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文】 为《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出版辩护(1 / 1)

[英]迦丁纳

第五天(11月1日)

1960年11月1日星期二上午十点半,迦丁纳[1]开始了辩护演说。

“诸位陪审团员们,”他说,“这个案件已经进行了四天。如果你们允许,我将这样说:没有任何人,不管是检方或辩方,能够忽视你们基于职责所作的观察,以及你们对证词所付出的密切关心。所有出席法庭的人都知道,陪审团的任务极其艰巨,就此一案件而言更是如此。除了你们以外,我们无法再找到其他可以代表公众的人了,而这个案件却是一个必须诉诸公众的案件。

“可是,也正因为如此,你们才能感受到一种与一般案件截然不同的安慰。因为诸如财务诈骗案件,除了对当事人以外,毫无其他意义可言。而这个案件,却是社会普遍关怀的问题。

“我不知道你们之中任何人是否曾经参与过类似这次民事诉讼。如果你们注意到,你们将会看到原告——提出这件诉讼的人,乃是在我们的审判过程中,具有优惠特权说第一句话和最后一句话的人。最后一句话,我认为便是一般所谓的‘女性的特权’。不论他们提出的第一句话是否有理或是否被接受,说最后一句话的永远是他们。

“当然,不管法官席上坐的是陪审团或法官,第一印象一般都非常重要。而最后一句话,根本也没有人能加以反驳。因此它极易在听众的印象中造成先入为主的观念。这种情形不单民事诉讼上如此,刑事诉讼上也如此。因为,提出这件诉讼的一定是原告,法律赋予了他们说最后一句话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和我都不知道他们要说的最后一句话是什么。所以,我准备在他们还没有说那句话之前,就去猜测他们要说的内容,并且预先拟具对策。

“由于这个案件并没有涉及法律问题,所以咨询者很难为陪审团说些什么。但如果我或贺金逊先生说了一些在法律上不适当的话,法官将会指引你们那是一条什么样的法律,而你们也可以接受他的指引。

“事实握在你们手上,并不握在法官手上。正如你们对于你们在法律上的决定不必负任何责任一样,法官也对任何事实的决定不必负任何责任。事实完全操在你们手中,在你们当中每一个人手中。

“我说这些话的理由是,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当陪审团判决哪一方有罪之前,他们必须保持中立。也就是说,你们之中每一个人有某种责任,在你们下最后判决前,先综合双方的意见,然后当你们获得满意答案时,你们的答案也便是你们判决的依据,你们责任之所在。

“最后,我还要说,这个案件的被告并不是一名猥亵的书商,而是企鹅公司,他们的领导者认为——也一直这样认为一本书中并没有任何实际上妨害或侵犯大众之处。

“当然,因此,基于他们过去卓越的历史,他们毅然冒着被检举的危险出版这本书。他们并不是顾虑到财政上的收益,而是为了原则性的问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他们也一直和原告密切合作。

“从大批的证词中,诸位显然已经听出,今天正有大批猥亵的书籍,打着‘为猥亵而猥亵’的旗帜,到处泛滥。英国下院有鉴于此,才授予法院检举的权利。可是,在这同时,维护文学的人,却认为文学不该被列入猥亵书籍之列,因为真正的文学并不为猥亵而猥亵,它们的动机和主题都极纯正。

“这次诉讼正是要修补出版法中有关‘**亵’这个问题的漏洞,看看是文学的维护者获胜,还是法律对‘猥亵’一词广义罗织的权力获得伸张。

“英国下议院中对猥亵书刊曾经有过一句惯用语:‘作品写得越好,危害性也越大。’这句话显然无法用在现代了,因为下议院说这句话的时候,已经溢出了‘猥亵书刊’的范围,把那些被公认的伟大文学一网打尽——不管它们是否证明了普受大众欢迎,还是事实上会对公众带来好处。

