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了三个著名的论断:一是“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二是“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三是“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有的学者以此为依据,认为客体依存于主体,没有主体就没有客体。这是误读,也是误解。为什么?因为马克思的上述论断涉及的不是事实判断,即“是什么”,而是价值判断,即“应如何”。音乐,对于有没有音乐素养以及不同素养的人来说,领悟、诠释和评价显然是不一样的。对于没有音乐素养的人来说,音乐没有意义;对于有音乐素养的人来说,有意义;对于职业音乐家和爱乐者来说,意义又不一样,而有没有意义、有什么意义,属于价值范畴。这就是说,马克思的上述论断是关于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和价值的判断。
从哲学的视角看,所谓价值,就是指主体与客体之间一种特定的关系,即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在实践活动和日常生活中,主体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掌握和占有客体,利用客体的属性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特定的关系,这就是,主体按照自己的需要对客体及其属性进行选择、利用和改造的关系,或者说,是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满足的关系。这种特定的关系就是价值关系,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意义关系。某事、某物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就是有意义、有价值的;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就是没有意义、没有价值的。
我们不能仅仅从客体自身的属性来规定价值,认为价值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某种东西,与人无关;我们也不能仅仅从人自身出发来规定价值,认为价值就是人的兴趣、欲望、情感的表达,与事物无关。价值不是实体,既不能仅仅归结为客体,也不能仅仅归结为主体。价值是一种关系,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即意义关系。物及其属性是价值关系形成的客体依据,价值离不开客体及其属性,价值总是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没有客体,也不可能形成价值关系,具有特定属性的事物因此成为价值客体;人及其需要是价值关系形成的主体依据,只有人才是价值的创造者、实现者和享有者,才是价值的主体。客观事物本身并没有好与坏、善与恶、有用与无用、有利与无利、有益与有害之分,好与坏、善与恶、有用与无用、有利与无利、有益与有害,都是相对于人、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所谓环境危机实际上是人的危机,所谓益虫与害虫、水利与水灾,都是相对于人而言的。
价值关系生成于人对自然的改造过程中。没有人与自然之间的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也就没有价值关系,价值关系就存在于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之中,并与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交织在一起。价值观念的形成既离不开实践活动,也离不开认识活动,价值判断是直接建立在对对象认识的基础上的。这就是说,有了人和人的活动,才产生了自然界原本不具有的价值现象,才形成了物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客体及其属性是在人的活动中被发现、规定和改造的。人在需要的推动下从事实践活动,把自身之外的存在变成自己活动的对象,变成自己的价值客体。事物能否成为价值客体,不仅依赖于事物自身的属性,而且取决于人的实践水平。正如马克思所说,“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13]同时,主体及其需要也是在人的活动中不断被改造,不断变化发展的。人的需要不是纯粹的动物性的需要,而是“从社会生产和交换中产生的需要”,是随着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14]
单纯的生理需要都是有限的,动物是这样,人也是如此。中国有句古话,那就是,日食三餐,夜眠八尺。但实际上,人的需要是无限的。这是因为,人的需要是在物质生产活动中不断被改造,不断变化发展的。生产越发展,需要也就越丰富;生产不仅满足需要,而且生产需要。所以,人的需要日益多样化、广泛化、无限化。更重要的是,人与人的需要也不是同一的。在阶级社会,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需要甚至迥然不同。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一方面所发生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资料的精致化,在另一方面产生着需要的牲畜般的野蛮化和最彻底的、粗糙的、抽象的简单化”。对于住在地下室的工人来说,光、空气,等等,“都不再成为人的需要了”,“人不仅失去了人的需要,甚至失去了动物的需要”。[15]在马克思看来,问题不仅在于两极分化带来了工人需要的异化,而且导致了人的需要本身也发生了异化,这就是,人的需要分化为人的需要与非人的需要,即正常需要与非正常需要,后者导致奢侈、畸形消费。在资本主义社会,“每个人都千方百计在别人身上唤起某种新的需要,以便迫使他作出新的牺牲,使他处于一种新的依赖地位,诱使他追求新的享受方式”。[16]
这表明,需要的内容和满足,就是利益。从根本上说;为利益而斗争就是为满足需要而斗争。价值关系的核心是利益,价值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问题在于,尽管人人都有需要,但并不是每个人的需要都能得到满足。需要的内容及其满足方式、满足程度,取决于个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我们不能仅仅把价值理解为人与物的关系,不能把价值与使用价值混为一谈。如果说使用价值只涉及人与物的自然属性的关系,那么,价值不仅涉及人与物的自然属性的关系,而且涉及人与物的社会属性的关系;不仅体现着人与物的关系,而且体现着人与人的关系。在我看来,大气污染实际上是以“天灾”的形式而表现出来的“人祸”,生态危机实际上是人的危机,它不仅反映着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且体现的是每个人的需要都能得到满足。需要的内容及其满足方式、满足程度,取决于个人在社会关系,尤其是生产关系中的地位。所以,“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17]作为利益的主体,可以是个体,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社会。实际上,任何一个现实的个人必然同时具有这三层关系:既是个体,又属于某个集体包括阶级,同时还是社会的成员。因此,个人的利益是多层次的,既有个体利益,又有集体利益,还有社会利益,仅仅以个人利益作为价值评价的依据,显然会失之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