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文】 论出版自由(1 / 1)

[英]詹姆斯·密尔

一、研究的性质与目的

本文旨在指明对出版业的哪些行为应通过立法予以禁止,我们相信这些被禁止的行为范畴将会比在《论政府》[1]和《论法学》[2]两篇论文中所确定的范畴大大缩小。

在涉及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或政府执政发生动**的问题上,出版业几乎无一例外地被用作为工具。出版可能造成的侵害实际上几乎是伴随着整个社会领域内的规范缺失而产生的。

然而,我们并没有必要对出版业的每个侵害行为[3]或造成的每次动**逐一定义,那样就会又多出一部惩罚法典来。本文首先对下列常规案例中的侵害行为进行描述,然后再在出版业被作为特殊工具的案例中重新审查。

如果为了防止权利遭到破坏,而必须对造成若干侵害的每种手段都进行分类定义的话,那么这部惩罚法典就无休无止了。通常情况下,这些手段或方法并非关键,而侵害行为本身及对侵害的警觉程度才是本文考察的根本目标。如果一个人被要挟并遭到抢劫,我们要关心的并不是他被用手枪还是用匕首要挟的。在给小偷、骗子或是杀人犯定罪的时候,没有必要列举他们作案使用的所有手段和方法,而只要准确地描述他们所造成的伤害本身就足够了。我们的目标是防止侵害的发生,而不只是去关心所使用的是什么样的方法。方法不是问题的关键。

上述解释足以表明,要编撰一部惩罚法典,在对出版侵害的核心问题,即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和政府执政发生动**进行定性的问题上,出版业本身并非关键。同样,很明显,如果我们像通常那样,仅以“诽谤”[4]来界定出版侵害行为,将引起极大的混乱。

由于使用了“个人”(Persons)和“财产”(Property)概念,通常对权利侵害行为的界定总是有理有据的。同时,在将出版业作为权利侵害的工具时,所造成的侵害并不少于使用其他手段。至今还没有人提出要像限制杀人犯或小偷的罪行那样,制定一部法典来限制出版侵害行为。无论使用的是出版手段还是什么其他手段,有能惩罚杀人或偷窃等罪行的法律就足够了。

然而,毫无疑问,出版作为一种工具,特别能对名誉造成侵害,并且还能对政府执政行为产生影响,但却对其他方式的侵害并不明显。同时,对这个问题,也存在很大程度上对出版业行为的非适度管制,因此就要求我们对此进一步究其细节。

于是,我们首先要问,出版业的哪些行为涉及个人名誉的问题;其次,哪些行为涉及主张制定惩罚条例来管制这些行为的政府。

二、有关个人权利的出版侵害

根据《论法学》中所提出的一些原则,在个人权利没有遭到破坏的情况下,任何行为都不能认为是构成了侵害。

应当在这一假设下考虑关乎名誉的权利:即每个人都应有权被看作是拥有某种品质的主体,并依其行为对其进行评价。

(一)应界定这类侵害

(二)个人因出版侵害受到伤害时应获得补偿

(三)防止出版侵权应采取的办法

(四)不违反真实性的非难[5]是否应算作出版侵害

三、有关政府的出版侵害

(一)阻碍政府具体运作的规劝应被看作侵害;即刻抵制政府各种权力的规劝不能算作侵害

(二)隐晦的和辅助性的规劝不应受到惩罚

(三)对统治者行为的自由指责,是对公民利益的必要保障

(四)在政府事务上,过分的赞扬和不恰当的谴责同样有害

(五)对政府机制指责的自由是对公众的利益的必要保障

四、对讨论自由的限制及对它的破坏

…………

本文选自《论出版自由》,[英]詹姆斯·密尔著,吴小坤译,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5页。

【导读】

根据中译文《论出版自由》译者吴小坤的介绍,詹姆斯·密尔的《论出版自由》共有三个版本,其一是1811年发表在《慈善家》杂志上的最初版本,其二是1825年《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增补本)》中的收录版本,其三是收录于牛津和剑桥主编的《詹姆斯·密尔政治著作选》中的版本。本文选用的是其二。詹姆斯·密尔的《论出版自由》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相当于导论,叙述了其研究的性质和目标;第二部分论述涉及新闻出版业对个人权利的侵犯问题;第三部分论述新闻出版业对政府的侵犯问题;第四部分论述表达自由的限度。节选内容对具体论述进行了简略概括。

言论出版自由是近代以来始终受关注的话题,同时也是自由被讨论的重要组成部分,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十条明确提出:“意见的发表只要不干扰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到干涉。”同年,美国《权利法案》修正案也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尊奉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国会无权通过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自由的法律。”言论自由近代逐渐被写入法律,约翰·弥尔顿、詹姆斯·密尔的《论出版自由》以及约翰·密尔的《论自由》,则被视为言论出版自由的经典文献。

詹姆斯·密尔和约翰·弥尔顿的著作《论出版自由》虽然经中文翻译后完全一致,但两者的原文用词却不同。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原文为Areopagitica,副标题是“A Speech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不经英格兰议会许可而出版的自由)。其中,Areopagitica取自雅典的阿勒奥普格斯山名(Areopagus),古雅典城邦最高法院的所在地,将近300名由选举产生的雅典自由民都将在这里举行有关政治和宗教问题讨论。与光荣的雅典民主制度相一致,弥尔顿的Areopagitica一题及其副标题都体现了作者的意图。詹姆斯·密尔的《论出版自由》原文为Liberty of the Press(新闻出版自由)。在弥尔顿的文章中,使用较多的是publish和printing,而密尔却使用了press。这两个词的区别有很多的历史原因,包括社会发展程度、文化习惯和语言学等方面。此次选读两篇可供读者比较阅读。

(齐苏宁)

[1] 《论政府》:詹姆斯·密尔政治思想最具代表性的文论,其清楚地论述了有关政府统治、政治体制、政府职能以及体制缺陷的观点。该文中所提出的观点贯穿于詹姆斯·密尔《论出版自由》及其他文论著作中。

[2] 《论法学》:集中表达了詹姆斯·密尔在当时具有先见性的法学思想。其中详细论述了权利侵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对政府和个人两方面权利侵害的不同观点为《论出版自由》中将出版侵害在政府侵害和个人侵害两个范畴中的讨论提供了法律基础。

[3] 在谈到侵害时,作者在本文中使用了violation和offence两种表述方式。根据《剑桥国际英语词典》中的解释,violation指违犯(行为)或侵犯(行为),如对人的权利的侵犯;offence更具有法律意义的侵害之意,也可指更严格意义上的“罪行”。从内容的实际意义考虑,为了避免混乱,译文中统一译为“侵害”。

[4] 本文在此处使用的是libel一词。根据17世纪英格兰法的分类,诽谤分为书面诽谤(libel)和口头诽谤(slander)两类。规定口头诽谤通常不属犯罪行为,如没造成实际损害则不可诉。关于“诽谤”一词的定义。可参见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31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 Imputation,该词出自中世纪晚期,同法语imputer和拉丁文imputare相对应,本意指“归入其中”。这个词可以指①归罪、归咎、归因、转嫁罪责;②毁谤、诋毁、非难、污名、罪名(1535—1545),见《牛津英汉大词典》和《21世纪大英汉词典》中对该词的解释。前文中将这个词译为“诋毁”或“诽谤”,这里将其译作“非难”,是由于所指为针对既存事实的语言。——原书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