“诸位都读过了这本书。你们不曾把这本书带回去,但你们却在庭上阅读过,也曾在每一个证人出庭应讯时翻过,而我认为该书中劳伦斯表达得最透彻的两处地方就是二九二页和三一七页。如果你们有兴趣再了解他的意向,你们不妨翻到该处。

“从原告所问的问题里——或者说是一种侮辱——我们不难看出,他们忽视那些被传唤的证人,说这些人只是一些文学教授和生活单纯的人,无法知道这类书会为那些普通人带来多少不良影响。

“当然,他们所以会这样说,原因也不难了解,因为我在传唤每一个证人的时候,不该问他们是不是文学教授。然而他们的问题却只有在唯一的一个情况下才算正确,那就是,当我只问证人是不是文学教授,而没有顾及他们的看法时。

“对我来说,你只有仔细听一个人的谈话,了解他在生命中做了什么事时,你才能知道他是不是一个‘生活单纯’的人。而诸位已经清楚,几天来我们问过的这些证人中,很多人的经历都是相似的,其中还有许多人担任过甚多职务,他们的生活多数多姿多彩,接触过无数世面,有些人还在机构中负责领导来自各阶层的复杂分子。

“事实上,从来没有过任何一个类似案件,曾经传唤过那么多高层的专家名流,把他们最独特的意见贡献在法庭上,他们都不是盲从的人,他们有他们独立的判断、审慎的看法,他们对他们的供词也都能负责。

“因此,我们不能说他们是生活简单的人。同时,我们还看到,原告由极富攻击性的问难他们,到渐渐的居于劣势,以致最后的接受他们证词,无法发出任何问题。这证明了他们原来是想获得对被告不利的证词,结果他们却得不到任何不利的证词。

“我愿意提醒你们,什么是你们从这些证人口中听到的话。

“第一。关于作者的。劳伦斯,你们不论是已知或从证人的口中获知,大家都无法否认,他是一个文学巨人。他已经死了三十年了,他在世时是一个争论极大的人,即使现在,人们也还同样不易对他评定。

“从过去的历史中,我们得知,那些争论最大的人,他的文学和艺术价值都不易加以评定。但那多数是在生时,而现在劳伦斯已经死了三十年了,世界各处专门谈论或评价他的书超过八百本,他的书至今也仍有无数人在阅读。

“一般作家死后,作品多数马上被淡忘,如果有某一本还不被淡忘,那它一定是一部伟大的作品。时间就是最佳的试金石,有谁能逃脱时间的裁判呢?”“当然,没有人会认为《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是劳伦斯最佳的作品,也没有人认为它无比完美。但它却前后写了三次,因为这是劳伦斯的写作态度。大多数作者写了一本书后,都会加以修改,放进某些东西,取出某些东西。但这不是劳伦斯的方式,他完全重新再写。写出大纲后,就重新再写,然后又重新再写。

“因此,虽然这本书并不是他的著作中最好的一本,它却是主要的几本之一。一个接一个的证人都说过,如果没有读这本书,根本无法评定劳伦斯。

“同时,这本书也极有社会价值。书中大部分篇幅都与性无关。它是在描叙英格兰中部的生活、美丽的乡野,以及他对自然和一切生物的同情赞叹。他厌弃那种恹恹无生气的关系,主张正常而健康的恋爱关系,透过这点,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得以完美的互相结合。

“从证人所作的供词中,我们知道,这本书中的任何问题很难像原告一样,引用了几句后,就问:‘你认为这是道德的吗?’或‘这本书写得有一点好处吗?’为了对作者表示公正,我们必须从整体来看。而且即使那些特别引起争议的几页,我们也必须去衡量它的终极意义,感受出其中的美。在如此令人窒息的美之前,我们的肉欲难道不会跟着悄然隐退吗?

