值原则,并将之作为其他一切价值的根据;历史唯物主义价值观以个人与社会的辩证统一为价值原则,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高价值。
价值原则总是渗透在价值规范中。我们经常说“规范”,所谓规范,其本意就是规则、标准或尺度,明确规定人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价值规范包括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政治法律,等等,价值观都要通过价值规范,具体化为在具体情景中如何行动的规范,才能引导人们的活动。有什么样的价值原则,就有什么样的价值规范。
确定的价值原则、价值规范必然导致确定的价值理想。价值理想是人们所追求的、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合乎自己愿望的目标,它以对未来应然状态的把握和规定为内容,具有强烈的感召力和凝聚力。价值理想和价值信念、价值信仰属于同一序列的范畴。价值信念是关于价值理想的信念,是人们对价值理想抱有深刻信任感的精神状态;价值信仰不仅表示人们对价值理想的认同和确信,还意味着感情的皈依、真诚的信奉,表现了主体的最高价值追求。价值原则、价值规范、价值理想都是价值观的内容。
价值观与价值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价值关系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关系,是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实际的利益关系。利与害、好与坏、得与失等都不是单纯的主体的自我感受,而是实际的利益关系。例如,一个奴隶可以满足自己的奴隶地位,但并不能因此改变奴隶与奴隶主的价值关系,改变奴隶与奴隶制的价值关系。价值观则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下,不同的人对价值关系的理解和把握。换句话说,价值观念不同于价值关系,价值关系是客观的社会关系,价值观念则是人们对客观的价值关系的观念把握。
价值关系之所以是客观的,关键在于这种关系依存的对象的客观性。比如,水对人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没有水,人就不可能生存,水资源的危机实际上是人的危机。这是因为,水具有满足人的需要的物理、化学特性,如果没有水,人就会以死亡为代价表明人与水之间价值关系的客观性。同时,只有对象的客观属性还不能构成价值关系,人与事物之间要构成价值关系,还必须有人的特定的需要。没有人对水的需要,人与水之间就不可能形成价值关系。没有资本对劳动力的需要,没有工人就业的需要,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价值关系同样不能成立。人们的价值观的形成恰恰依赖于对自身需要的把握。
人的需要是价值关系形成的主体依据。人们正是基于意识到的需要对各种价值关系进行判断、反思和整合,才形成了价值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和自我意识,从而形成不同的价值观。人的需要的多层次性,决定了价值观的多层次性;人的需要的社会性,决定了价值观的社会性;人的需要的历史性,决定了价值观的历史性。不存在一个抽象的、永恒不变的、适应于任何时代、任何民族、任何阶级的价值观。不同的价值观,体现着不同的民族、阶级、社会集团对价值关系应然状态的期盼与展示。
价值观与价值评价密切相关。所谓评价,就是主体在对客体认识的基础上,把自身需要的内在尺度运用于客体,对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进行评判。这种评判反映的是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人们对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判断。现存事物既是人们认识的对象,又是人们评价的对象。人们通过认识现存事物而真实地面对现实,通过评价现存事物合目的地改变现实,从而不断创造属人的世界。
就属于主体对客体的观念把握而言,价值评价仍然是一种认识活动。但是,价值评价又不同于对客体“是什么”的认识,而是一种特殊的认识。特殊在什么地方?特殊就“特殊”在,它是对某种事物能否满足人们需要的一种认识,是对客体“应当是什么”的认识,其着眼点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效用关系。所以,价值评价必须考虑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必须把主体的需要和利益作为内在尺度运用于评价的客体。如果说事实性认识追求的是对客体“是什么”或“是怎样”的认识,那么,评价性认识追求的则是“应该怎样”和“不应该怎样”的认识,表达的是主体肯定或否定什么的价值要求。
这就是说,价值评价必然包含着主体的意向、愿望和要求。用现在时髦的话来说就是,价值评价体现的是主体的“愿景”,而且不同主体有不同的“愿景”。任何一个个体、群体的评价方式都受到他们的需要和利益的制约,都受到反映这种需要、利益的立场和观点的制约,因此,价值评价必然具有多元性、多样化。中国有句古话,“人心有杆秤”。面对同一客体,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需要和利益、意向和愿望出发,必然会得出不同的价值评价。
我们应当明白,事实与评价不能等同,历史事实与历史评价也不能等同。事实属于客观进程,评价属于关于事实价值的主体判断;事实属于“彼时彼地”,评价属于“此时此地”。从来不存在一个没有立场和观点的价值评价,价值评价总是依据评价者的立场和观点的不同而不同,包括对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及其意义的评价。所有的历史学家都宣称自己是客观的、公正的,尤其是那些所谓的纯粹学者更是如此。除非是御用的历史学家,有意歪曲历史的历史学家是极少的,但这并不能保证对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评价都是客观的、公正的。
