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戴维·赫伯特·劳伦斯
坐在落基山脚下的一棵小雪松下,望着苍白的沙漠渐渐没入西边的地平线,那里沙丘在寂静的初秋天儿里影影绰绰。这个早上附近的松树都纹丝不动,葵花和紫菀花开始在游丝般的晨风中摇曳。这个时候给一份书志撰写导语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
书对我来说意味着很多。是空中的声音,但并不扰乱秋日的雾霭;是景象,但又不淹灭眼前的葵花。我为什么要在意书是首版还是终版呢?我从来都没有重读我出版后的任何一本书。在我眼里,没有哪本书有出版日期,没有哪本书有装订。
如果字母e在某个地方排颠倒了或者字母g的字号错了,我干吗要在意呢,我真的不在意。
一旦我强迫自己去回忆,那又有多少快乐呢?第一本《白孔雀》的样书是给我母亲的,她弥留之际我把那书放在了她手中。她看了看书的外观,又看了看扉页,再看看我,那目光是黯淡的。尽管她很爱我,但我觉得她怀疑那东西算得上是一本书,因为它是我这个无足轻重的人写出来的。在她内心深处某个地方,她情不自禁对我小有尊重。但对于大千世界里的我,她并不那么看得起。她可能觉得我这个也叫大卫的人永远也不会像传说中的大卫那样用石头击中哥[1]利亚。既然如此,何必还枉费心机?
别惦记着歌利亚了!总之,她读不了我的第一部不朽之作了。这书就束之高阁,我再也不想看到它。她也再没看到它。
安葬了母亲,我父亲费力地读了半页,估计跟读外语差不多。
“他们给了你多少钱呢,儿子?”
“五十镑,爸爸。”
“五十镑!”他颇为惊讶,然后用精明的目光审视我,似乎我是个骗子,“五十镑!你这辈子就没干过一天苦活儿,怎么就能挣这么多呢?”
我现在觉得,他是把我当成了一个长袖善舞的骗子,空手套白狼,是个恩斯特·胡里似的人物。而我姐姐的话则惊得我哑口无言,她说:“你总是运气这么好!”
不管怎么说,是这些实实在在的货色——这些真实的纸张印成的寒酸的一本本拙作唤起了我这些个人情感和回忆。是这些痛苦的腔调让我受到了这个世界的庸俗怜悯。书里的声音永远都是我留下的。可是一本进入市场的可恨的出版物却会引得任何人来同我争论不休。
威廉姆·海纳曼出版了我的《白孔雀》。我去见了他,然后我意识到他认为他帮我做了一件天大的事。其实他待我很好。
我记得,在这书都印好了准备装订的最后一刻(有些都装订好了),他们十万火急地给我送来其中的一页,上面有一段做了标记,要我删除这一段并另写一段替换之,因为这一段或许会令人“掩耳拥鼻”,用来替换的那一段要与这一段字数完全一样,而且是要明显无害的文字。于是我匆匆这么做了。后来我注意到,那两页纸,其中一页是改过的,装订得很松,没有完全嵌进书里去。只有我给我母亲的那一本里这一段是没有改过的。
我常猜测,海纳曼是不是只改了第一小批样书中让人“掩耳拥鼻”的那一小段,其余的都原封不动。或者他们把所有的书都改了,只有提前给我的那本没改。
那是我第一次懂得什么叫令人掩耳拥鼻。后来威廉姆·海纳曼说他认为《儿子与情人》是他读过的最肮脏的书之一。他拒绝出版这本书。现在斯人已去,我不该认为这位绅士的审读过于谨慎和狭隘了。
我不记得《逾矩》和《儿子与情人》出版的情形了。我总是尽可能地让自己不理会出版。只要我写,即便是现在,都是对着空中某个神秘的幽灵在写。如果没有那个幽灵,而你想到的竟然是某个孤独的真实读者,你面前的白纸就会永远是一张白纸而已。
不过,我总是记得在意大利海边的村舍里,我几乎是在校样上完全把话剧剧本《霍家新寡》重写了一遍。那校样是米凯尔·康纳利寄给我的,他容忍了我的大修大改,真是仁义。