“每一个人都看到了,在原告的询问中,每一个踏上证人席的人,都没有对劳伦斯的这本书提出异议。”“当然,你们也听过了原告在开庭时说的话:劳伦斯不忘把握任何机会去发议论,故事本身的分量甚至比性的附带描述少,甚至成为后者的附带描述。

“原告还说,这本书作了许多性的描述,而且还破例特别加重,全部描述**的部分,彼此之间唯一不同的只是**发生的地方。

“原告的意思是说,劳伦斯是在极力描写性,把握任何机会加入这些**亵描写,以致性的附带描述甚至淹没了故事,使故事成为附属。但他还说,如果没有那些性的描述,原作的故事本身是一个非常好的故事,值得加以出版。这两个陈述之间不是互相矛盾吗?故事本身既然已经成为附带,又为什么会是一个好的故事呢?

“没有一个证人反对过原著的重要性,也没有一个证人认为原著有关肉欲描写的部分应该删除。某位证人还说要写这些东西,的确非常艰难,非要有无比的勇气不可,劳伦斯的意思正是要使这些东西从厕所墙上拿下,赋予尊严和意义。

“诸位陪审团员们,有一件事我必须直说,因为我认定这件事非常重要,不但你们应该了解,每一个人也都该了解。那就是:当某一个特殊作家为了特殊目的在一本特殊的书中用了那些**亵字眼,没有人该认为他一定是一个下三流的作家。

“还有一件事,原告一直没有回答。那就是,没有一位证人说过:‘基于某种理由,我不认为这些(肉欲)描写对于原书的目的有任何关联或必要。’

“没有任何证人,任何不利被告的供词!诸位,我必须再度呼吁,如果你们对这些证人的供词不予重视,认为:‘我们都是普通人,不必对那些花费大多数时间和年轻人在一起的人关注,不必对那些来自各显赫阶层的男人和女人关注,因为我们只是普通人。’则你们便会很容易成为原告的那一边,使原告可以任意作各种推断和假设,他们的任何提议都会为你们接受。’

“同时,一旦你们认定那些专家本质上和你们不同,是一些‘单纯的人’,则你们也会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他们只是一些教师,活在他们的书里,他们怎么会知道外面世界发生了什么事?”于是,那些证人的供词你们也不会加以重视了。而这正是原告乐意见到的事,因为原告告诉你们的话,都不是他从证人口中得到的话。

“你们也许不曾忘记,当你们加入这个案件时,你们已经宣过誓,要对这件案件秉公裁处。原告的最后演说,无疑一定不会基于证人的供词,而这个案件在英国也还从未有过先例,被告的著作作者又是一个争论甚大的文学巨匠。因此,这本书之是否真正的文学,就操在你们手中,不单举国在注视你们,全世界都在注视你们!

“哈代[2]、萧伯纳[3]、易卜生[4]、魏尔顿、乔伊斯[5],他们的雕像都已被装饰在大教堂内,供万人瞻仰。而劳伦斯,声名不下这些人,举世对他热烈讨论。如果我们对于这样一位大文豪,却宣判他为**书刊作者,不但是世界上最大的讽刺,也是文学史上绝无仅有的奇谈。

“从我的辩护词中所显示的,你们可以看出,我们审判的主要重点是在这本书是否具有‘社会价值’,也就是是否具有文学价值的问题,而不在于是否对公众有利的问题。因为,第一,它是我们文学史上出自巨匠手笔,为出版而写却唯一尚未出版的一本书。第二,作者这本书的写作态度是诚恳的,他热烈的相信这本书能为我们传达一些有益的信息,他对梅勒斯和康妮的关系抱极大的尊重,尽而在处理上也极神圣。第三,肉欲的文字和描写对他的整体目的有关而且必要。第四,由于作品本身的美感,有关性关系的描述已经不再是猥亵一词可以解释。最后,从整体来判断,这本书具有‘社会价值’,因为它是一本文学著作,由一位伟大的文学家所写,他的社会价值已为专家普遍认定。

“诸位陪审先生们,这并不是一个适不适于年轻人阅读的问题,年轻人如果没有准备好读这本书,他们永远不会看完前二十页。登徒子也不会看这本书,如果他们为了寻求性的刺激,他们只会去看春宫电影和黄色书刊,这本书必须就其整体来看,看它的片段毫无意义。因此就整体而言,它适于出版,也对社会有益。