在我看来,对同一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价值评价出现多样化甚至矛盾性,其中有不同主体的学术水平问题,但更多的是学术水平背后的利益问题。价值评价的主体总是自觉不自觉地代表着某种利益。“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8]“这种利益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顺利地征服了马拉的笔、恐怖党的断头台、拿破仑的剑,以及教会的十字架和波旁王朝的纯血统。”[19]在历史研究以至整个社会科学研究中,现实的利益关系以及政治立场,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牵引着研究的方向,从而使不同的主体对同一个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形成了不同的评价。例如,对秦皇汉武、唐宗宋祖、成吉思汗,毛泽东的评价显然不同于其他人的评价。在毛泽东看来,“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这是以词的形式评价历史人物。
实际上,只叙述而不解释的历史学是不存在的,只摆事实而不讲道理的“历史学”不是历史学,而是史料学,可问题在于,纯粹史料的编排也必然渗透着史料编排者的价值观。抛弃价值判断去追求历史的真相,去理解和解释历史事件、历史人物,这是不可能的。历史研究不可能排除价值观,而特定的价值观是传统文化、政治立场、阶级状况、现实利益长期浸润和濡染的结果。历史学家如何评价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形式上是自主的,实际上是被他的价值观、历史观和政治立场决定的。有的学者站在特定的政治立场上,仅仅依据曾国藩的道德文章而片面夸大甚至无限放大他在历史中的实际作用,并做出了不恰当的评价。问题在于,历史人物的实际作用是客观的,而对历史人物实际作用的评价并不是都能同客观历史相吻合。这种背离实际上就是价值评价的失衡或混乱。在我看来,曾国藩可能是清王朝的中兴名臣,但他绝不是中华民族救亡的中兴名臣。
对同一个客体,不同的主体会有不同的价值评价,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价值评价都是合理的。要使价值评价具有合理性,一要正确认识主体的实际需要,二要正确认识客体的实际状况,三要正确认识和把握主体实际需要与客体实际状况的关系。合理的、真正具有价值并富有教育意义的价值评价,必须尊重事实,以事实为基础。任何建立在歪曲事实甚至伪造事实基础上的价值评价,实际上是没有价值的价值评价。在这种价值评价中,历史事实变成了漂浮不定的泡沫。在我看来,历史研究应该追求事实与价值的统一。事实必须求真,理解必须求理,在此基础上,使价值评价趋向合理,使价值评价真正具有价值。
价值观是人们在实际需要的驱动下,在自我意识的引导下,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每一个时代的价值观都是当时的物质生活方式、政治法律制度、观念文化传统等因素濡染、熏陶和塑造的结果。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一方面通过法律、舆论和教育,有目的、有计划地把主导价值观或核心价值观灌输给每个社会成员;另一方面通过文化传统,将主导价值观或核心价值观在潜移默化中传递给每个社会成员,从而促使他们形成共同的价值观。个人接受社会主导价值观或核心价值观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和人生经验对之加以选择和内化的过程。没有这种体会、理解、选择、接受、认同和内化,社会所提供的主导价值观或核心价值观就只能成为外在的规范,而不能成为人们自觉的价值意识。
在日常生活中,价值观构成了个人的心理定势。社会总是通过主导价值观、核心价值观告诉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的社会活动、日常生活提供规则、标准和模式。通过主导价值观、核心价值观,特定的社会不仅为自身提供了价值理想和奋斗目标,引领社会发展方向,而且影响个人的价值取向,引导个体的价值选择和活动方向。所以,每一个社会都要确立自己独特的主导价值观、核心价值观,它造就一种氛围,形成一种力量,并通过多种渠道使这种价值观转化成为社会成员的个人价值观,形成社会的共同价值观,从而为人们提供共同的价值原则、价值规范、价值理想,形成共同的追求。
现实的价值观主要决定于不同人的社会地位,这种社会地位同时就是人们在价值关系中的地位。所以,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多种价值观,它们反映了人们多样的生存条件、活动方式和利益关系。这种种不同的价值观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价值观的冲突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价值观冲突,在效率与公平、自由与平等、利益与道义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上,不同的民族、阶级、阶层以至个人往往有不同的乃至相反的看法;即使同一个民族、阶级、阶层以至个人在不同领域、不同方面的价值取向上也往往呈现出多变性和矛盾性。
但是,社会地位相同,价值观不一定就相同。同样是处于被剥削地位的工人,有起来反抗雇佣劳动制度的工人,有满足自己雇佣劳动地位的工人,也有赞美雇佣劳动的工人,他们的社会地位相同,但价值观念不一定相同。在阶级社会中,被剥削者接受剥削阶级的价值观念是普遍现象,在这种社会制度下利益受损的人反而赞美这种社会制度的现象也不罕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价值观与价值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价值观是人们对事物进行价值判断的尺度,属于主观的思想领域,价值关系是人们之间实际的利益关系,属于客观的社会关系。人们的价值观可能正确地反映了价值关系,也可能歪曲地反映了价值关系,二者并不是绝对一致的。实际上,价值观的形成是包括价值关系、经济关系、传统文化和社会教育积淀在内的复杂过程。
价值观的多样性及其冲突,往往带来价值失序的问题。因此,面对不同价值观之间的冲突,社会需要积极地进行核心价值观主导价值观、共同价值观的建设。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观。一个存在着多种价值观的社会,必须建设一个同经济基础以及政治制度相适应,并能促成广泛社会共识的核心价值观,从而提供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凝聚社会的意志和力量,引领社会发展的方向。一句话,核心价值观集中体现了特定社会的精神气质,构成了特定社会的精神支柱。