但随后他给了我一记可恶的耳光。他出了《儿子与情人》的美国版,而且有一天令人欣喜地发来一张二十镑的支票。在那个年代,二十镑可算是一笔财富了,简直是一笔横财。这张支票交到女主人手上,这是我给她的第一笔私房钱。可不幸的是,支票上的日期有个改动痕迹,银行因此拒绝兑付。我把支票退还给米凯尔·康纳利,但再无下文。他一直没有重开一张有效支票,直到今天,他一直没有再为《儿子与情人》支付过版税。现在都公元1924年了,美国拥有了我最流行的小说,但分文未付,即使付了,也没给我。
然后是《虹》的首版。估计我是过早地让彩虹出现在天空了,是在大洪水之前,而非之后。麦修恩出版了那本书,但他被法官传唤去质询何以出了一本猥亵的文学书时却几乎落泪。他说他不知道他做的书里有那些肮脏的东西,他没有通读这本书,他的审读人误导了他,随之这位后来被晋爵的绅士就哭着用拉丁文说:“我有罪!我有罪!”那之后,围绕着我就起了各种闲言碎语,当一个真正丑闻似的丑闻被口口相传时,人们就会有这种雅兴。而我的作家同类们竟能对此不置一词,生怕因此受牵连。后来阿诺德·班奈特和梅·辛克莱态度温和地抗议了一下。但约翰·高尔斯华绥却十分平静并以颇具权威的口吻对我说,他认为这书从艺术的角度说是个败笔。随他们怎么说吧,但为什么不是等我问他们再说,而是不等我问他们就对我发表一通见解呢?特别是年长的作家那种信口见解,不仅会伤害听者,也伤害言者自己。
所谓《虹》里的猥亵和不雅根本是子虚乌有,就像这秋日的清晨里没什么猥亵和不雅一样,我这么说是因为我最明白,这无可争议。
《虹》的首版就是如此遭遇。我唯一保存的拙作是麦修恩版的《虹》,因为美国版的《虹》被删节得支离破碎了。而这本书几乎是我的最爱,还有《恋爱中的女人》也是。我真希望这书永不再版,只让那些蓝皮的遭禁书留存就够了。
《虹》之后,我得遵从出版之道了,就如同屈从于一个必然的恶魔。常言说得好,灵魂要屈从于其生于斯的肉体中必然的生命恶魔。风随自己的意吹动,人必须认命。平心而论,我并不相信大众。我相信少数脱俗的人,只有他们才会关爱什么。而出版商们则像蓟草一样,非得向风中抖落无数的种子不可,因为他们懂得绝大多数种子都会放空。
对芸芸众生来说,秋日的早晨不过是某种舞台背景,在这背景下他们尽显其机械呆板的本领。但有些人看到的是,树木挺立起来,环视周围的日光,在两场黑夜之间彰显自己的生命和现实。很快它们又会任黑夜降临,自己也消失其中。一朵花儿曾经笑过,笑过了就窃笑着结籽,然后就消失了。什么时候?去了哪里?谁知道呢,谁在乎呢?那获得过生命后发出的笑声就是一切。
书亦如此。对每个与自身灵魂痛苦搏斗的人来说,书就是书,它开过花,结了籽,随后就没了。第一版还是第四十一版只是它的籽壳。
可是,如果一个人乐意保存第一次开花后的籽壳,也可以理解。那就像人们年轻时穿过的衣服,很多年前的衣服,现在掉了色,挂在博物馆里了。我们仿佛觉得它们代表着过去年月里人们的日常实际生活,也就再次看到了人与惰性进行永恒斗争而获得的奖杯。
本文节选自《书之孽:劳伦斯读书随笔》,[英]戴维·赫伯特·劳伦斯著,黑马译,北京:金城出版社,2012年版,第182—186页。
【导读】
戴维·赫伯特·劳伦斯(1885—1930),英国小说家、诗人,是20世纪最独特和最具争议的作家之一。劳伦斯出生于诺丁汉一个矿工家庭,二十一岁时入诺丁汉大学学习,当过屠户会计、厂商雇员和小学教师,曾在国内外漂泊十多年,对现实抱批判否定态度。他一生创作了10部长篇小说、11部短篇小说集、4部戏剧、10部诗集、4部散文集、5部理论论著、3部游记和大量的书信。劳伦斯提倡人性自由发展,反对工业文明对自然的破坏。他的作品对家庭、婚姻和性进行了深入探索,他认为,“如果作家强调社会意义,那么他就不可能创造出‘真正的小说’,不可能塑造出‘真正活生生的人’的性格”。其最著名的作品为《虹》(1915)、《恋爱中的女人》(1921)和《查特莱夫人的情人》(1928),对20世纪的小说写作产生了广泛影响。