“企鹅文库决定出这本书,是基于它并不会导人入邪途或造成公众堕落的信心。而原告却认定该公司的行径是在导人入邪途,造成公众堕落。原告在开庭时的声明,不但不是法律,而且还违反了法律的指示。因为——

“第一,我们已被高等法院指示过,必须把这本书当作一个整体处理,不能就其特殊几页处理。我强调这点是因为,在这次‘行动’过程中,原告方面一直未把这本书当作一个整体处理,而只针对其中几页。他们一再指控这本书中的某些字句会导人入邪,造成公众堕落。然而这并不是一个你认为这本书会对什么人造成冲击的问题,不是一个你认为它是不是讨人厌或合不合你胃口的问题。

“第二,原告在定义上说这本书会使那些看到它的人入邪和堕落,但我认为他的定义有错,应该说会使某些人有受到不良影响的可能。因为这本书的对象是社会大众,不是某些特殊的个人或团体,而某些人也无法代表社会大众。

“第三,他还说一本书决定它是不是**,必须由它对已婚和未婚二者的影响来决定。照这个尺度来看,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英国文学都是**了。

“第四,原告用来裁定‘入邪’和‘堕落’的根据,并不是依据法律,而且依据他所说的‘也许会倾向于’‘也许会导致等’。

“第五,原告说一本书具有暗示不纯净思想的倾向时,就是一本具有导人入邪和堕落倾向的书。‘倾向’并不是一种法律判断,而只是一种假设。这和‘诉讼委员会’所拟议的确切而独一的定义不合。

“当原告问你们这本书是否具有导人入邪和堕落的倾向时,你们一定会极欣然的认定确有这种可能。可是,你们真正发现了什么人被这本书导入邪恶和堕落吗?同时,对于作者所追求的高尚目标,你们又如何解释呢?‘可能,并不是我们这个问题的核心。我们的核心是作者的态度和这本书的价值。也许你们并不同意作者的某些观点,但你们同样可以知道作者的态度,并且承认这本书的价值。自由的意义就是自由的承认别人的真正对或错,不管我们是否激烈的不同意他说的那些话。

“‘倾向’并不是我们判断一本书的标准,因为时间常会使倾向改变。我们判断一本书,必须就其价值来说。有关性问题的公开讨论,我们也刚开放不久。一二十年前人们还认为公开讨论性问题会有不良倾向。而许多过去被列为禁书的书,现在也已经开放了,没有人会再说那些书不适于出版,唯一决定那些书适不适于出版的理由只有一项,就是它的价值。

“诸位陪审团员们,没有任何事能阻止年轻人从字典或莎士比亚或旧约中查到那些被称为不可告人的字句。而当年轻人从坊间的旧书摊上找到一本二手货的生理医学解剖图时,他们并不会因此造成危害,也不会因为这个原因就刺激他们去受医学教育。同时,我们也不会因为某些医学书籍谈论**或性技巧或性满足,就认为这种书不该出售。社会绝不能只以某种固定标准去认定什么是适于年轻人阅读的。

“因此,我坚认不能仅仅因为那些字句或那些描述,就说那一本书会导人入邪或造成堕落,包括年轻人在内。

“你们也许会说,为了确切了解详情,应该连医师和那些在性心理上真正受到危害的人也一并招来作证。可是,你们知道,辩方并没有这种权力。辩方无权召唤证人,无权召唤那些专家和可能受到某种倾向感染的普通读者,也无权把现存世界文学中谈到这类事的书籍一一出示在诸位面前。我们只能概略的说,还有许多书也谈到**字眼,那并不是一个不传之秘,而是举世人人尽知的东西。因此,对于这本书,我们只能请求你们将它放在世界文学的天平上来衡量它,就你们对人类生活的了解来衡量它。

