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三史诏与《三史凡例》
元代官修史书,除政书、实录外,修撰辽、金、宋三朝正史,更是一项巨大工程,其成就也在政书和实录之上。
早在元世祖即位之初,已有修撰辽、金二史的动议。翰林学士承旨王鹗首倡此议,他向元世祖建议说:
自古帝王得失兴废,班班可考者,以有史在。我国家以威武定四方,天戈所临,罔不臣属,皆太祖庙谟雄断所致。若不乘时纪录,窃恐岁久渐至遗忘。金《实录》尚存,善政颇多;辽史散逸,尤为未备。宁可亡人之国,不可亡人之史。若史馆不立,后世亦不知有今日。
元世祖“甚重其言,命国史附修辽、金二史”[40]。王鹗对史学的认识是很深沉的,而世祖接受他的建议,也反映出了政治家的历史意识。故至元元年(1264)二月,有“敕选儒士编修国史,译写经书,起馆舍,给俸以赡之”的措施;九月,有“立翰林国史院”[41]之举。元灭南宋后,又不断有修撰辽、金、宋三史的措施,但皆“未见成绩”[42]。究其原因,主要是“义例”,即三史之间关系难以确定。当时人们的主张主要有两种:一是以宋为正统,仿《晋书》体例,以辽、金为载记;一是效《南史》、《北史》之法,以北宋为宋史,南宋为南宋史,辽、金为北史。所谓“义例”,本质上是正统问题。[43]元后期顺帝至正三年(1343)三月,右丞相脱脱等人再次奏请修撰辽、金、宋三史,顺帝随即下达有关修撰三史的诏书,此事才获得实质性进展,并陆续撰成三朝正史。其间,三史凡例的确定实为关键所在。这上距修辽、金二史之议,已近80年了。
修三史诏着重讲了纂修辽、金、宋三朝历史同元朝统治的关系,指出:辽、金、宋三朝“为圣朝(指元朝)所取制度、典章、治乱、兴亡之由,恐因岁久散失,合遴选文臣,分史置局,纂修成书,以见祖宗盛德得天下辽、金、宋三国之由,垂鉴后世,做一代盛典”。这是明确表明了元皇朝的现实同辽、金、宋三朝历史的联系。诏书还强调了要选拔“文学博雅、才德修洁”的人参与纂修,同时任命右丞相、监修国史脱脱为都总裁,并任命了总裁官和提调官,负责修史事宜和提调、购求辽、金、宋三朝实录、野史、传记、碑文、行实等散在四方者。诏书最后要求总裁官、修史官商订修史凡例。这篇诏书,显然是总结了数十年中议修三史的得失,故对修撰宗旨、史职任命、文献搜求、撰述凡例几个重要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这是修撰三史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政治和组织保证,它在史学史上应当占有一定的位置。
根据修三史诏的要求,脱脱等人制定了《三史凡例》[44]。《三史凡例》共有5条,文不长,照录如下,以见其用例之义:
——帝纪:三国(指辽、金、宋三个皇朝——引者)各史书法,准《史记》、《西汉书》、《新唐书》。各国称号等事,准《南·北史》。
——志:各史所载,取其重者作志。
——表:表与志同。
——列传:后妃,宗室,外戚,群臣,杂传。人臣有大功者,虽父子各传。余以类相从,或数人共一传。三国所书事有与本朝相关涉者,当禀。金、宋死节之臣,皆合立传,不须避忌。其余该载不尽,从总裁官与修史官临文详议。
——疑事传疑,信事传信,准《春秋》。
其中,第一条是回答了几十年中所争论的“正统”问题。第二、三条是关于志、表的原则。第四条是指出了列传的范围及撰写中可能遇到的重大问题。最后一条提出了遵循撰写信史的传统。3部正史的编写,只用了135个字的凡例作为遵循的准则,这篇《三史凡例》称得上是一篇言简意赅的文字了。
于是,辽、金、宋三朝正史陆续问世。