1924年,美国作家劳伦斯的作品被集结起来编成一本书志,“书之孽”是劳伦斯为其撰写的导语。他站在作者的角度,觉得为他编写书志是不必要的,他认为出版一本书就像开花一样,印一次就是结籽了,不需要进行再版等工作。另外,劳伦斯在这篇文章中描述了一些他创作的小说作品遭到编辑的修改和被拒绝进行出版的情况,并提到自己经常收不到的自己作品的版税等和出版相关的经历。这篇文章能够帮助读者了解和思考20世纪初欧美出版业的编辑工作和出版法规制度等出版情况。
《儿子与情人》是劳伦斯的成名作,是他早期创作中最成熟、最有影响力的作品。最初,该书因为被斥为“有伤风化”的色情文学而先后在英美等国被禁止发行,甚至一位出版商声称:“《儿子与情人》是我读过最**的书。”另一部《虹》也曾因为其中包含的女同性恋情节而一度被禁。劳伦斯的创作大致属于现实主义风格,这在他所处的时代中是很罕见的。他多部作品中都带有一些难以界定的“较为暴露的情节”描写,毫不隐讳。因此,这些作品在出版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的被编辑修改,或者遭到查禁。因此,在“书之孽”一文中,劳伦斯写道:“《虹》之后,我得遵从出版之道了,就如同屈从于一个必然的恶魔。”
但在几年后,劳伦斯忘记了曾经总结的“经验教训”,创作了其最后一部小说《查特莱夫人的情人》,同样,由于小说毫不隐晦地描写了**,因而被斥为**作品,并遭查禁。
在20世纪50年代的英国,由于越来越多的出版物因为**被治罪,作家协会感到旧的法律中有关**的条款会对含有色情描写的严肃文学构成威胁,于是延请社会名流对现行法律条款做出了更开明的修订。经过5年努力,出台了1959年的“**作品出版条例”,写进了法律。修改后的条例对旧有法律的重要修改内容大致如下:
1.一本书**与否应从整体考量。防止人们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仅仅抽出几段“色情描写”而否定整本书的文学价值。
2.即使一本书有可能对一些人产生误导,但只要它对“科学、文学、艺术或学问或其他普遍广泛的领域有利”,它可以被认定是对公众有益。
3.应该征集专家对这本书赞成或反对的证词,而不是让没有文学资质的普通公民充当仲裁人。
1959年,英国的企鹅出版公司借着出版法规的修订这一契机才开始出版此书,随后便被检察官起诉,控诉企鹅出版社犯有出版**作品罪,检察官本来意图通过公正的条例和手段查禁《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结果却适得其反,正是这三项修订条款保护了这本书,因为庭上除了检察官一人坚持“有害论”,其他那些做证的文学专家和陪审团成员无一人认为该书**。1960年10月,伦敦中央刑事法院裁定企鹅出版社无罪,随之结束了对这部作品长达30年的禁令。
这一判决轰动了整个西方出版界,从而使英国这个拥有优秀的文学传统和民主制度的国家从“惭愧”中解脱了出来——这是企鹅出版公司的辩护律师杰拉德·戈丁纳的说法,他认为如果一个如此伟大的文学与民主的国家不能读到它自己的伟大作家的作品,“不但令世人惊奇,也令自己惭愧”。
尽管在劳伦斯的这篇文章中没有太多对于出版的具体描述,但是我们仍不难发现,20世纪初期及以前的英美在图书审查方面一直比较严格,出版自由的界限仍然难以把握,但是通过英国在此后30多年间的出版法规制度的发展,劳伦斯的作品最终还是得以再现,这说明刚性的法律最终会被柔性的人性所文明化。
(李仪)
[1] 哥:应为“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