“你们都知道,英国有两件举世知名的东西:我们的文学传统和我们的民主制度:议会制及陪审团等等。如果我们这个世界唯一同时拥有这两种卓越东西的国家还无法阅读一位伟大文学家的作品,而且还是用英文写作的作品,我们不但令人惊奇,而且也令自己感到惭愧。

“我必须再度呼吁你们,决定权完全操在你们手中,你们必须依据事实执行你们的责任。我深信你们必会如此,正如我深信企鹅丛书是依据事实在尽责一样他们认为作为劳伦斯自己祖国内的一员,他们有责任帮他出版这部著作,他们也认为英国的伟大传统终会支持他们这种做法。劳伦斯生前死后都为了这部书的成为禁书,而饱受公众舆论责难,辗转流离。同时由于这种禁例,许多研究者和文学专家也无法对它的是非曲直加以重估,给予洗雪。

“草率处理永远不会是公正的,官方对劳伦斯这本书的处理正是如此。劳伦斯的写作态度一向严谨,他抱着虔敬的心情写出这部书,他个人也是一个清教传统下的道德家。他深信这部书会为我们及我们生存的社会带来益处,不论我们承认这种益处与否。

“因此,今天正是我们挽回劳伦斯声誉,使他从不名誉中挣脱出来的时候,使这位为英国带来光荣的大作家从不公正的判决中获得平反的时候。

“诸位陪审团员们,今天判决的权力已经交付给我们人民:劳伦斯的国人。人民——而不是官方——是否认为这部书具有高尚目标,它的意见便反映在诸位最后的决定中。我诚恳的把劳伦斯和企鹅公司的声誉托付在你们手中。”

本文节选自《审判〈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译海》编辑部编,钟琴、林青华等译,广州:花城出版社,1996年版,第160—171页。

【导读】

选文是由英国鲁尔记录的对《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出版的审判经过,节选了开庭第五天(11月1日)辩护律师迦丁纳的演讲部分,是一份详细展现该诉讼案经过的珍贵史料。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是英国著名作家劳伦斯的作品,自1928年问世后饱受争议,并被多个国家列为禁书。1960年企鹅出版社决定在劳伦斯逝世三十周年时出版劳伦斯小说全集,其中包括未删节版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初版20万册,便遭到英国皇家法律顾问、伦敦首席检察官格里菲斯·琼斯的控告,其理由是“该书宣传肉欲、赞扬通奸、语言**,总体来看会腐化读者的心灵”。于是,企鹅出版社选出了35位社会名流为该书作证,其中包括当时著名的作家、出版家、评论家、神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在经过6天的激烈辩论后,企鹅出版社胜诉,《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在作者的母国——英国得以合法化。

这件轰动世界文坛的诉讼案,向我们揭示了20世纪中期的英国的出版审查环境。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英国,许多具有极高文学价值的作品都不被允许出版,有些只能以删节版问世。20世纪50年代末,英国似乎进入了一个性自由的社会,而有些书却因为“**”被治罪。作家协会感到旧的法律中有关“**”的条款对含有色情描写的严肃文学构成了威胁。于是延请社会名流对现行法律条款做开明的修订。[6]在1959年以前,“**”是一项违犯普通法的罪名,其界定涵盖致使“那些受到‘不道德的影响’的人‘堕落和腐化’的所有物品。”而在195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出版刊物法案》,对“**”重新界定为“任何物品,只要从整体上看,有可能会导致其读者、听众、观众堕落和腐化,即可认定为**。”公诉总长马修爵士将诉讼企鹅出版社作为对新通过的《**出版刊物法》的检验,该法令受到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的支持,却遭到众多英国出版人和学界人士的反对。支持企鹅出版社出版未删节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名人包括赫胥黎、艾略特、罗素等。