任何社会都要提倡共同的价值观,这个共同的价值观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的价值观。正如马克思所说,“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20]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用自己掌握的教育、舆论、宣传工具,进行日积月累、代代相传的有形和无形的思想灌输,从而使自己的价值观成为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并力图使之成为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儒家价值观在中国封建社会中长期处于主导地位,就与长期以来封建社会统治者的倡导,与整个封建社会的教育,尤其是与科举制度和官吏任用的标准密不可分。价值观与日常生活的联系最为密切、最为直接。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每时每刻都在选择,都在评价,都在习惯性地按自己的行为标准进行活动;人们对事物这样看,而不是那样看,这样选择,而不是那样选择,实际上都包含着对事物的评价,都体现着这样或那样的价值观,而价值观的背后就是世界观,就是历史观。
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观,同时任何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反映的都是该社会的本质特征。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儒家的忠孝仁爱礼义廉耻。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个人本位。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既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任务,也是资本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社会形态的变化同时也就是核心价值的变化。由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是社会形态的根本变革,这一变革在价值观上的标志,就是核心价值的变化。我们应当明白,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与以往社会的核心价值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因为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变革同时也是对资本主义以及封建主义核心价值的变革;我们应当注意,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不能简单地移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因为它们不能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离开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无法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任何社会大变动时期都会发生价值重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传统价值观念的重估。西方的启蒙运动,是对古希腊罗马时期关于人的思想的一次重估,是被中世纪神学所压抑的古代人文思想的一次重生。中国的“五四”运动,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一次重估,是科学和民主思想在中国的一次重生。价值重估的积极作用是纠正人们对传统价值观念的片面认识,消极作用是促使传统价值体系的崩溃,从而使社会在思想观念上处于无序状态。信仰危机的实质是价值观的危机。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大变革时期,这一变革最突出的特征和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它把现代化、市场化和社会主义改革这三重重大的社会变革浓缩在同一个时空中进行了,构成了一场前无古人、艰难复杂的伟大的社会变迁,它必然引发价值重估的问题,也必然为重建社会主义价值观及其核心价值观开辟广阔的思维空间和社会空间。不管如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也必须反映社会主义的这一本质特征,应当也必须是社会主义社会价值关系应然状态的期盼与展示。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2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10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4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65、76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1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149—15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58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6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7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308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73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25、1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1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33、1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3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8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1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2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