选文节选的是法庭审判第五天(1960年11月1日)的记录,是本次诉讼案接近尾声的重要节点,重点展现企鹅出版社所聘请的著名律师杰拉德·迦丁纳为该书做出的辩护。当日,辩护方和公诉方分别作了总结陈述,首先由辩护律师迦丁纳展开了演说,他努力维护企鹅出版社的名誉,并从作者、社会价值的层面为该书进行辩护。而公诉方格里菲斯·琼斯则认为大学学者和作家们的观点不能代表购买廉价平装书的普通男女。此次辩论的重点在于该书是否有社会价值,检方坚持认为该书使人堕落,而辩方认为这是一本出自文学巨匠的作品,其写作态度诚恳,关于肉欲的描写是必要的,且作品本身具有美感,因而《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不是**出版物,企鹅出版社无罪。

此外,节选中有段文字体现了当时英国出版审查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英国下议院中对猥亵书刊曾经有过一句惯用语:“作品写得越好,危害性也越大。”这句话显然无法用在现代了,因为下议院说这句话的时候,已经溢出了“猥亵书刊”的范围,把那些被公认的伟大文学一网打尽——不管它们是否证明了受大众欢迎,还是事实上会对公众带来好处。

英国议会于1959年通过的《**出版刊物法》中对“**”的界定标准含糊不清备受诟病。该法并未说明到底什么元素构成**,而仲裁者也无法说明什么**物品能造成人的“堕落和腐化”,“**出版物”的判断过度依赖于法官或陪审团成员的个人主观臆断。由此可见,这部法律过于保护传统而保守的性观念,在禁锢出版自由的同时却并没有真正发挥到维护社会道德的作用。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被查禁不仅是因为书中的**描写,其本质原因还是这本书的主旨内容冲击到了当时的英国社会秩序,特别是冲击到了特权阶级的观念。劳伦斯对跨阶级婚外情的同情以及对人类本性被工业文明所侵蚀的揭露,有悖于当时英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表面上来看,当时的英国出版审查制度是在保护国民免受“**”作品腐蚀,但实际上这种审查制度是在对自由思想进行监视。“用企鹅图书出版商自己的话说,这不单单是关于‘**’和‘高雅’分界线的一次文学争论,更是一场‘不同代人和阶层之间的冲突’。这场道德卫士和文化特权与言论出版自由之间的冲突,势必旷日持久。”[7]而最终企鹅出版社被判决无罪,这成为了英国出版业甚至是英国社会的历史转折点,标志着任何出版物都不能因为道德问题而被查禁,是一场出版自由捍卫者的胜利,更是人类文明的一次进步。

出版史就是一部文明史,出版自由直接关系着思想和言论自由。正如迦丁纳所说的:“‘倾向’并不是我们判断一本书的标准,因为时间常会使倾向改变……唯一决定那垫书适不适于出版的理由只有一项,就是它的价值。”一部作品能否出版,其决定因素始终都该是它所蕴含的价值,而不应该因为其观念与统治阶级相冲突,就被列为禁书。通过对这一案件的审判过程,我们不仅可以了解20世纪中期的英国社会环境和出版审查制度,发现出版法律管制中存在的问题,还可以直接看到各界名流为了保护文学价值、呼吁出版自由,以及捍卫作家和出版社声誉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也见证了自由主义斗士与文化特权者之间的激烈交锋。

(姜虹冰)

[1] 理查德·迦丁纳:英国律师,由企鹅出版社聘请来为其辩护。

[2] 托马斯·哈代(1840—1928):英国诗人、小说家,代表作有《德伯家的苔丝》《无名的裘德》《还乡》等。

[3] 乔治·伯纳·萧(1856—1950):英国剧作家,出生于爱尔兰都柏林,代表作由《圣女贞德》《伤心之家》等。

[4] 亨利克·易卜生(1828—1906):挪威剧作家,代表作有《玩偶之家》等。

[5] 詹姆斯·乔伊斯(1882—1941):爱尔兰作家、诗人,代表作有《尤利西斯》《芬尼根的守灵夜》。

[6] 黑马编:《文明荒原上爱的牧师:劳伦斯叙论集》,314页,北京,新星出版社,2013。

[7] 李韧:《〈查泰莱夫人的情人〉:50多年前的一桩言论自由案》,载《新闻界》,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